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所以,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意义重大。在理解因果关系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一、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不受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
二、因果关系具有“附属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它完全依赖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而存在,其本身并无独立性。
三、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但存在有内在地、必然地、合乎规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时也存在某些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
四、对于追究刑事责任而言,因果关系仅仅具有客观基础地位。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基础或者条件,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要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具有因果关系外,还必须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如主体合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如十三岁的少年杀人,虽然有因果关系,但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
五、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从司法实践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如甲向乙开枪,杀死乙。
(二)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者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如甲对患有高血压的乙殴打致乙脑溢血死亡。
(三)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张某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张某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张某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如无张某的伤害行为,苏某不可能在极危险的地方行走,一般也不可能走两步就掉下去。再如甲私设电网防盗,乙想盗窃甲的财物而触电死亡。
(四)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甲强令乙违章作业,乙执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五)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如甲、乙与丙有仇,即各自向丙的食物中投毒。每人的投毒量均不足以毒死丙,但两用人的毒药量加在一起导致丙被毒死。
(六)中断的因果关系。某行为引起或者正在引起某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如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知识点 贴出来干啥?讨论?转贴? 今年的司法考试考了一题 共犯——因果;黑洞——泥潭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