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p2050 发表于 2007-10-7 21:24:55

偷书算不算偷?

偷书算不算偷?

案例简介:近日,本论坛为庆祝国庆而开放注册,新注册的“dushu_”和“xiashu_”利用论坛BUG,通过虚假的的销售方式,“偷盗”应助者的劳动成果;并引发了会员争论。感兴趣的朋友不妨先浏览一下相关帖子。本事件引起了我们对这起网络偷盗的思考。虽然现阶段我们的法律不是很完善,在网络上更...下面就结合本案例,从法理上进行阐明:

正方:跟老孔认为一样,我又没有把偷的东西拿去变卖,我偷书只是为了增加自己的知识,所以就认为这和一般意义上的偷不同,

反方:偷是客观的,不容否定.只是物质与精神的差别 是五十步笑百步的自我安慰罢了.


相关法律联结:“偷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或者趁人不备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相关提醒:在本论坛中,是需要支付虚拟论坛币来查看下载连接等资料的!

问题延伸:“拍书族”“公社晒场”...算不算偷书?

applet 发表于 2007-10-7 22:42:49

如果符合此论坛中下载连接条件的话(即:支付虚拟论坛币来来交换查看下载连接资料的条件),这不算偷。

一蓝里山 发表于 2007-10-7 22:49:51

感觉这和偷书性质还是不太一样的.

tayawuyu 发表于 2007-10-8 08:17:56

我觉得是否认定为偷窃,有一个如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从行为的角度看,认定偷窃似乎是没有疑问的。至于财产的来源的合法性,也就是占有合法性的问题,应当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与本行为无关。

goto1 发表于 2007-10-8 08:24:06

大盗 小偷,小小偷
超星 我们 dushu

tt2004 发表于 2007-10-8 09:39:36

這是騙,不是偷

天不为已 发表于 2007-10-8 16:24:59

偷书当然不能算偷了,那都得叫窃书,虽然只有一字只差,但其中韵味,不足以为外人道也,偷乃下九流的市井小民或者为了生计或者为了享乐而行,而窃书则为士人地主阶级当中的没落之辈为之津津乐道,二者划分层次不同,意境不同,所为之乐也不同,所以我坚持认为,偷书不算偷,只能算窃。

wuaishu 发表于 2007-10-8 17:37:57

1、从案例来看,这不是一个偷书的问题,而是一个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从行为的性质看,虚构应助需要,让对方自愿交出虚拟财富,这属于骗而非偷。利用技术手段,让对方在不知道的情形下占有了对方的虚拟财富,这叫做偷。本案例在网络中构成“非法”毋庸置疑。
2、虚拟的财产在现实中有无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决定其行为在现实世界中是否构成违法的关键。有的虚拟财产是用现实货币购买,付出了劳动和精力。在网友间甚至可用现实货币交换,形成市场。这时盗骗虚拟货币应在现实中构成违法。不过,我们还是应该作一限定。尽量让虚拟的归虚拟,现实的归现实。虚拟的世界可通过设定虚拟法庭来解决。

god25 发表于 2007-10-8 18:18:01

相关法律联结:“偷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或者趁人不备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所以超星是总偷主,利用网站漏洞下书的是小偷主,求书的不知道该如何定义,毕竟支付了虚拟货币.此虚拟货币是自己在论坛打工赚的.是劳动所得.而那些利用论坛漏洞偷取书籍的肯定是小偷,定义为小小偷.

总之超星,下书应助者,和漏洞偷书者都是小偷,只是下书的很多是应助论坛求助的朋友,可以称得上是侠盗.他们之中有如tekguy之类的热心侠义之士,应助的很多书体积庞大,下载上传时间长,但价格很低,而且市场需求并不大,有些书下载上传折腾了半天只卖5币,而且只有一人购买.令在下不无感动!

最可恶的是那些不劳而获利用论坛漏洞偷书的,典型的小偷,而且只能是小小偷!藐视!!!

goto1 发表于 2007-10-8 19:05:09

都是漏洞惹的祸

bigcat2003 发表于 2007-10-8 19:08:56

楼主是史大哥派来的吗

chp2050 发表于 2007-10-8 19:58:35

引用第10楼bigcat2003于2007-10-08 19:08发表的 :
楼主是史大哥派来的吗

我是史大他爹的爹的爹的爹的爹的爹的爹的爹的爹的爹的爹!


----不成人妖拉



超星是总偷主,利用网站漏洞下书的是小偷主,求书的不知道该如何定义,毕竟支付了虚拟货币.此虚拟货币是自己在论坛打工赚的.是劳动所得.而那些利用论坛漏洞偷取书籍的肯定是小偷,定义为小小偷.

总之超星,下书应助者,和漏洞偷书者都是小偷,只是下书的很多是应助论坛求助的朋友,可以称得上是侠盗.他们之中有如tekguy之类的热心侠义之士,应助的很多书体积庞大,下载上传时间长,但价格很低,而且市场需求并不大,有些书下载上传折腾了半天只卖5币,而且只有一人购买.令在下不无感动!

最可恶的是那些不劳而获利用论坛漏洞偷书的,典型的小偷,而且只能是小小偷!藐视!!!


支持这位兄弟的观点!

god25 发表于 2007-10-8 20:02:34

史大爷是谁?

是史泰龙吗?

晓菁 发表于 2007-10-8 20:21:01

楼主所说的现象,在我的印象中,记得4个月之前就有过,记得小雪姐姐就是受害者之一。

这一现象其实是属于严重违反论坛规则的,但专家找书区的版规对此没有作明确的规定,相关条文为:“七、禁止利用本版的销售功能通过虚假的求助和应助来转移财富,违者扣除1威望,双倍扣除转移财富。”

其实,论坛管理层早就知道了销售漏洞,提出问题的也是位前辈,他让两个总版同时中招,为此还得到总版的威望嘉奖。

4个月前还处罚过利用销售漏洞违规销售的事情(具体帖子找不到了),但记得,当时依据是论坛销售帖规则“若发现会员采用欺骗的方法获取财富,请立刻举报,我们会对会员处以2-N倍的罚金,严重者封掉ID!”和专家找书区的版规(内容大概是,故意发无效求助和应助,情节严重的可以禁言和删除ID,这条版规也找不到了)。

所以,问题不是论坛应该如何修改论坛程序补上漏洞,而是应该如何完善论坛规则禁止会员利用漏洞损害论坛和他人利益。

什么叫亡羊补牢?既然你发现了羊圈的漏洞,在你还没有能力把漏洞修补好的时候,何不就在洞口拉上高压线,竖起警示牌,拿把猎枪守着,钻洞的,进来一个就打一个(连马甲一块打),并且公告大家。

要是你寄希望于不让大家知道,用威望限制把洞口掩盖起来,总有聪明的人能发现论坛的这个漏洞,如果不用PHPWind附带的论坛销售帖规则,而是用现有的版规,哪一条可以处理这种情况呢?如果没有违反版规,论坛就没有道理制止这种现象。

anglo 发表于 2007-10-8 20:32:01

哈哈,此帖有茶社风格,伦理与规范掺合在一起讨论,唉..................

goto1 发表于 2007-10-9 08:29:24

我喜欢言简意赅,字多,才有威望

zgd211 发表于 2007-10-9 10:45:34

偷看书不叫偷,孔乙己说,偷书不算贼。那是古时候的事了。现在不仅不能偷书,就是写文章,引用了别人的话而没有注明出处,那也是算偷。但古人并不这么认为,他们写文章做诗,常常把别人的整个句子拿过来,镶进自己的诗文里,从不会注明出处,古人说这叫用典。如果你看不出他借用了哪个人的句子,那是你没有水平,被人瞧不起。有个人说过一句有趣的话:抄一本书是剽窃,多抄几本书就是研究。有人问我的文章是不是原创,我也不知道。我的文章都是从好几本书、或好几个网站抄来的,所以就安慰自己说,应该算是研究了吧。

ly188 发表于 2007-10-9 13:58:30

  楼主也说了:偷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或者趁人不备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所以我觉得这里的争议应该有2点

  1电子书通过网络虚拟货币的买卖受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2电子书属不属于公私财物

  对于第一点对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目前好象是没有法律所对应的。所以应该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

  其二,CX的电子书好象有些是有版权的,有版权的书,属于CX的财产,当然属于公私财务。但CX并没有允许用户下载,只提供了在线阅读,所以那些下书的人,本身就是小偷。当然论坛上的不法分子也一样是小偷。他们都偷了CX的财物。

  当然也有大部分书是没有版权的,CX本来就是小偷。所有的小偷们偷的是纸制版权所有人的财物。

  这就象"脏物"转手还是"脏物"。

achan 发表于 2007-10-9 22:12:33

首先从“窃书不算偷”说说,这句话是鲁迅借孔乙己之口道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智力劳动成果的基本态度。“窃书”是为了读书,是为了吸纳知识,完善自我,因此,在“窃书”中隐含了一个追求上进的正义命题,也因此为“窃书”的“正当性”找到了道德上的支撑。在现代中国,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便遭遇到这样的窘境。要想实现从“窃书不算偷”到“窃书就是偷”的转变,不仅需要制度规范方面的建设和完善,而且更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扬弃和宣教。
其次,大家用现实货币购买超星读书卡后获得是超星的服务并不它的虚拟财产,因此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服务都是侵权行为。这如同你购买了移动的卡获得是它的通话,短信服务功能,但你现在用非法方式获得它的通话权力而不付费一样。
另外,我们总是强调超星的扫描书的版权问题,但问题是:是否我们下载的超星书是否存在版权问题,如果没的有话我们不仅侵了超星的权而且侵了纸制版权人的著作权,就算是存在版权问题,我们的行为就合法了吗?也不是我们依然侵犯了纸制版权人的著作权。依据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其中没有明确指出数字化方式是否属于复制行为。但在国家版权局2000年公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却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因此,作者对其数字化作品享有复制权,任何人未经其同意,不得擅自加以利用。

最后,再说说一些大学镜像的书。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图书馆只有在为陈列或保留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时才属于合理使用。显然,图书馆对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那么对这部分书籍下载,解密,上传都将是对作者的侵权。

因此, 个人认为偷书从法律上讲仍然是侵权行为,这种行为在论坛而言也是一种盗窃行为,应给予谴责,当然我们也是五十步笑百步。

lixxkk 发表于 2007-10-10 18:23:32

我不知道超星的运作方式,不好说是不是侵犯了原著者的权利。
根据achan战友所说,图书馆对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我基本认同这个观点。
但是客观上讲,超星的出现确实改变和正在改变我们的阅读方式,可能将来大家大部分在网上阅读而很少购买或者阅读纸质的图书。这是一种趋势。
所以,目前重要的是规范电子图书馆的运作方式(当然对于穷学生来讲很不愿意,因为这势必意味着读书成本的增加)。
回归楼主的主题。
偷书算不算偷?我想算。
楼主因为相关法律条文:偷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或者趁人不备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为自己的利益,而非法占有别人的东西,不管是现实中或者是虚拟世界的,都算侵害了别人的利益。
理应算偷窃。
wuaishu战友认为:虚拟的世界可通过设定虚拟法庭来解决。我不是很认同。虽然偷窃的行为是发生在虚拟的世界,但是,受到伤害的是现实世界的人。通过虚拟世界的法庭听起来似乎还比不上现实社会中道德的谴责。
一点愚见。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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