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发布文件属于什么行为?
某镇花木园艺场是经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核准经营范围为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该企业共有20多名从业人员。1999年,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予以注销营业执照或限制经营范围。该花木园艺场虽然未被注销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受到限制,致使花木园艺场经济损失达3.1万多元。花木园艺场对镇政府发布的文件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疑问:1、镇政府发布文件属于什么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2、该《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应当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
3、该集体企业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先回答第2个问题。从名称上看,《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是镇政府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它针对全镇园林绿化的管理进行规范,其效力涉及在该镇内的现有与将来的不特定的园林绿化主体。因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属镇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但是,回到第1个问题。该文件同时对现有的12个具体、特定的单位作出了注销营业执照或限制经营范围的处理,对这些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因而,该文件同时又是具体行政行为。可见,该《规定》的部分条款为抽象行政行为性质,但涉及该经营主体的部分属具体行政行为。判断是否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相对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我认为该规范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是:规定虽然面对本镇现有与将有的所有经营主体,但决定时的经营主体是确定的,最重要的是已经明确了现有的特定的12个经营主体,并作出了具体的“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的行政处理决定。
最后,第3个问题。从楼上所述看出,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此仅述及法院可能进行的审查:对经营企业是否许可经营、经营范围的认定,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有的法定职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干涉,否则属于《行政诉讼法》中的“超越法法定职权”。当然,具体到诉讼程序中,应由被告镇政府举证,提供其作出“注销与限制”处理的法律依据,无法提供相应依据的,即可认定越权而被撤销。另外,从楼上所述看,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院的行政赔偿解释,该经营主体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当然也可以随后提出,但应对主张赔偿的损失提供证据。 估计这镇政府既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出庭应诉,最后判决结果是镇政府败诉. 这个案例理论深度不大,但现实意义很值得回味。讨论起来应当是个法理学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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