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风 发表于 2007-11-17 23:06:49

律师法修改五大亮点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

   一、 解决“会见、阅卷、取证”难的问题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三)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四)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对律师事务所作出新的规定

   (一)个人将可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

  修改后的律师法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三)对合伙律师事务所作出新的规定
  
  删除了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除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四)删除了了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考虑到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修改后的律师法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三、特许律师仅限紧缺领域专门人才

  现行律师法第七条对特别授予律师资格的问题作了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修改后的律师法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修改前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明确规定: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五、五大措施严把律师监督管理关

  (一)严把律师准入关
  
  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二)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三)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1、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2、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3、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或者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以及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终止。
   4、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四)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予以考核、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奖惩、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受理律师的申诉等。

艺人他 发表于 2007-11-18 13:44:42

挖 好多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律师法修改五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