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差距如此之大??
近日美国一个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给一名女性高达610万美元的赔偿,原因是该妇女在某家麦当劳快餐店的办公室被强迫进行脱衣搜身。然而,在我国南京市一名 70多岁的老太太在某超市遭受搜身,最终脱得只剩内衣。法院最终判决却以超市道歉和象征性赔偿(1000元)告终。您认为: 觉得选项都不是很合适,1. 中国老太太得到的赔偿是少了些,但也不是中国国情的,只是说人在这里是弱势群体,如果和他们纠缠下去,还不够麻烦钱。在此也反应了法律上好多还不健全。
2.美国和中国不一样,美国的巨额罚款有法律依据,而中国没这种法律吧 投票主题和选项不对路 应该大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吧??!!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法官自由裁量的威力了
而我们对精神损害赔偿目前还像是在防洪水猛兽
即使死了人 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过5万而已
大陆法系嘛
没有规定叫 无法可依 或 叫没有法律依据
规定又如何呢? 一个判决要考虑受害人的受害程度,但是也要考虑一个国家的国情和侵权者的实际情况。案中判决了610万美元的赔偿,当然是参照了美国的法律,但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某家麦当劳快餐店”能立即或者在若干年内付得起这个赔偿。如果法庭判决的不是610万美元,而是610亿美元,“某家麦当劳快餐店”能付得起吗,这个判决还有现实意义吗?
以我之见,中国这位70多岁的老太太的赔偿数额确实是少了些,增至1万或者2万都不为过。但是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依照中国目前的法律,一是看判决有没有现实意义。如果南京的这个超市也被判决610万人民币(不是美元),估计这个超市要制定一个100年的还款计划了。 其实这个是我们本国的国情所在,我们看到美国的这个新闻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我说我的吧,就是不可思议。
这就是中国的国情,我们国家的每个人从骨子里(至少现在是)认为这个虽然是违法,但顶多赔偿个几万块就了不得了,还是说我们国家对这种精神赔偿的执行或是重视不够。
这是我们要学习的地方。
呵呵~~慢慢健全~~~ 冠冕堂皇的话:我国的国情和美国不一样的,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不同,所以一件事情在中国处理和美国处理就不一样。
实际上:中国从古至今从来就没有民主、人权这种概念,不是以个体为单位的。
君不见本周《男方周末》头版的故事。已经被枪决的“强奸犯”竟然没有犯罪,而其家属申冤都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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