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2007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五条规定,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调解矛盾纠纷,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
《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者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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