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还回去”的动机仅是一种较小可能,这是由彩票的射幸性质决定的。“实际上做了慈善”是以国家巨额财产损失为代价的。如果这种理由能够成立,那么盗窃他人财产去购买彩票,是否也是为了慈善事业,是否可以认定窃贼没有占有被盗财物的故意?显然,这会变相鼓励挪用、窃取公私财务购买彩票的行为,与法理相悖。
我国是少有的几个非暴力犯罪可判死刑的国家之一。死刑还是谨慎为宜。 同比政府高官来说,贪污5100万被判死刑当然是很冤的,但仅就法条本身来说,判处死刑却是毫无疑义的。 感觉我国的法律是不是要加一向放罪动机方面的问题啊? 拿贪污的钱去做善事,充其量是坏人中的好人,按理应该判。 不懂法律,也不懂财务。
只是好奇,为啥哥们2个是转帐过去的,彩票中心无所谓的就收下了?一点怀疑都没有?
应该是对公账户转过去的吧?彩票中心也无所谓?
当时看新闻,好像有人提出这个问题,但是一直没看见回答,刚看见这个贴,想起来这个问题,问问这里的高手。
彩票中心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顶上面的问:我认为:彩票中心没有审查资金来源的义务! 慈善事业建立在施舍者的慈善之心上.非慈善之心与慈善事业有何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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