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关于检察定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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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正确诠释是构建检察基础理论的基石,但局限于形式上的推理,或者视之为一个确定的前提均是诸多理论出现错误的重要原因。本文从制度变迁的立场,提出“监督”以及“法律”两个词汇均存在一个潜在的内涵变迁,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就是一个分水岭。在79年之前,监督以监察为基本内涵,79年之后,监督在宪政层面体现为诉讼环节的权力制约。79年“法律监督机关”的提出其实是检察制度去苏联化进程中的转折点。宪法对检察制度构筑了一个未被阐明的双层界定。宪政定位在实然层面或司法层面上对应着检察权,而非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并非一种权力,而是宪政层面的机关定位,它作为检察制度史上的一个综合概念,在现行法语境中不过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复述。 下载后研读,野人不揣浅薄,看完和兄讨教一二吧~~ 有关什么级别才能引用宪法的“规定”有没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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