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mz84828 发表于 2007-11-30 04:45:58

男子抢劫后逼女子开房 抢劫罪成立强奸罪不成立

核心提示:厦门一男子打劫一单身女子后要挟女子进旅社开房,完事后竟想交朋友。不料,第二天晚上再会时,被警察给逮着了。昨日,该男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3年3个月,而强奸罪则不予认定。
厦门商报11月29日报道 深夜,一劫匪持刀打劫了一名单身女子,后来还要挟女子进旅社开房,完事后竟想交朋友。不料,第二天晚上再会时,被警察给逮着了。昨日,该劫匪被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处3年3个月。
今年6月19日深夜1点多,柳涛(化名)在前埔不夜城喝完酒后,往前埔北方向走,看到前面有一个年轻的单身女子边走边打手机,左手还叼着一根烟,便萌生了打劫的念头。他尾随该女子到思明区文体中心附近往右边的一条小巷子,眼看四下无人,柳涛紧跟上去,靠近该女子,左手从裤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弹簧刀,架住了女子的脖子。正当女子要呼救的时候,他马上把刀子架得更紧,并叫女子掏出值钱的东西。女子担心遇害,赶紧将身上的一部手机和60元现金交给了他。
没想到,柳涛抢到东西还不放手,竟然想跟她发生性关系。他继续用刀子架着这名女子,边走边说,后来女子开始与他交谈。两人先是走到一家药店门口聊了一会,后来柳涛看到旁边有一间旅社,便与该女子到旅社开了房,并发生性关系。之后,两人分开的时候,还约定第二天晚上再约会,而柳涛也将原先抢来的手机和剩余现金归还给该女子。
女子回家后,向家人诉说此事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二天晚上,当柳涛准时赴约,来到事先与该女子约定的溜冰场时,被警察逮住了。法院认为,柳涛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了这名女子的手机和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但没有证据表明,柳涛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了妇女意志,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本文来源:厦门商报 作者:黄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怎么就不违背妇女的意志呢,要知道如果妇女在进旅店前不同意,歹徒会不会捅上其一刀呢。
如果进入旅店时,向路人大呼救命,会不会被人认为是神经病呢?反而可以被歹徒因称家人发病带其
离开旅店,歹徒可以进一步加害被害人。就算不被人称作神经病,路人相信其所言述,歹徒会不会因
为败露身份,恼羞成怒而捅上被害者一刀呢。
被害者在如此担惊受怕的情形之下,与歹徒发生了性关系,为什么就不够成强奸罪呢?
或许有人会说,也许当时那个女的就真的心甘情愿地与歹徒发生关系呢,也说不定。
按照常理推断,一个正常妇女如果被别人给抢了,不到多会又心干情愿的愿意与歹徒发生关系,
普天之下,又有几个。我觉得,这里应该实行举证倒置:即歹徒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表明该女愿意
与其发生关系,就应当认定强奸犯罪事实。
如果不这样的话,照此以往,歹徒完全可以照搬上述情形这样实施犯罪,而免于法律的制裁。
大家觉得呢?

ztxy3 发表于 2007-11-30 07:19:17

晕.......贼越来越牛了

solomoon 发表于 2007-11-30 08:13:25

  首先,厦门商报的报道不知是否全面?或者只是个噱头吸引读者。但,不管怎样,对这类型的案件尤其是尚未有决论的案件,不应如此刊发。报社还是应该多想想如何发挥自己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否则祸害无穷。
  其二,法院如此判决确实值得商榷,或者说是有些荒唐。楼主说得好,“按照常理推断,一个正常妇女如果被别人给抢了,不到多会又心干情愿的愿意与歹徒发生关系,普天之下,又有几个”。而且是在歹徒有刀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难道要足够到什么程度才行?怪不得对妇女与儿童权益的保护是如此艰难,法官的态度都令人寒心呀。

qidan 发表于 2007-12-1 02:53:08

让歹徒搞举证责任倒置,不够厚道吧。
强奸需要暴力胁迫有实时发生的可能性,都去开房了,莫非这个时候歹徒还拿着刀子架在女人脖子上不成?
总之,这样的案子不成立强奸是有可能的。
报纸赚取噱头,事情描述有遗漏而已。

野樵 发表于 2007-12-2 01:43:52

看完这报道就感觉从事实的角度来看,欠缺很多东西。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将遗漏的部分补充完整的话,真是难评价该男子的行为性质。不过野人感觉这个案件中认定强奸确实比较困难。

lmz84828 发表于 2007-12-2 03:07:49

版主为啥不给俺加点分呢,本来开帖就不赚分了,还辛辛苦苦转载的,而且俺也评论了!

sun041620 发表于 2007-12-2 15:27:16

引用第5楼lmz84828于2007-12-02 03:07发表的 :
版主为啥不给俺加点分呢,本来开帖就不赚分了,还辛辛苦苦转载的,而且俺也评论了!


威望比不是比分好吗?

borick 发表于 2007-12-2 21:50:25

仅从报纸的描述来看,我觉得还是构成强奸罪的。

野樵 发表于 2007-12-2 22:13:48

引用第7楼borick于2007-12-02 21:50发表的 :
仅从报纸的描述来看,我觉得还是构成强奸罪的。

没想到,柳涛抢到东西还不放手,竟然想跟她发生性关系。他继续用刀子架着这名女子,边走边说,后来女子开始与他交谈。两人先是走到一家药店门口聊了一会,后来柳涛看到旁边有一间旅社,便与该女子到旅社开了房,并发生性关系。之后,两人分开的时候,还约定第二天晚上再约会,而柳涛也将原先抢来的手机和剩余现金归还给该女子。
女子回家后,向家人诉说此事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二天晚上,当柳涛准时赴约,来到事先与该女子约定的溜冰场时,被警察逮住了。

野人依然强调强奸罪的认定,在证据上是非常大的问题。只有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在一起,各说各的,谁说的真谁说的假?怎么判断?只有结合其他间接证据、现场环境等来判断。从本案来看,既然法院没有认定,那么有一个事实是可以肯定的,就是被告人不认罪,其肯定是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我们再来看其他的细节。“两人先是走到一家药店门口聊了一会”“后来柳涛看到旁边有一间旅社,便与该女子到旅社开了房”这时候且不说药店,至少到了旅社肯定是有人的,该女子在此处为何不求助?为何不呼救?“两人分开的时候,还约定第二天晚上再约会,而柳涛也将原先抢来的手机和剩余现金归还给该女子。”为什么归还?说明这时候两人应该相处的比较融洽(至少表面上应该是这样)而且还相约第二天晚上再会。那么也可以印证这一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野人都觉得无法排除被告人之前有强奸的故意,但是在开房途中情况发生转化,二人实际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为通奸的可能性。刑事司法的原则是有利于被告人,是疑罪从无,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合理性不能被排除,的确是不适宜认定为强奸的。

wumweicao 发表于 2007-12-3 22:13:17

野人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野人都觉得无法排除被告人之前有强奸的故意,但是在开房途中情况发生转化,二人实际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为通奸的可能性

我觉得这个说法有欠缺的地方,抢劫是开房前发生的。如果不是抢劫,而是强迫呢,这个女子会顺从吗?正因为是抢劫,抢劫属于暴力,该女子才顺从了他。我觉得这名女子采取的是一种缓和的、表面上“顺从”的方式,说明她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聪明”的,一定意义上保全了自己的性命安全,而这正是很多有传统观念的女子所不具备的。

在中国,受“贞操”的影响,很多女子由于遭遇非礼而反抗,最终女子失去的往往是生命。

klaustang 发表于 2007-12-4 21:33:31

这名男子有点冤枉。

按这位法官的逻辑,如果他
没犯强奸就应该宣无罪释放

理由:
完事后已将钱物归还
因此抢劫行为不过是该男性的一种比较有新意的玩笑
或者说是一种跟不认识的漂亮MM交朋友的一种全新方式
该男子应无罪释放,还可以颁个新社会新生活新创意大奖什么的
以资鼓励!!

反观报载该女子
深夜一点不归家
娱乐城旁乐逍遥
左手叼烟小巷走
意在色诱某某某
得了便宜再卖乖
诬告罪名实难逃
坐监十年不算多

这样比较符合法官的逻辑 简直是包青天再世

wanglieyan 发表于 2008-2-22 02:41:23

其实很简单,报纸出于某种目的隐瞒了关键情节,我觉得最大的可能就是:女的报案说被强奸了,但男的没承认和女的发生了性关系,由于本案警方又没有提取到证明强奸事实的证据(比如精液之类),法院就只能这么判.
报纸隐瞒这些情节的目的估计是不想让人知道:如果不交代就会取得对自已有利局面这个事实.

fengbenjun 发表于 2008-2-27 14:30:14

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在本案中均存在,为何不构成强奸罪?

涂于德 发表于 2008-2-27 22:27:25

如此判罚,是否“怂恿”此类恶性劫财 +劫财的恶性强盗行为?这,可能,听起来有点偏激,可据本案案情,强迫意志在先,变本加厉在后,手段极其恶劣、龌龊,强奸罪成立且根据情节需重判!

长歌-废墟 发表于 2008-3-5 00:28:57

虽然不学法律,但是支持野人的观点,从报道本身来说,又是在商店门口停留交谈,又是旅馆开房,如果说该女子迫于威胁的话,显然在这上述两个地点都有机会逃脱.注意的是嫌疑人就拿着把刀,而且显然不能在旅馆,商店门口顶着女子的脖子,所以可以认为此时基本无威胁能力,该女子应有足够能力与时间逃脱

zhener0428 发表于 2008-3-5 19:15:56

楼主同志,万勿主观推断,所谓常识或常理等等,究竟是什么?你所说的能否真的就是常理,法律的基本思维过程是:证据-事实-判决,法律的适用贯穿始终。不要轻易假定事实,你一个假定,俺一个假定,无法讨论了

stone_zcs 发表于 2008-3-9 10:06:00

也提供一个案例大家看看:
广州警方日前戒护一名嫌犯就医时,无意间听到一名疑遭性侵的女大学生与友人的对话,言谈间,女大学生不仅没有被性侵的痛苦,还得意洋洋地四处打电话给友人张扬“我被性侵了”,更离谱的是,她还说这次没有50万元绝不和解,劲爆的言词让员警也傻眼。广州市警局某单位前2天押解一名抢夺嫌犯至医院戒护就医,无意间听到一名女大学生与友人的手机对话,惊讶不已。据指出,该名女大学生对友人说,“我昨天和一名男网友相约见面,吃完晚餐后,他提议到KTV唱歌,他一直灌我喝酒,我假装喝醉,果然他马上露出马脚 ,拦了计程车就把我载到汽车旅馆”。 接着他连澡也没洗,就猴急的脱掉衣服往我身上扑,我假装挣扎了一下就让他‘上’了,没想到不到一分锺他竟然就‘出来了’,但是他长得又不帅,我越想越不甘愿,当下决定控告他性侵害”。女大学生接着说,“还好办完事后,我除了用卫生纸擦掉精液保存证据,连内裤都没换,这下子事证明确,没有50万元绝不跟他和解”。 女大学生越讲越得意,还打手机给好几个友人陈述,嘻笑的表情一点也没有遭性侵的羞愤感,让一旁的员警傻眼。
试问如果该女生告网友强奸是否成立!

xianyuner 发表于 2008-3-9 10:22:06

举证和反举证的适用范围,法律应该研究一下,什么时候举证有利,什么时候反举证有益,一个字,应该
符合公道的原则.否则很多法律会陷入无法举证而无法还一个公道的的困境.

imhkq 发表于 2008-3-9 13:56:57

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某些时候并不适用 我觉得应该是谁强势谁举证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男子抢劫后逼女子开房 抢劫罪成立强奸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