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言疯语 发表于 2007-11-7 09:32:16

《继承法》的条文不懂,请专家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问题如下:

甲、乙都是继承人,但是存在纠纷,假如甲乙双方在2年内都没有提起诉讼,会有什么后果,谢谢!

散淡的人 发表于 2007-11-7 19:02:19

甲、乙存在纠纷不要紧,但甲乙各自的继承权并未受到谁的侵害,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计算。
他们在2年内都没有提起诉讼,不会有什么后果。但由于继承已经开始(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他们若在继承开始日之起20年内不就各自如何享受继承权提起诉讼,20年后再行诉讼,法院不再受理,有有效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无有效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个人观点,敬请方家指谬。

chengzi 发表于 2007-11-7 22:25:25

由于楼主背景资料不足,所以只能作几个假设。

假设1、纠纷点已经明确,甲获得了某项财物的继承,而乙不服。

根据《继承法》总则第八条规定,乙如果发现其继承权受到侵犯,或者乙应该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犯,则乙必须在发现之日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两年之内提起诉讼,则诉讼有效。如果乙一直没发现其继承权受到侵犯,或者应该也不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犯,则从甲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后乙即丧失了此项财物的继承权,即无权就此财物的继承权进行诉讼。当然这种牵涉到二十年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甲乙已经有了纠纷。

假释2、纠纷点已经明确,乙获得了另外某项财物的继承权,而甲不服。
分析情况如同假设1。

假设3、甲乙双方或者单方对继承的分配不服,并且协商不下,则需经仲裁,或者法院裁决,裁决后,如有不服则出现上两个假设的情况。

liwenxin 发表于 2007-11-8 09:15:31

在具体理解和适用《继承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前提是“权利被侵犯”的法律事实。所谓“权利被侵犯,主要包括:第一,未经特定的继承人允许而处分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第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依法需要对遗产进行新的产权登记时,排斥特定继承人的权利,应视为对该继承人继承权的侵害。第三,对遗产实际分割时,排斥了特定继承人应得的份额,也应视为对其继承权的侵害。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均构成侵权行为,不要求同时具备。要注意把继承权侵权纠纷同不涉及侵犯继承权的一般的继承纠纷区别开来。例如继承人之间就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多寡或者遗嘱的真伪以及遗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发生争议,则属一般的继承纠纷,不能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
其次,继承权侵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所谓诉讼时效,即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多长时间内有效。继承权侵权纠纷的时效期限为2年,即是说认为自己的继承权被非法侵犯,要求人民法院处理。最迟要在2年内提起诉讼。超过此期限,法院即不再支持、保护其继承权。这里要注意:继承人应当在2年内提起诉讼,超过该期限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查明事实后,即使继承人的继承权确己受到非法侵犯,法院也不再判决保护该继承人的权利。这样规定一方面正是为了促使继承人尽早行使诉讼权利,以求得及时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因为纠纷拖延过久,影响社会经济稳定。
再次,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算。所谓知道,指继承人实际上已经知道;所谓“应当知道”,是指通常情况下一般人都可能知道,由于继承人自己的疏忽等而不知道。可见,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继承人实际知道时起算;二是虽然继承人尚未知道,但属于应当知道的,从其应当知道时起算。这里要特别注意对“应当知道”的把握和认定。所谓应当知道是按通常情况下一般人的常识所能知道的,它与“无法知道”有明显区别。不能把“无法知道”当成“应当知道”而苛求继承人,这不利于对继承人权利的保护。
最后,继承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同样存在时效中止〔即指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自身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他无法及时主张权利、要求处理的,所耽误的时间,从时效期间中扣除)和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为法定事由,如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等,使正在进行的诉讼时效中断计算;待该法定事由消失,如法院做出判决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具体规定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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