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obu 发表于 2007-11-9 14:35:40

劳动合同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劳动合同,请方家指正,这个版本是我正在修订的,还未完工。

说明一下,此合同是在企业的立场修订的。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期限为年个月,从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三)见习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见习期期限(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见习期。
2.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安排乙方在部门从事岗位工作。
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公司和个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乙方工作地点为                      。
甲方因为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变更乙方办公地点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调整事宜按照变更劳动合同办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八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乙方未表示明确反对的,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甲方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安排加班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且不受本合同第八条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乙方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十一条 乙方需要请事假的,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休假。
因紧急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请假的是由和期限。
乙方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申请或通知义务的,按旷工处理,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处分。
四、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乙方的工资水平根据劳动强度、熟练程度、工作难度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以下第 种方案执行:
1.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为其每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工资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3.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4.在见习期内,乙方的工资按照元人民币发放。
在试用期内,乙方的工资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四条 乙方的工资报酬包括固定工资、工龄工资、技术工资、加班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贴。
第十五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日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
1.甲方依法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
2.甲方依法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甲方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项费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甲方应按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乙方增长工资。
五、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甲方住所地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代为扣缴。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本地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甲方提供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生产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应该符合国家标准。甲方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乙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的资格操作证书,经甲方考试合格的,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乙方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甲方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乙方正确使用。乙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甲方有权依据本公司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安排的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工作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甲方不得因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生产工作中遇到初期火灾,要积极进行灭火并报警,当火灾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伤害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尽快报警。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或甲方的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乙方工作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甲方应提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证乙方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七、劳动纪律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十二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当将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乙方本人。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记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甲方可以分情况根据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有贪污盗窃、职务侵占、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乙方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六条 甲方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对其罚款的金额由甲方依据规章制度确定,但不能超过乙方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本合同第三十五条受到处分或罚款的,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情节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降低乙方的工资级别。给予乙方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2级。
第三十八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之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条 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由于乙方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巨大伤害的,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企业有关情况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新法律规定或及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新规定或甲方新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三条 甲方发生经济性裁员、产业战略调整以及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况时,致使甲乙双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变更合同。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兼职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为甲方的竞争对手效力,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6.违法乱纪,受到治安处罚,或者严重扰乱甲方生产、工作秩序的,受到甲方两次处分的;
7.违反本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应聘时,提供虚假证件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支付其1个月的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国家对于乙方的工作岗位有特殊的资质要求,而乙方因个人原因失去该资质,甲乙双方就调换工作岗位未达成一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甲方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九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退伍军人。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解除本合同,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
第五十条 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接受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内的;
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乙方解除本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
对于担任会计、文秘、主观技术秘密等重要工作岗位的,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五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利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甲方。
第五十四条 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自下列情况消失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乙方在甲方从事重要工作岗位业务或者担任重大业务开发任务、经营管理工作确实不能离开的;
2.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批准,正在被审查或尚未结案的。
上述情况下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乙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因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甲方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乙方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6.甲方依法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根据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的年限,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俺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
3.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乙方的月工资高于泰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泰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但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欠款所称月工资,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人民币元的标准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4.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本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十、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六十一条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甲乙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当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因乙方不按约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交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六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3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相关法律文书若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视为已送达乙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时不得与其他合同、协议和政府规定相抵触。除非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单位兼任任何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若此合同或依据此合同订立的文件中某些条款因为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变化而失效,合同其他条款依然有效,对双方依然具有拘束力。
第六十六条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或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应当为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乙方(签名盖章):签订日期:   年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员(签名盖章):

鉴证日期:   年月 日

llwang1115 发表于 2007-11-9 16:41:50

呵呵,大致看了一下,谈谈我对该合同的看法。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对于“工作任务完成时”怎么界定?特别是需要验收的工程,任务完成但未验收,到底算任务完成还是没有完成?
2、关于“见习期”。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还可以约定见习期吗?
见习期和试用期是否有差别?如果有的话,是什么差别?有依据吗?
3、第17条,“甲方应按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乙方增长工资。”明显是约束甲方的,可以不用写在合同中。
4、第33条,“甲方应当将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乙方本人”,这个不能免除甲方的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履行的程序。
5、第36条,不知道当地是否有最低工资的标准,克扣后不得低于该标准。
6、第46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法定的,建议把不属于法定条件的内容都放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内。
7、第52条,“对于担任会计、文秘、主观技术秘密等重要工作岗位的,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讨论一个问题:法律只规定了提前30天的义务,合同能以约定形式改变吗?
8、第54条,合同可以约定解除吗?我认为不妥当。
9、第62条,“乙方应当及时进行工作交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工作交接的内容由合同约定的,但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劳动者需要办些什么交接手续。
10、不明白第64条“乙方向甲方保证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时不得与其他合同、协议和政府规定相抵触。”这句话的含义。
11、不赞同第66条“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或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章制度不是可以双方协商的内容。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7-11-9 17:13:18

好多内容
得慢慢看

第一感觉 条款太多

眷恋阳光 发表于 2007-11-9 19:06:23

引用第0楼maobu于2007-11-09 14:35发表的 劳动合同书 :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期限为年 个月,从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日至   年月   日止。
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三)见习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见习期期限(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见习期。
2.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这个是不是太复杂了一点,建议拟草一个针对不同单位性质,分别起草合同


事业单位 和 企业 的合同 应该还是有区别的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7-11-13 10:10:30

见习期和学徒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用工管理概念
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后,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5号)中明确了见习期和学徒期的适用,应该说是劳动合同制改革不彻底的产物。目前该复函仍然有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甚至国有企业仍然实行。

但见习期和学徒期法律性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均不甚明确,其功能完全可以用试用期和服务期替代,所以一般企业还是不建议采用见习期和学徒期的。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7-11-13 10:33:04

第4条:“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概念不清,而且第4条内容是企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放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中不太合适吧?

第8条 关于加班,个人觉得不适合在劳动合同中做太细的规定,尤其是“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一旦有纠纷可就要命了。可以笼统点,比如写成“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内容可以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

第11条 关于“事假”的规定,建议放到员工手册中去

第52条是“脱密期”的规定

依据是《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还有若干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但总体位阶较低,适用须谨慎。
需要理清:适用企业范围、前提条件、义务主体等内容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7-11-13 10:47:41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还是参考《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笼统写下好了
规定的越多越麻烦

尤其是第25-29条相关内容还是放到员工手册或者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里面好


七、劳动纪律
也建议笼统规定,主要部分内容放到员工手册内规定。

暂时就这么多吧

另外 楼主如果能降低点威望 可能参与讨论的人会更多的

来风 发表于 2007-11-13 11:38:26

好!收藏,慢慢品味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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