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对象是什么?(是否仅仅是机动车?)其与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关系如何?如果我以明显低价收购了几台摩托车,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无异议;
如果我以非显低价收购了几台摩托车,同时明知是盗窃得来的金项链,而以低价收购,这两个行为,应定什么罪?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收购赃物罪”两罪?
请各位高手指教! 只要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均可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对象(《刑法修正案(六)》之前,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就不限于机动车,认为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来确定该罪的犯罪对象是错误的)。根据现在《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实行行为应包含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罪名必将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代替,只不过是最高司法机关未及时修改罪名而已。
根据以上所述,所举案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即可 不明白楼主的非显低价是什么含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对象是什么?(是否仅仅是机动车?)其与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关系如何?
应该是所有可能使你得到收益的物品,根据收益对象,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程度来定,越重要的东西,罪应
该定的越重才对
如果我以明显低价收购了几台摩托车,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无异议;
是的
如果我以非显低价收购了几台摩托车,同时明知是盗窃得来的金项链,而以低价收购,这两个行为,应定什么罪?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收购赃物罪”两罪?
我认为是定两罪
请各位高手指教
指教谈不上,一起讨论,共同进步 我到网上看了一些这方面的论文
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个新罪名,这方面的资料不多,特别是权威之家的说法
但很多论文讲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收购\销售赃物罪"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对于第二个问题:只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就可以了,对收购金项链的行为不另行定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概括罪名,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一选择罪名,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后者被包含在前者之中,而不是并列的,可以选择的。 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选择性罪名,是最高司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六)》之前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的罪名,行为内容包括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四种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对该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将行为内容和犯罪对象的范围都扩大了,其主要目的是和洗钱罪的规定相配合,更有利于打击腐败犯罪等。
现在,两高没有就该条的修改重新确定罪名,学者大多采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之罪名,这是一概括罪名,只要触犯该条的,均以该罪名定罪。
不知道楼主强调“明显低价”“非显低价”是什么意思,如果仅仅是强调对起主观明知的证明程度,那么,对于机动车,根据我前边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即可确定。 我对这个不是很懂~~
那个回收礼品算不算,将受贿所得转换为合法的金钱收入“?
这个何解?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无论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都可以用掩饰、隐瞒其他方法来进行兜底。从学理上来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概括性罪名,即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并反映多种犯罪行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则是一选择性罪名。后者应该包含在前者之中,而不能认定为是并列的,可选择的。这种观点认为仅因为犯罪所得是否为机动车就适用不同罪名,不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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