丫头片子 发表于 2007-10-12 21:35:59

该买卖协议有效吗?

有个性质实际为个体工商户,但对外则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名的经营主体

现作为卖方其与另一方订立了一份产品的买卖合约(前提是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现问:这份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ly188 发表于 2007-10-12 21:55:25

我觉得有效~ 签协议和公司性质没关系吧
再说现在谁看公司性质
好象只要有2个人就能办有限责任公司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7-10-12 22:09:56

引用第1楼ly188于2007-10-12 21:55发表的 :
我觉得有效~ 签协议和公司性质没关系吧
再说现在谁看公司性质
好象只要有2个人就能办有限责任公司

那是老皇历了哟

天不为已 发表于 2007-10-13 00:02:43

那还用说,名称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合同的既定效力和公信力。

丫头片子 发表于 2007-10-13 09:42:44

引用第3楼天不为已于2007-10-13 00:02发表的 :
那还用说,名称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合同的既定效力和公信力。

   可是有一种观点认为无效,违反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合同的章都是假的,没有在工商备案的。

磨合罗 发表于 2007-10-13 09:56:59

"性质实际为个体工商户,但对外则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名",这句话很不清楚。是个体户挂靠在公司名下?还是说公司注册伪造虚假股东?是属于借用公章?还是两个主体一块牌子?但不论如何,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肯定是合同有效,但是对这句话的不同理解可能会导致诉讼主体、责任主体的不同。

丫头片子 发表于 2007-10-14 20:20:02

引用第5楼磨合罗于2007-10-13 09:56发表的 :
"性质实际为个体工商户,但对外则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名",这句话很不清楚。是个体户挂靠在公司名下?还是说公司注册伪造虚假股东?是属于借用公章?还是两个主体一块牌子?但不论如何,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肯定是合同有效,但是对这句话的不同理解可能会导致诉讼主体、责任主体的不同。


   就是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在工商局的登记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

而对外签的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名。该公司没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就是公司法上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六个字对外签合同。

断指残编 发表于 2007-10-14 22:22:57

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这个假公司本身主体资格都不存在,也就谈不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了吧。

磨合罗 发表于 2007-10-15 22:31:24

引用第6楼丫头片子于2007-10-14 20:20发表的 :



   就是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在工商局的登记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

.......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要具体分析了,或者说效力暂时待定。看该人是否有欺诈的意图,如果他没有欺诈的意图,就是为了排场好看,那么冒用公司名义虽然违法,但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从鼓励交易的角度来看,在双方追认的情况下,应该认为成立有效。如果对方不予追认,那么应该认定合同没有成立,而不是无效,应为双方并没有达成意思一致,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何谈意思一致呢。如果这种冒用公司名义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还要赔偿,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了。

yibai 发表于 2007-10-16 13:43:26

效力待定合同:
1)行为能力欠缺者所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本来是个体工商户而冒充有限公司,还私自刻公章,有逃避违约责任的意图,有欺诈的嫌疑.
赞成4楼的说法,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至于合同无效和合同未成立,不太清楚两者的区别.

maobu 发表于 2007-10-16 14:02:46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理论上认为,并非违反所有的强制性规定都将导致合同无效,只有违反其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才无效。所谓效力性强制规范指的就是与合同效力有关的强制性规范,包括法律明文规定违反该规范的行为无效的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相关的强制性规范。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之外的强制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只会导致相应的行政责任。
本案中,公司法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合同合法有效。

maobu 发表于 2007-10-16 14:04:07

从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了大量的强行性规范,但违反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否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这些强行性规范来看,有的只是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会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仅会受到处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所以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也是有区分的。其中一种是效力规范,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除了效力规范外,另一种强行性规范则是取缔性规范,即指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行性规范的,合同才应确认无效。

chrdjs 发表于 2007-10-16 14:29:56

从保护交易和维护公平的角度看,我觉得是可撤销,撤销权在对方。本案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也是不真实的,对方在知晓其为个体户后可能不会做出原来的意思表示。

司马亮 发表于 2007-10-16 16:24:04

首先,看卖方是否存在欺诈或诈骗的故意和行为,如有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其次,如无刑事问题,违反公司法第211条只能导致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同意maobu同志关于强行性规范的划分,这也应该是目前法学理论界主流观点。

henrry88 发表于 2007-10-16 20:09:50

从民法(!)角度看, 这是典型的意思暇疵 : 自己怎么会不知道自己是个体户不是公司 ? 对方可以以欺诈主张合同无效, 也可以要求个体户履行义务。

窝囊废 发表于 2007-10-18 13:55:52

恐怕不能随意说成无效,个体工商户应承担责任,违反公司法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合同名义为公司,但权利义务承担者为个体户,且对方连个体工商户还是公司都未搞清楚,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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