新《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
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律师们在讨论,这个法太超前了,不利于企业主的利益
但是天知道,12月底也是我男朋友的失业之时。他因为辞职读研,没有工作,又因为勤工俭学,在政府机构下设的管理协会做部门负责人,结果一纸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就让他哪来的回来去了。。要命的是,别人还可以发2个月的遣散费,他因为是在校学生,不受法律保护,明明付出的心血最多,却说完玩都完玩了。
所以,新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就像买卖二手房,不满五年的房主要交营业税,但是这部分的税都转嫁给买方了。买方仍然是吃了一个哑巴亏。。。。。 应该是一把双刃剑吧,。法律的一些优势与不好的地方,现在应该还没有显现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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