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并向其索取财物的,该定何罪?
近来本人一直在研究财产犯罪,再发两个案例与大家探讨,共同提高!案例一2006年1月1日12时许,韩某与朋友王某、陈某酒后来到王家休息。王某、陈某认为韩某做生
意赚了钱,对哥们儿不够意思,便趁韩某醉酒昏睡之机,用胶带缠住其嘴,用绳子捆住其腿和胳膊,并一边击打韩的面部和头部,一边搜身,在翻出几张银行卡后,又逼问:“哪个卡有钱,什么密码?”,并威胁韩某“不说就弄死你”。韩某无奈只得告诉王某、陈某哪张卡里有钱以及卡的密码。随后,王某持卡去取钱,陈某留在王某的家里看着韩某。王某取完钱,和陈某二人将锁在屋里的韩某放出。经查询,韩某的信用卡被取走人民币20万元。
案例二2006年1月1日12时许,王某、魏某、李某经预谋,携带玩具枪一支、胶带等物,开车至事主冯
某(女)家。三人进屋后,先用被子蒙住冯的头,用胶带缠住冯的眼睛、嘴和双手,然后将冯带到车上,开车来到顺义某村一农家院,并将冯某拘禁在该院内。2日,三人让冯某给其姐姐打电话,威胁冯“要是说漏了就杀死你”,逼其谎称自己在唐山出交通事故撞了人,需5万元住院押金。随后,李某按照冯某提供的电话,与冯某的姐姐联系取款一事。2日李某以冯某的名义给冯某的姐姐打了借条,借得人民币*4元。2日11时,王某等人放了冯某。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学理界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首先,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在绑架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再次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后者较多的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此外两者在责任主体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异。
从上面文字看,你说的有点像绑架的意思,你的目的是索取钱财,而不仅仅是限制其人身自由,后果可能比较严重,对于应是哪一种,我分不太清啊 两案均应定抢劫,理由容野人晚上论述. 引用第2楼野樵于2007-10-25 13:07发表的 :
两案均应定抢劫,理由容野人晚上论述.
我觉得应该数罪并罚
抢劫,敲诈,勒索,蓄意伤人
理由容"水遍"晚上论述 其实完全同意野人兄的观点,两罪均应定抢劫罪,理由让野人兄先发表,到时我再视情况补充一下啦! 完全同意,均应定抢劫罪 案例一2006年1月1日12时许,韩某与朋友王某、陈某酒后来到王家休息。王某、陈某认为韩某做生
意赚了钱,对哥们儿不够意思,便趁韩某醉酒昏睡之机,用胶带缠住其嘴,用绳子捆住其腿和胳膊,并一边击打韩的面部和头部,一边搜身,在翻出几张银行卡后,又逼问:“哪个卡有钱,什么密码?”,并威胁韩某“不说就弄死你”。韩某无奈只得告诉王某、陈某哪张卡里有钱以及卡的密码。随后,王某持卡去取钱,陈某留在王某的家里看着韩某。王某取完钱,和陈某二人将锁在屋里的韩某放出。经查询,韩某的信用卡被取走人民币20万元。
本案中,王、陈二人非法占有韩某财物的主观故意,不需要论述,已经很清楚了。关键是行为性质怎么界定。其实说白了,这个案子就是看定抢劫罪还是定敲诈勒索罪,绑架肯定是不构成的,因为根本没有第三方的人出现。暴力类型的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最典型的区别,在于抢劫罪要求有两个当场:1、当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2、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一般不具备两个当场,而是以未来发生的暴力或者危害结果,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压力,从而当场付款。当然,付款可以是在事实敲诈行为后,但必定是在扬言威胁的行为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敲诈勒索本身并不排斥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该暴力的实施,一般是为了立威,是为了其之后的威胁行为更加有效。也就是说以前面实施的轻暴力,来扩大未来重暴力的影响。在本案当中,王、陈二人,当场以非法拘禁及捆绑的暴力方式,加以“不说就弄死你”(注意,这句话的意思是,你不说,现在就弄死你,这个暴力威胁也是当场的)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获得人民币20万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野人兄真的好强啊,真是我的偶像,呵呵,明天起床再来拜读,喝多了!
想学习也学习不了 案例二2006年1月1日12时许,王某、魏某、李某经预谋,携带玩具枪一支、胶带等物,开车至事主冯
某(女)家。三人进屋后,先用被子蒙住冯的头,用胶带缠住冯的眼睛、嘴和双手,然后将冯带到车上,开车来到顺义某村一农家院,并将冯某拘禁在该院内。2日,三人让冯某给其姐姐打电话,威胁冯“要是说漏了就杀死你”,逼其谎称自己在唐山出交通事故撞了人,需5万元住院押金。随后,李某按照冯某提供的电话,与冯某的姐姐联系取款一事。2日李某以冯某的名义给冯某的姐姐打了借条,借得人民币*4元。2日11时,王某等人放了冯某。
e=4]这个案件,其实是考察抢劫和绑架之间的区别。二者区别弄清楚了,定性就容易了。野人说说野看法吧:
关于抢劫的特征,野人在上面回帖大概说过了,现在说绑架。绑架罪,侵犯的同样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杂客体,但是野人的看法是,除此以外,还存在第三层次的法意侵犯。这就是以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取财物或者劫持人质,以人质的人身安全为要挟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寻求自己获益的行为中所包含的人与人的正常社会关系的侵犯。尤其在前一情况中,以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向其亲属要挟,而使其亲友因为担心自己亲人的安全,而被迫的、不得已的向绑架人交出赎金,是一个必需的特征。因为这个行为中是包含另外一种法益的。如果亲友是基于被绑架人的谎言,而自愿交付财物,以为该财物是当事人正常使用的话,那么则上述的法益则未被侵犯。通过这里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被绑架人的亲属交付财物的特征是:一、被迫,主要是出于对被绑架人的担心,这是一个意思特征;二、必须明确意识到是对绑架人交付,用作赎金,这是一个对象特征。这个是必须的。
本案中,冯姐付款以为是借款给冯某,是自愿向冯某交付。而王某、魏某、李某则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后,放了冯某。其行为符合抢劫的犯罪构成,定抢劫罪。 引用第3楼眷恋阳光于2007-10-25 14:02发表的 :
我觉得应该数罪并罚
抢劫,敲诈,勒索,蓄意伤人
.......
本案中,非法拘禁作为手段行为,被抢劫罪吸收。而伤人本身是抢劫中所包含的东西,也被抢劫吸收了。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区分,野人之前论述了,再不赘述啦,嘿嘿。
野人继续在下下下....楼,与下下......楼的探讨~~ 案例二2006年1月1日12时许,王某、魏某、李某经预谋,携带玩具枪一支、胶带等物,开车至事主冯
某(女)家。三人进屋后,先用被子蒙住冯的头,用胶带缠住冯的眼睛、嘴和双手,然后将冯带到车上,开车来到顺义某村一农家院,并将冯某拘禁在该院内。2日,三人让冯某给其姐姐打电话,威胁冯“要是说漏了就杀死你”,逼其谎称自己在唐山出交通事故撞了人,需5万元住院押金。随后,李某按照冯某提供的电话,与冯某的姐姐联系取款一事。2日李某以冯某的名义给冯某的姐姐打了借条,借得人民币*4元。2日11时,王某等人放了冯某。
同意野樵兄的观点。应定抢劫罪,我补充一点,
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另一区别:看取财的对象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抢劫罪是行为人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而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向被绑架者的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威胁,勒索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住处后,仍然向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当事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论处。
案例2中,王某、魏某、李某三人让冯某给其姐姐打电话,逼其谎称自己在唐山出交通事故撞了人,随后以冯某的名义给冯某的姐姐打了借条,借得人民币,之后放人逃离。他们利用冯某名义欺骗冯某姐姐取得钱财,欺骗只是抢劫罪中取得财物的一种手段而已,没有改变王某、魏某、李某的取财目标对象始终是冯某本人。 感谢野人兄和lmq8888精彩回帖
本人法律意识淡薄
不知道以上两种定性为抢劫的行为,如何量刑
有无具体的依据?
忘有法识之士赐教 抢劫罪在分类上有两种,典型的抢劫罪(刑法第263条),和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劫,269条的转化型抢劫以及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后三种学理上叫准抢劫),抢劫有一般抢劫和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一般抢劫可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然对犯罪分子处何种刑罚,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作一个判决.也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实际上今年的司考第四卷已经有类似的考题出现,网上解释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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