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6603 发表于 2007-11-17 11:24:05

离婚纠纷

[案情]:原告王××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发表以下观点,该案最终以原告撤诉、夫妻和解告终。

                                       代 理 词

   审判员:
    受安徽某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们担任本案被告金×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因此在财产分割上请法庭考虑适当照顾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的利益。

    原被告双方都是再婚,原告理应倍加珍惜这段感情,但由刚才的庭审调查中可以证实,原告对夫妻感情毫不珍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发生感情纠葛,致使家庭不和,违背了夫妻间互负忠实义务这一婚姻法原则。原告更多次对被告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被告对夫妻关系感到绝望,可以说,原被告双方由一对恩爱的夫妻走到今日对簿公堂的地步,完全是因为原告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做事率性而为导致的结果。

   二、婚生子王××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有三点理由,第一,原告缺乏家庭责任感,这么多年也很少有时间与小孩呆在一起,由其抚养对小孩成长不利。且其长年在外打工,很难尽到照顾小孩的义务。第二,小孩这几个月来虽由原告父母抚养,但原告父母都已年近80,日渐老迈,将来也很难照顾好小孩。第三,原告与前妻还有个女儿,每月还要给付女儿抚养费,以原告现有的经济实力,同时承担抚养两个小孩的义务比较困难。而被告只有这一个孩子。按照最高院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婚生子王××由被告抚养更为妥当。

   三、关于财产归属
   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计有以下共同财产:三间瓦房、存款3992.12元,另原告家庭因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取得征地补偿款45770元。因原告在05年7月17日向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中已经承诺将三间瓦房及现有存款交归金×所有,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也认可将存款全部交归被告所有,以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均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该项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三间瓦房及存款3992.12元的所有权应归被告所有。

    原告家庭因承包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共计45770元,原告应得份额为15256.67元,该笔收入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