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 发表于 2007-10-16 13:07:00

法理学与法哲学有何区别?

一直搞不清楚法理学与法哲学究竟有什么具体差别?区分两者的重要界限在什么地方?据说中国的法理学,最早是从苏联舶来的,强调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而法哲学,虽然近年来似乎也很热,但海外学者普遍认为,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根本就还不存在系统的法哲学领域。

刚才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是将“法理学”与“法哲学”进行比较的,转述如下:

——(某高校学生的听课笔记)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应然”和“实然”的不同。即,法理学是以“实在法”为基础进行研究的,法理学研究局限于“事实”领域。而法哲学是以“应然法”为基础进行研究的,它侧重于“价值”领域。“事实”与“价值”两者在西方哲学中一直是最重要的二元对立形式。

大家也来谈谈吧。法哲学与法理学各自所涉及的具体范畴,究竟有哪些具体的区别?

myyesky 发表于 2007-10-16 14:13:36

这个问题,我记得考夫曼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学理论导论》一书试图作区别,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chrdjs 发表于 2007-10-16 14:21:08

复杂的说,各派观点不一,可先看看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导论部分第二点“法理学与法律哲学”。

艺人他 发表于 2007-10-16 14:36:57

转贴 http://www.bloglegal.com/blog/cac/900003473.htm

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  
  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他说。“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张宏生先生则认为,“法律哲学是介于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其中以谢晖先生的态度最为鲜明。他认定“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码事。”但到底法哲学的概念是什么,我们似乎并没有从中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我以为,如果笼统地给法哲学下定义并不太困难,可以简单地说法哲学,就是用哲学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门法学理论学科。但这样的定义既没有概括出法哲学的特点,也没有道出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因为:第一,哲学方法是普遍方法,任何学科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几乎都离不开这种方法,并非法哲学所独有;第二,法理学同样是用包括哲学方法在内的系列方法来研究法律,并非只有法哲学用哲学方法方法研究法律。所以这样的解释并不具有说服力。因此,要给出法哲学的确切定义,必须摆脱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者法理学包含法哲学的观点,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认真比较分析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揭示法哲学的独特内涵,形成法哲学自己的定义。
  
二  
  就学科而言,如果说一种学科与另一种学科有区别,那么无外乎是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务等方面有区别。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同样体现在这些方面。
  (一)“实然法”学与“应然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然法”,即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而存在的法律实在(现实法)。主要研究它的产生、发展、本质、特征、作用、创制、运行、监督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现象作“一般”意义上的基础研究,故而可称为“实然法”学。而法哲学以“应然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法律理念(理想法)。正如黑格尔所言,“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这里所说的“法的理念”或“法的概念”,就是指应然法。至于什么是“法律理念”,德国著名法学家施塔姆勒解释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可以看出,所谓法律理念,乃是指能够使正义得以真正实现的法律理想或者说理想的法律。既为理想,就是对将来的想象和希望,就不是现实的。而理想之所以区别与空想、幻想,又是因为它是有根据的、合理的。所以,我们可以把对法律的将来进行合理想象的法哲学称为“应然法”学。当然,法哲学也要涉及诸如法的本质、特征、价值、运行等问题,但它是以将来为时态,以“正义的实现”为标准关注和研究这些问题的。
  (二)“法是什么”与“法应该是什么”。法理学研究实然法,通过对现实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阐述,最终回答的是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的学科使命和任务。法哲学研究“应然法”,主要是探究理想法的性状,因而其学科使命和任务是回答法应该是什么。比较而言,法应该是什么比法是什么更具本质性和终极性。
  (三)阐释与思辨。研究对象和学科使命、任务的不同,决定了两门学科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比较法理学和法哲学,两种学科都需要运用一些基本的研究方法。如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等等。但是,由于研究对象和使命、任务的不同,二者的研究方法有着显著的差别。法理学是研究现实的法律,回答法是什么,因而其侧重于对法律进行学理性的阐释,旨在通过阐述解释的方法把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也即前述之“法是什么”说清楚。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理想的法律,它是作为一种“观念”而存在的法律理念,因而对它进行研究的方法就是哲理性的思辨,即运用纯粹抽象思考的方法勾画出法律理念即“法应该是什么”的理想图景。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哲学就是用哲学思辨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门学科。
  (四)肯定态度与批判精神。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时,由于其研究对象、方法以及任务和使命的限定,基本上是以肯定的态度解释概念、阐述原理、讲授知识、回答问题,充其量是力求使人们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而法哲学则不同,由于它对法律理念的探究、对思辨方法的倚重以及对法的本质性和终极性问题的深切关注,因而充满了批判精神,具有突出的批判性。它总是以批判的态度来审视法的缺陷与不足,对现实的法(包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提出质疑,竭力追求法的完美。
  (五)知识与智慧。由于法理学以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进行阐述解释为主,具有很强的知识性特点,因而我们或许可以称它为“知识性的学问”。法哲学则是对法进行真正哲学意义上的研究,哲学思辨的色彩相当浓厚,所回答的问题也更具本质性和终极性,故而是“智慧性的学问”。其实,仅从“哲学”一词的解释,“源出自希腊文philosoohia,意即爱智慧”中,就可以得出法哲学为智慧之学的结论。从层次上来说,智慧显然是超越了知识是更高层次。
  
三  
  从以上法理学与法哲学区别与比较中,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法哲学并不等同与法理学,法理学也不能包含法哲学,它们各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务。法哲学是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进而我们可以为法哲学给出如下定义:法哲学,是指以应然法为研究对象,以哲学思辨为研究方法,以探求法的理念为使命和任务的理论学科。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法哲学与法理学进行区别并将法哲学独立并非毫无意义和价值的空谈。恰恰相反,法哲学的独立,无论对于法哲学自身还是对法理学,都是有益的和有意义的。对法哲学来说,惟有独立,才能自主地发展,也才能够得到重视和加强;对法理学来说,法哲学的独立和发展,还能促使法理学向更高的层次迈进,因为法理学关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阐释,同样是法哲学的思辨对象,通过对法理学的批判性思辨,必定能为提高法理学研究的水平有所帮助,进而提升法理学学科的科学性。

南江 发表于 2007-10-16 14:51:46

引用第2楼chrdjs于2007-10-16 14:21发表的 :
复杂的说,各派观点不一,可先看看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导论部分第二点“法理学与法律哲学”。



chrdjs兄看过沈先生《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书吗?可否简单介绍一下沈先生的观点。我尚未看过此书,不过从网上找到的沈先生所著《“法律哲学”一词词义商榷》(发表在1992年《中外法学》第5期上)一文来看,沈先生显然认为“法律哲学”与“法理学”这两个概念是可以通用的,即英语jurisprudence一词的中文翻译,而且沈先生认为,在中国,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或课程的名称,直接使用“法理学”一词即可,没必要再去使用什么“法律哲学”,如果一定要在“法理学”之外,另立一门“法律哲学”,那么就必须先搞清楚它要研究什么?它与原有的法学基础理论有什么区别?是否会产生不必要的重叠?沈先生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也曾多次开设过名为“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的课程,并发表过以“法律哲学”为题的论著,对此,沈先生也专门作了解释,那不过是在“入境随俗”的意义上使用“法律哲学”一词而已。不知道在沈先生《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书中,是否有更为详尽、更为透彻的阐述?

chrdjs 发表于 2007-10-16 14:57:15

手中没电子版,大致意思差不多,只是一个侧重讲不同学科流派在此问题上的观点,一个侧重从学科名称体系的角度讲。

简单但也可能很不准确地说:
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
=法理学(法律科学、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

achan 发表于 2007-10-16 15:36:32

提供一本,由于无试读,无法下载到版权页,清晰版pdg
《现代西方法理学》   
作者:沈宗灵著页数:486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2
简介:本书对20世纪西方各国法理学的主要学派、代表人物及学说进行了论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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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不为已 发表于 2007-10-16 20:34:58

个人认为属于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法哲学包含法理学,法理学被包含于法哲学,因为法理作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一般用于归纳,总结法律经验使其条理化、程式化,而法哲学则是经过数百年来的精神积淀,无论在外延还是内涵上都远较法理学为之广泛和深远。

磨合罗 发表于 2007-10-17 11:07:12

依照大家普遍接受的观点,这两个概念内涵是完全一致的,除非有人企图让它们不一致,而这种企图本身(涉及法哲学的范畴)也是法理学/法哲学所研究的问题。如果人们一定要在这个学科下面具体地再分类并冠以容易让人误解的名称,只要能够被大多数人接受,那也无可厚非,学术么,在有些人眼中,不就是故意把简单的东西搞得复杂化么,玩文字游戏也是一招啊。

南江 发表于 2007-10-18 14:25:24

磨合罗兄,我上面转述的沈宗灵先生的看法,与你所论是基本相同的。我的理解是,如果说,法哲学是独立于法理学之外的一门有自身完整体系的学科,那么,它应该既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有机结合,而在两者之间,应该更偏重于哲学,主要是探讨有关法律的规范性的问题,但是,法理学不也同样是研究这一类问题的吗?两者的区分界限在什么地方呢?难道只是如上面某个帖子中所说的研究方法上的不同,“法哲学就是用哲学思辨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门学科”,什么叫哲学思辨的方法?哲学思辨的方法和其他研究方法有什么不同?是不是用哲学思辨的方法研究任何一门具体学科、都可以在该学科后面加上哲学二字从而产生出一门新的学科?这些问题,恐怕先要搞搞清楚。

林中行人 发表于 2007-10-18 15:24:39

呵呵,可以说,二者都是舶来品。窃以为,如果仅仅是在我们汉语自己的语境中,讨论这个区分可能意义并不大,因为在很多时候我们就是把它们混用的;但是,如果追溯到西文中原来的词源,那么它们还是在很多地方能够区分开来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它们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学术理路或者旨趣。这有很多相关的论文,大家有兴趣不妨看篇文章,舒国滢的《走出概念的泥淖——“法理学”与“法哲学”之辨》,收入“法窗夜话”之一种、其所著《在法律的边缘》(再如,文正邦,“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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