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丁某,男,17岁,系某部队新入伍的战士。去年4月30日晚,丁某在本连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到隔壁连队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经路口。当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徐随即报案。请大家谈谈你自己的看法 当然要!应该是犯罪未遂吧!丁某犯罪行为的停止是其不能预料的原因导致的(有人路过)……
丁某已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 1、依法已构成强奸罪。
2、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行为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不规地方法院管的 lang6603答的全面且完全正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导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没有得逞是指没有完成犯罪。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题??
正如楼上几位所说,强奸未遂是肯定的
不过我想请教一下,这人是不是要上军事法庭的? 没必要上军事法庭,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基层法院即有权处理. 引用第7楼wgyh于2007-11-18 11:09发表的 :
没必要上军事法庭,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基层法院即有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谢谢含笑斑竹对该案例的关心,由于该案例所讨论的重点是在于"要追究刑事责任吗",而对与审判管辖权的有关说明阐述较少,容易引起争论.请参看下述引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军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军队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但是,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也可以对服役期间?包括服役与退役临界期间?的军职人员实施管辖和处理。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保卫部门拘留,提请有关部门办理退役手续后,移交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 “丁某窜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
“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另“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这三个动作对构成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证据略显不足,甚至连“亲吻,撕衣服的情节”都未出现,检察机关也只是“证据不足,免于起诉”罢了。
因此,我的观点,丁某罪名不成立,不负刑事责任。
另,关于强奸罪这样的案例,一般发生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场合,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往往不一致,所以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对双方关系,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女方态度、行为人平时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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