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风 发表于 2007-10-14 14:44:16

风俗习惯在调处坟山纠纷中的作用

时下,在一些允许土葬的地区,因殡葬引起的坟山纠纷时有发生。坟山纠纷大多涉及宗族群体,跨逾村镇甚至县市,参与人员众多;在调处中事实难以查清,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难以达成协议,相当部分坟山纠纷经过多年甚至十多年调处未果;隐患难以消除,恶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调处坟山纠纷是当地党委政府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内容。
  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德。公德包括公序良俗,即包括风俗习惯。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当地习惯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上述规定便是习惯是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习惯在调处坟山纠纷中,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调处坟山纠纷的法律依据较少;仅有的法律,其规定也较抽象;即使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而风俗习惯是经过漫长时间形成的道德行为规范,是当地人民群众自己制定的“法律”,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和自觉遵循,其调整的范围广,发挥作用大,能够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加上坟山纠纷的发生和化解均与风俗习惯密切相关;要分清是非,要提出解决方案,除了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外,还要依据风俗习惯;根据风俗习惯提出处理方案和进行疏导教育,更容易使当事人接受和自觉履行其权利义务。例如,甲在一个地方建造坟墓,其理由是根据传说,这个地方埋葬他们第三代老祖坟,距今已有300多年;而乙主张这个地方是他们20多年前堆设的“生基”(即占地做坟墓状的标记,留待做坟墓用)双方均没有提出有关证据,这时,只能依据习惯作出调处措施。近年来,各地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习惯作为调处依据,如“坐地抛砖”(以当事人挑选出的人坐在争议坟墓中央向外抛砖块,以砖块落地点确定坟墓界至)、两坟相距三丈六尺、默认“生基”的使用权等等。

野樵 发表于 2007-10-14 16:26:10

看完楼主的文章,想起了《马背上的法庭》里面罐罐山的纠纷,民间,尤其是农村类似纠纷应该是很多的,民风民俗在法院判决过程中应当被考虑,甚至在赔偿方面,其等价的价值判断也应该地方化、民间习惯化的。

wuaishu 发表于 2007-10-14 19:35:11

在现今法律权威不足的情况下,维持现有秩序的风俗习惯,才是真正的规则,法律在其面前不得不低下高昂的头。法律如不维持习惯而试图予以改变,许多时候不亚于一场革命。法官在法律规定不够清楚或与习惯冲突的情况下,也多采取弹性解释,尽量让两者一致,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婚姻彩礼纠纷,全国各地情况差别很大,有的民族谈婚按风俗将去不菲的彩礼,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只规定了未办结婚登记、办理了结婚登记未同居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并且后两种情形的前提是双方离婚。这返还彩礼规则在现实中常显不足。现实中有些地方的风俗习惯是男方悔婚,彩礼不返还;女方悔婚,全数返还。法官遵循以上规则,也无多大影响,如违反以上规则,不次于投下炸弹。当事人会认为法官“乱整”,会集中一切社会资源纠正案件,甚至作出过激事件。对实践中的返还彩礼案件如不属以上情形,法官也不会对以上规则作反面解释而不予支持。常常是把谈婚去的大笔彩礼作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法律关系”,是否可以请求撤销返还视具体情况而定,这样与风俗习惯似乎更为吻合。因此,法律适用中,应该更多的关注和研究风俗习惯,这样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才能更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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