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关注新劳动合同法,关注教师自身合法权利,欢迎参与
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高校强留教师的条件,比如:高额违约金,高额培训费,限制进修......等方法,
新劳动合同法能解决高校教师的苦恼么?
特别是过的不如意的想要进一步发展的中青年教师的苦恼!
我在法律之窗版开了个主题帖子,希望广大教师共同关注,参与讨论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561301
另外也存在着一些其他问题,请大家参与讨论,关注保护自身权利
大家可以讨论生活中关于自身利益的一些现象和事实,共同探讨保护
也可以作为法律老师的案例
以免违背我们教学相长的宗旨
为了引起更多老师的关注和讨论,同时能够得到法律版众多专业人士的支持,特此在两个版面同时发同样内容的主题帖,希望不要违规,如有不妥之处,望见谅!
相关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感觉没有办法。听说发生纠纷的时候劳动仲裁不能处理,只能去法院。太费劲了。而且现在老师本身就是处于弱势,学校可以随意修改政策,然后还说这是教代会通过的。其实,大家都明白。感觉维权很难。 呵呵,岗前培训学了四门课程,里面就有一门教育法,记得有个“教育申诉制度”,也是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之一哦。。。 其实在学校和教师发生纠纷的时候,老师处于弱势地位。学校可以专门找出人来和你谈,天天谈,老师哪来的功夫天天陪他们玩。
老师也要找工作挣钱养家糊口啊,哪有那么多的空闲时间。
再说了,在你进修等等之前,早就把X平等协议搞好了, 签不签?签了就放人,不签,等着吧。
学校搞的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率,是不是符合平等等条件,普通老师哪搞的懂啊。 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是各个学校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主要依据,本意见可否作为人事争议的依据?
里面基本和劳动法与公务员法是一致的
没有高额违约金的说法阿!
楼上的
且根据国家06年出台的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规定了乙方,也就是教师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有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也就是说即使校方不同意,最多6个月的缓冲+3个月的档案转移,校方最多有权利卡9个月就的无条件放行阿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