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xj 发表于 2007-11-19 19:02:04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研究》——兼驳《浅谈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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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ick 发表于 2007-11-19 21:57:15

回帖也要输入验证码?

阶梯 发表于 2007-11-20 22:26:15

真长!看得野人好费劲啊

昨日在新闻里也看到类似报道,小孩被抛掷物砸伤头部达15cm的口子还脑部部分骨折,无法确定肇事者。
告相关业主,看来还是有例可依,有法可依的。

部分国人素质也可见一般……

bookish 发表于 2007-11-24 02:17:04

不理解为什么会这样判决。

如此说来,这种法律应该在秦朝就有了,是商鞅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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