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
现在的一些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者一些做销售的人员都会签一个保密协议。关于保密的时间和赔偿,这个方面国家好像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本人最近要签一个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那家公司要求我退出公司以后要保密5年,只给1万的赔偿金呀,请问这样的保密合同有效吗? 2008年1月1日之前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3年。赔偿金数额有些省份有规定,有些没有。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会有很大变动。建议缓签。
劳动合同法:
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3年变为了2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这两条外,《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到底要求LZ履行保密义务还是竞业限制义务?
如果仅是保密义务并未限制LZ以后的就业问题,那就没关系,遵守一般的职业道德就行了。
如果是竞业限制的话,那就值得商榷了。而且一般的补偿数额为前一年收入的1/2到2/3。 要求保密和竞业限制呀 不过也没有关系,到明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起码期限就违反规定了,但是赔偿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点是着重要谈的。 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期限没有溯及力呀,现在签三年风险相对较大。 引用第5楼maobu于2007-11-21 17:12发表的 :
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期限没有溯及力呀,现在签三年风险相对较大。
呵呵,我的理解,现在LZ 只是进公司工作,公司要求其签订保密合同,并在合同中对期限和数额做了约定。现在LZ并未离职,估计离职也是明年的事了。
假设LZ明年离职,公司能否以该保密合同要求LZ竞业限制五年?
我认为不能,因为虽然合同订立的时间是2007年,但是真正履行该合同是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这样再履行的五年的约定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我认为最多只能限制两年。
法律的溯及力,即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简言之,就是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
如果LZ从现在开始竞业限制,假设根据合同的约定,期限为2007年11月20日至2012年11月19日,但是我认为该期限最多也只能到2009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新的劳动法对它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适用的对吗? 假设北京一家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要赔偿单位5000元,合同期限是从2007年6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如果该员工在2007年12月31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则应当赔偿单位损失,但如果他是在2008年1月1日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不用赔偿给单位了。
这个都是从法律上的理解,问题在于这种不像数学一样有标准答案,虽然同一部法律,但是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有可能大相径庭,建议楼主向本地的劳动部门或者律师询问清楚后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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