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mingshan 发表于 2007-11-9 17:07:25

学法学女友的判决书

**省**市**区**小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一初字第1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按照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16号晚上,我与被告像往常一样通电话,被告在说到工作的问题时情绪低落,尤其是后来说到工作环境,不满之情更是严重,在我几经劝说下被告情绪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越说越离谱,诸如,明天在网上投简历、去**找工作之类的过激言语。听了这些话后,我便说那你现在就辞职走人好了,被告却说那不是白白干了几个月,我还有几个月的工资没有领,这样走不划算。之后又说在外面工作有哪些不好。听到这里我便说,那你就好好在这呆着什么也别想,谁知道话刚说完,被告却大吼,你吼什么吼啊,说完就把电话挂掉了。被告的行为对我已经造成了伤害,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被告**辩称,当时我是挂电话了,但是那是被原告给逼的,我不想和她争吵就只好挂电话了。而且我没有说外面工作不好。但现在我认识到自己当时的行为是不对的,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的伤害。我愿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的法律负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本是恩爱小情侣,由于在2007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在通电话过程中的过激言语和摔电话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给原告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留下了阴影。
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已经构成了人身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N多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直至满意为止。
2、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具体付款方式:2007年8月起至被告70岁的工资,以及其他一切非工资收入全部归原告**所有。70岁以后,按照上述方式上缴百分之九十五,剩余的百分之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告**所有的卡号为622700294204010***的建设银行卡的全部存款转至原告**的名下,还有被告随身携带的黑色牛皮钱包里的所有钞票全部归原告所有。
4、被告**山一辈子都要听从原告**的指示、调配,不许和郭彬强词夺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150,共计650元。由被告**承担,并在看到本判决之后的1小时内将诉讼费交至原告**手上。逾期不缴者罚款十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家)。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醉乡常客 发表于 2007-11-9 18:48:17

山--被告,即楼主

彬--原告,楼主的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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