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谚阐析】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法谚: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出处:[美]爱德华·S·考文 《美国宪法的背景》第8页
解析:
现代法的本义是指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规范。爱德华考文的这句名言强调法官是法律帝国的主宰者,要求法官唯法律和事实是从,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决不能掺杂任何个人及外界的成分,否则法官就无从树立绝对权威和尊严,法律的威严也同样无法树立。法官是生性悍直的“独角神兽”,宪法赋予其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是非曲直、黑白乾坤的判断者,是一支模范地守法执法护法的职业队伍。
法官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但这并不等于处处惟条文是举。立法者心中的法律和法官嘴里的法律是有区别的,但是他们又是相互联系的。所有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都有自己的目的。其本意是为了让广大民众在法律的规则下进行活动。但是社会瞬息万变,法律作为一般规则,很难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做到完全公平。这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由审判者在实践过程中、在一般法律规定之下、在一定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灵活的处理,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之公正。如果立法者不知立法目的何在,我们则会说他是非理性的。同样,法官作为审判者,如果只是按部就班,仅仅作为法律的“喉舌”,我们也会说其是非理性的。因为如果只是根据法律条文,“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则势必产生许多的不公平,这便难以达到法律的本质要求——公平与正义。
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并不是简单而机械地依照法律判决与裁量。而是要求司法者在一定法律规则下,进行独立审判,运用自己的知识与判断力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只有这样,我们国家才能真正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个人理解:
目前,中国的法官仍然摆脱不了行政级别的束缚,当法官面对公众对正义的期盼,自己却受制于某些足以影响其职业稳定的权力的干扰,让他们做出完全体现公正的裁决,这是法官的尴尬。用调解率、上诉率、当庭判决率等数字来衡量法官工作的政绩,司法权失去了规则,法律权威打上了折扣,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导致目前的现状,有理念、政体、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问题,法律处在转型期,做为“中国式法官”,既要直面现实,适应国情,又要不断努力,推动中国法制进程,才能走出法律尴尬法官困惑的重围。
当一名真正的法官,在他投入工作时,必须丢弃个人的喜好厌恶,保持着独立的判断力;在不忘记国家利益的同时严守中立地位;在忠贞于法律的同时又不能违背正义和情理,不被外界干预、不向邪恶低头。 法官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的精英、法官才会被认为是最正义的化身。 司法当然要独立。
但我们怎么监督这个说话了的法律呢?人为的冤假错案难道都是司法不独立造成的么?不见得吧?只讲司法独立不讲司法监督怎么得了。
司法监督难道只有在司法体制之内么?信不过,起码现在! 呵呵,我个人对中国的司法进程还是有信心的。
的确是,毛病和陋习是还有很多。但是,我看的是整个进程。
大家看看文革,最起码我们国家永远也不会回到那个“无法无天”的年代。
大家都觉得应该对法官进行监督,的确,在目前中国这个地缘社会、人情社会中,这样是有必要的。
但是,英美法系对法官的监督机制其实是很薄弱的,甚至几乎没有。话也说回来,人家法院系统几百年了,基本上没有渎职的法官。什么法官收受贿赂、洗脚按摩啊,大家听说过么?
英国的法院系统几百年了,据我看到的资料,好像没有弹劾过一位法官。
搞不懂,难道真的是外国人道德素质高?我觉得根源还在于历史背景下的人文因素和法官选拔机制。
说到底,我们国家地方大、人多、以血缘和土地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延续已经近三千年。因此,司法必受其干扰。但是,我们在进步,取得很大的进步。现代中国意义上的司法才多少年??才三十年不到!
我们的问题是很多,但是我们这一代法学学子已经知道人权、公正、正当程序。但是在具体社会中可能会碰到阻力,不得不委屈。但是我们的下一代呢,再下一代呢。各种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慢慢深入人心,社会环境慢慢转化,中国的法治我相信会到来。 从国家层面讲,在台湾未统一之前,中国司法完全独立,不太可能,原因有二,一法律独立是民主进程一部分,互相监督,必然会有些内耗 二 法律独立,一党执政多党协作制度会出现非常尴尬的局面,外部出现一个权力中心,很可能导致原有权力体系的瓦解。个人觉得中国要走向全民主,可能有两种路径:一是苏联的休克疗法,这有很多弊端 二现在党内搞法规独立,建立党内的全民主模式,将党内模式移值国家面,党内各民主权力中心,自然变为国家改革后的权力中心。纯粹个人猜想 会说话的法律不一定是好法律,正如沉默的法官不一定是好法官一样,只有当全部人民信仰并敬畏法律的时候,才是司法独立的开端,那时候或许法官不在沉默,法律也具有了自己的生命,才是树立宪政的最大基础。但此时谈论为时尚早,因为我们连正常的违宪审查机制都没有建立,空谈法律或者法官的道德是没有作用的。 法官之自由裁量正式弥补成文法规范不足的缺陷。而法律规则本身反映的法治又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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