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l999888 发表于 2007-10-1 08:43:01

法谚集锦

《罗马法的精神》:“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问题并不是一个‘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转引自潘汉典为K•茨威格特和H•克茨所著《比较法总论》所写的中译者序,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4页。)
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   俺来了,俺看见,俺征服!(凯撒说的,凶恶吧!)英译:Icame,Isaw,Iconquered!
   傲不可长,欲不可纵。
   保护消费者的最有效方法是国内的自由竞争和遍及全世界的自由贸易。——【美国】米尔顿• 弗里德曼
   必须说明什么是合于法本质,什么是悖于法本质的,不是美学而是伦理学,伦理学非但不否认为权利而斗争,无论是个人还是国民,为权利而斗争是他们的义务。——【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   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英国法谚
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   表达一种意思意味着排除其他意思。 
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   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中】《管子》
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或:恶法非法。 
   不可强迫某人与他人共享某物。(引申义:共有所有权需以每一共有人的自愿为基础。) 
   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罗马古谚
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英译:Ignoranceoffactexcuses——ignoranceofthelawdoesnotexcuse.
   财产法是属于公平竞争的原理,而身份法(也就是大陆说的人法)属于弱者保护的法理,类似于社会保障法,因此,民法的两大板块的逻辑不同,应把相应的内容集中规定,形成泾渭分明的格局。
   场所支配行为
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英国]奥古斯丁
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马克思
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   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   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然而另一方面,如果说法治是以程序正义”为其标志的话,那么,也由此决定了其自身的局限性--这就是贯穿法治运作过程中的永恒矛盾: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冲突和矛盾。——【中】范愉《程序正义观念与中国的社会现实》
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delayerisjusticedenied)。——西方法谚
   从规则中不能推论出何谓正义,相反,规则渊源于我们关于何谓正义的知识。 ——【古罗马】(法学家)尤里乌斯•保罗
   从人道的立场看,死刑像所有的肉刑,特别是现在又有所回头的阉割刑一样,是卑鄙无耻的,因为它们将人贬谪至仅具有纯粹肉体的生物。——拉德布鲁赫
   从现实出发,对每一个谋求法治的国家或民族来说,都是具体的。它要求我们立足自己本国的政治、法制、历史、传统、观念等客观现实,而不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这种从现实出发的法治建设,不是指的要抱残守缺,而是指的要革故鼎新;不是指的要讳疾忌医,而是指的要对症下药。既要临渊羡鱼,更要退而结网,把法治建设落在实处,使法治是在发展,而不是在虚涨或停滞。——【中】卓泽渊《法治:路在脚下》
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注:这句法谚里面包含着英美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mens rea”(犯罪意图,主观恶意) 
   但法官的公正及民众对其的公信力并不是随着法官穿上法官袍而必然会一同到来。它的实现,需要以法官正直平和的人格气质、深厚扎实的法律底蕴、清正廉洁的道德素养为条件。也只有这样,法官袍才能上升为一种象征,而不仅仅是一种服饰。——【中】江佩阳《“法官袍”随想》
   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中】沈家本
   当代中国的法治推进者们的当务之急是也许不是忙于解决什么制度缺失的问题,而是认认真真地解决纸上谈兵式的认识论问题:法治不仅仅是一些刚性的外在制度,还是一些柔性的内在观念和意识;忽略外在制度以外的东西,法制万难成为法治。——【中】李长喜《解读法治》
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或:国法既坏,天道遂行。
   当生命、健康、自由都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时候,即使拥有万贯家财又有何用。所以,在民法中,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应该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它们是最高的法益”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44页。
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罗马法法律谚语
   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法官
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注:这个法谚似乎暗合于耶林的观点:法律是达致政治社会所确立的某些目标的手段,当一个目的已经没有存在理由的时候,为了达到该目的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   德治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两者相得益彰,刚柔相济。然德治在时间上总是先于法治的,所以,法治的源头在德治。——【中】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
   动产不许追及。 
   动产附骨 
   对权力概念的定义,人们趋向于从“力量”、“能力”、“关系”三方面进行表述。从力量方面表述,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和职位范围内的执行力量;从能力方面表述,权力是特定的主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客体,产生一种压力,继而使客体服从的能力;从关系方面表述,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中】孙利军《权力变异与腐败》
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注:这一法谚所体现的原则后来演变为“doctrine of contra preferentem”,是普通法法域解释保险单的一项重要原则。) 
   多行不义必自毙
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中】韩非子
   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   法不入家门
   法不责众
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   法官谙知法律。——法谚
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   法官不知道有父母,只知道法律和真相”。(Justice knows neither father nor mother, but regards truth alone)-西方法律谚语
   法官的操守有如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
   法官的良心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
   法官的一顿早餐决定了被告的命运。——西方法谚
   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 
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   法官所奉行的标准是:一致性、平等性和可预见性;而立法者所奉行的标准则是:公平分享、社会功利和平等分配。——【英】保罗•A•弗罗因德
   法官应在其所有活动时,避免各种不正当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的形式出现如果法官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他就不能审理案件,这一点姑且不论,还应当认识到,法官无论何时,个人行为举止都应是值得公众信任,公平诚实,有助于司法界的团结。——【美】马丁•阿斯潘《法律道德和司法独立》
   法家学说对君主并无明君贤相之类的直接人格要求,但它无疑与儒家政治学说一样,同为治者之学,只不过马基维利( Niccol ò Machiavelli )式的君主论色彩更浓厚一些而已。——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
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   法律]藐视夸夸奇谈和冗长的句式。(爱德华•柯克法官语)注:强调法律语言应有效、明晰、精炼。 
   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西方法律谚语
   法律不关心琐事。 
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英译:Lawdoesnotcompelamantodowhatheisimpossibletoperform.
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   法律不强人所难
   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杨立新
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约翰•莫蒂默
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以经验去克服逻辑上的不可能”——Holmes,The Common Law,1981,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P498
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
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佐
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   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一个人都是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的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止境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篇》
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   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乌尔比安引塞尔苏) 
   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西塞罗:《法篇》) 
   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中】翁岳生
   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
   法律上的效率效益反映的并非完全是狭义经济学上的含义,诉讼成本除了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还包括因诉讼导致的当事人社会生活的不便与面临社会重新评价的风险。正当程序通过其参与性、理性、公平性、及时性与终结性等价值追求可以有效降低这一诉讼成本,实现程序的高效率。——【中】黄松有《程序价值理论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德】马克思
   法律是人民道德观念的具体化。——布莱克斯通
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   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前总统]威尔逊
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英国大法官 柯克爵士
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   法律是哲学的入世,政治的产物,力量的博奕,历史的沉淀,道德的强制,利益的调和
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   法律是最高权威,以法律的名义办事,还应向谁请示?——《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柯克法官) 
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美】富勒
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美]德沃金
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美】罗尔斯
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古希腊】亚里斯多德
   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   法律允许拿起武器对抗武力威胁。 
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   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英译:Thelawcomestothehelpofthevigilant,nottheidle.
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英译:Lawsaremadetopreventthestrongerfromhavingthepowertodoeverything.
   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英译:Thelawdoesnotallowofacaptiousandstrainedintendment,forsuchnicepretenceofcertaintyconfoundstrueandlegalcertainty.
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   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   法无明文不得为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这一拉丁法谚是费尔巴哈提出来的。它涉及到现代刑法中的两项原则: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说的一句话也遥遥呼应于这一法谚:“No law, made after a fact done, can make it a crime ... For before the law, there is no transgression of the law”(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因为: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批评)。 
   法者,定分止争也。——韩非
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中】慎到
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中】《管子•七臣七主》
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中】韩非
   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中】沈家本
   法制的健全、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促使政府权力运作更加规范,行政人员对依法行政的理解也越来越全面深刻。——《依法行政:法治时代的伟大实践》
   法治把人变得头脑清醒四肢(行为)僵硬,智性有余而灵性不足;它使我们功于利害的计较,而疏于灵智的发展;使人在 行为上成为君子,然而它却无法把人变成智者;法应该支配我们这个卑俗的世界,但它对人的内在提升却无能为力。法治成不了人信仰的上帝,它永远只是我们这个功利世界最为有用的工具。——【中】徐爽《法治:一种反向的思考》
   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中】郝铁川《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
   法治是有缺憾的和有局限性的,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消解“法律万能”论所遮蔽的潜在的破坏性和灾难性,警惕过于张扬的膨胀的法治观念对市场逻辑和私域(私人自治领域)自治性的吞噬。——【中】刘武俊《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这总得限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法治的主张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
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
   反叛貌似否定,因为它并无建树,但在本质上讲却是肯定的,因为它揭示出在人身上始终要捍卫的东西。——【法国】阿尔贝•加缪
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L
   防弊之法有尽,而舞弊之事无穷。
   疯狂本身便是对疯子的惩罚。 
   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   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德】恩格斯
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克莱门凯
   附属物永随主物。 
   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是否能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海耶克《自由的构成》
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   公开了的不一定就是公正的,但公正的则一定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公开了的。——【中】罗书平《司法公正三题》
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同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它拥有独立的用于营业的财产,是经营性的组织,因而是商事主体。公司是“扩大了的个人,而不是缩小了的社会”,不能把它视为一般的社会组织。——【中】王保树
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谓之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史尚宽
   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公正是一种完善的理性,它解释并修正着成文法;任何法典均无法写尽它的含义,而它只与理性相伴随。(柯克) 
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对其中任何一项的违反,都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审判的威信。——【中】朱珠《实践审判改革:追求公正效率》
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中】慎到
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中】沈家本
   毫无疑问,如果思考并去理解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任何事物都饶有趣味。当你不懈地追求,每一种职业都很了不起。但任何职业都不能像法律那样给予如此开阔的眼界,去感受人类灵魂内在的能量,去深刻体验生命的激流。它能够让它的从业者以目击者和参与者的身份,去分享生命的情感、奋斗、失望和凯旋。法律就像魔镜,反映的不仅仅是我们的生活,而且是曾经存在过的所有人的生活!每当我想到这一宏伟的主题时,我都难以自制。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任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史讲座教授,1882年出任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并在1899年升任首席法官,1902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   好的法官是能够息讼止争的法官。 
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   合意创立法律
   黑奴不是人,这是现在的制度定的,制度不是我们定的,而我们生活在这个制度之下。——【美】某电影的对白
   衡平法之本质具有道德的、宗教的基调,其实与德治主义精神相当接近。——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
   衡平是对普通法律规则中有缺陷部分的矫正。
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卢梭
   混合宪法的“混合”,不再是“立法者”设计的结果,而是社会冲突的相机产物。“混合宪法”的妙处,主要不在于“王权”,“贵族”和“民主”三要素的静态平衡,而在于采取“混合宪法”的“共和”政体更有灵活应变能力,更能驾驭无常命运 (fortune) 。——马基亚维利
   货币属于其占有者罗马古谚
   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 
   坚持已经做出的决策,且勿打破安宁。 
   检察院是世界上最客观的官署
   建立法治是中国现代化的前提,而弄清楚中国旧有法学何以不能把中国建成一个法治社会则是建立法治的先决条件。——【中国】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
   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
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   今日之私法学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于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此趋势下,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上竟然得到大肆活动的舞台,固属理之当然。
   今天我们在讨论法治国家的建设时,不应也不能讳言在经过法律虚无主义洗礼后的人们当中有那么一个信仰危机。为了克服信仰危机,为了避免社会漂移于浑沌状态,不能不在虚无主义与存在主义之间为建设法治国家重新寻找出一些坚固的基石、一些经得起批判性合理主义审议的信念来。——【中】季卫东《宪政的复权》
   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美】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   经济学总是可以通过向社会表明为取得非经济的正义理想所应作的让步而阐明各种价值。——[美]理查德•A•波斯纳
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   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德】路•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
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英美法谚
   举轻明重
   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英译:Theonewhoaffirms,nottheonewhodenies,shouldprovideevidence.
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
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中】《管子》
   君权对于我们来说,若不是神圣的权利,就是魔鬼般的罪恶。——【英】[思想家、预言家、文学家、史学家]卡莱尔
   可以说,一部法律的发展史,就是法律的普遍性原则与例外对待的斗争史,二者之间的张力与消解,遂成了法治的永恒话题。——【中】翁文刚《法律的普遍性与例外对待》
   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 ——[晋]陆机
   口头表达随风而逝,书面文字阴魂不散。 
   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   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   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 
   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是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美】霍姆斯
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管子》
   立法者修改三个字,就足以使一部法律解释书籍重写。
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中】孙中山
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   利益是衡量诉权的尺度,无利益者无诉权。 
   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伯克
   梁启超先生曾言:“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
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英译:Atransactionbetweentwopatiesshouldn’toperatetothedisadvantageofathirdpartynotintheirdebt.
   两个迷信:第一个要突破是对德国法的迷信;第二个是要突破对《民法通则》的迷信。费宗祎
   两害相权取其轻。 
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   列举即限制。 
   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中】《管子•法法》
   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军队,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唯有第三次是和平的,不流血的。\"耶林(R•VonJhering)
   买家当心!(意译: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   买卖不破租赁。
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   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
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   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英译:Nocrimeisgreaterthandisobedience.
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或,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英译:Nomanshouldbenefitfromhisowninjustice.
   没有人有义务说明那些他们所不知道的事物,但那些就相关事物提供了信息之人应该了解其所说的。
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注: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恰好相对)英译:Noonecanbeforcedtoincriminatehimself.
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这是一条古老的拉丁法谚,后来被富勒整合到他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富勒指出:一位明师可以向学生提出明显超出其能力所及之范围的要求,以便逼出学生的潜力,但立法者却不能要求公民为不可能之事。因为老师可以在学生未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因为他实际做到的程度而表扬他,而立法者却不能出尔反尔,在公民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不施以处罚。这样会使法律形同儿戏。(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71)。
   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起人类的想像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
   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英译:Nothingissopopularasgoodnessis.
   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英译:Nocommandismoreauthoritativethan\"livingalawfullife\".
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美】哈罗德•J•伯尔曼
   没有责任就没有法律
   每个部门法都有其独特的味道:刑法的味道是苦的,因为它的主要作用是“打”和威慑;民法的味道是酸的,因为它的主要的目的在于恢复原状;而宪法的味道却是甜的,因为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免受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的处罚。——【中】王磊《宪法的司法化》
   每种职业都有每种职业的个性或活法,社会学管它叫“角色理论”。法官的个性、活法是什么呢?综述前贤时哲的研究,我把它概括为:孤独化、魅力化和贵族化。——【中】郝铁川《法官的个性:孤独化、魅力化、贵族化》
   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 托克维尔
   美国人认为法官之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   民不举官不究(指:司法职能的被动性)
   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   民法典收藏座右铭: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天下智慧,皆为我用!--徐国栋
   民法是保障人权的法,或者是规定人权的法、实现人权的法,将此作为民法的奋斗目标和努力的方向
   民商法必须体现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只有以法律面目出现时才能在事先就被人们所认识。凡是不符合市场要求的民商法都是“恶法”。——【中】乔新生《法学发展的两大轴线——兼论法的划分标准》
   民主并不是什么好东西,但它是我们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一种制度。——【英】邱吉尔
   民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需要全社会进行政治文化的改造和培育。教育首当其冲,在教师就每个问题上都提供唯一的标准答案,课堂上死气沉沉、一言堂,不能容忍不同意见的教育制度下,不可能产生具有自觉民主意识的现代公民。——【中】顾肃《论法治基础上的民主》
   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Pilate therefore, willing to release Jesus, spake again to them)。——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   某片土地上所建之物,成为该片土地的一部分。 
   母亲永远是确定的。 
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德】尼采
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伏尔泰
   您应在授予您信赖的地方,寻找您的信赖。
   判决可以使白的变成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意译:判决即出,黑白立现,曲直分明。(注:这句看似讽刺的法谚其实是在强调司法判决创造现实和改变现实的力量。) 
   判决应当参照最新的判例。 
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伸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引申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干涉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 
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注:普通法中有一项原则:The doctrine of spoliation,便是源自这一法谚。所谓破坏证据(spoliation),是指在面临诉讼之可能性或现实时销毁、严重改变或疏于保存证据。) 
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英国作家 柯南•道尔
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 ——[清]《增广贤文》
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   契约应当被尊重。(注:这一法谚最初源自中世纪教会法,其意旨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最完整的体现:契约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   前人行过的路,必是安全的路。(常被用来正当化遵循先例原则)
   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   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   人类只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英】约翰•密尔《论自由》
   人们能在远离神圣和神圣的绝对价值之处找到行为的准则吗?——【法】阿尔贝•加缪
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lll999888 发表于 2007-10-1 08:43:40

人民的声音,即是神的声音。 
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Thesafetyofthepeopleisthesupremelaw.
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卢梭
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   认真地对待权利。 ——德沃金 
   任何定义都是危险的
   任何法律执行起来都不是铁板钉钉,民事法律更是这样。义务是铁的,但是要看履行义务的能力-杨立新
   任何权利,如果不受法庭之保障,实际上便形同虚设。
   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potest)。 
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poenampatitur;Cogitationispoenamnemopatitur)。——罗马法法谚(即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对任何人的思想进行刑事处罚)
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   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美】德沃金《法律帝国》
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 
   荣誉是美德的报偿。(西塞罗语)英译:Honoristherewardforvirtue.
   如柏拉图所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 
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   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中】张千帆《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
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英】洛克《政府论》 
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马克.吐温 
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做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英译:Ifthereisnoambiguityinthewords,thennoexpositioncontrarytotheexpressedwordsistobemade.
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   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癨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   社会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给它自己每个成员以必要的福利,保证每个成员能够满足自己真正的需要,而每个成员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则是为大众福利贡献自己的全部能力,以报答自己所获得的福利。——【法】皮佑
   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古希腊】阿基马丹
   审判改革的价值是审判改革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审判改革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研究审判改革价值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所有审判活动包括审判改革在内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当我们在推行一种审判改革的措施时,实际上也就是适用现有法律所提供的价值准则在冲突的利益中作出选择。另一方面,审判改革的价值追求,是审判改革发展的动力,也是检验改革成果的试金石。——【中】朱珠《实践审判改革:追求公正效率》
   省略规定之事项应认为有意省略。明订其一者应认为排除其他。
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   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私法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才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自由权;才有个人的意思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任;才有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制度。谢怀栻
   时间在前者,权利较强。 
   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代理品格与治学品格具有内在的冲突性,小心代理品格冲淡了专家、学者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来的治学品格。——【中】游振辉《专家、学者与代理人》
   实现正义,纵使天塌下来 
   使法院恢复其本来面目,坐它应该坐的位置,干它应该干的事情。——【中】邓小刚《为法院角色正本清源》
   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弗兰西斯.培根:《论法律》
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   世上一切学问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正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市场经济两大原则:合同自由+财产处分自由(《(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修改》转引自《合研究2》P242)
   事实胜于雄辩
   收别人的财物是受贿,装个人腰包属贪污,吃喝再多也没问题。——民谚
   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美】塞缪尔•亨廷顿
   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
   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者其他人和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英】洛克《政府论》
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洛克
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   谁抓住了法官的经济,谁就抓住了法官的思想。
   司法不仅应当是实际存在的,而且应当让人感受到它是存在的。
   司法制度的异化,最严重的就是制度性和结构性的异化,它使司法呈现出“不可雕”的朽木状态。就如司法的腐败,当它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现实时,那么,我们还能指望有多少正义存在呢?——【中】龙宗智《卡夫卡的〈诉讼〉与司法惯性》
   私法精神的三大基石:民主政治、人文主义和市民社会--李永军
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   私约不损公法
   死刑的废除不仅是人性的要求,而且也是历史逻辑性及刑事政策之结果的前提。——拉德布鲁赫
   诉讼是一国政治气候的晴雨表。
   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英国法谚(自然正义原则: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   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
   所谓“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两者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为特别法不能够规定普通法,除非明确指向
   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的关系,人由此成为构造一切法律关系的不可或缺的首要元素( Vease Hans Hattenhauer,op.cit,pp.19—20.)(转引自:徐涤宇《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
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Alltheinterpretationsofinstruments,asfaraspossible,aretobesuchthateveryinconsistencyisremoved.
   所有权不得未确定罗马古谚
   贪利者害已,纵欲者戕生。
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狄更斯
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昆体利安
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   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清]《增广贤文》
   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中】魏源
   天灾归所有人负担
   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英译:Thatbypunishingafew,thefearofpunishmentmayaffectall.
   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古罗马](哲学家)普劳图斯
   徒法无以自行
   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该片土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所有权益。(所有权绝对主义的经典表述) 
   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引申意:土地的所有者需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中]邓小平
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
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罗马格言
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德】耶林
   为试验和改良留有充足空间的稳定的法律框架,能够使一个自由社会更有效地运转。 ——哈耶克
   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   我今天作这样的议论可能有些与学术界不大合拍,因为学术界正在强调与国际接轨,强化司法权力。但是,如果我们不顾国情,赋予司法者更大的权力,结果可能会加重司法腐败,我国已经颁布施行的法律也将会被当作面团搓捏得不成样子。——【中】乔新生《司法权的扩张》
   我们必须把“天生自由人”这个术语理解为包括经由司法程序被宣布为“生而自由”的人,尽管他可能是一个“解放自由人”;经由司法判定的事项等同于事实。 
   我们编纂民法典,其形式问题固然重要,但关键在其逻辑性和体系性,最重要的在其内容,在其精神实质,一定要面对最新的社会经济需要。另外随社会生活的发展,会有各种各样法律关系的产生也会导致法典的内容的改变、发展。
   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西塞罗) 
   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教好教坏他都向人民现身说法。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知法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是,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美国】(大法官)本杰明
   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公民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古希腊】[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
   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英】梅因《古代法》
   我们可能本身即处在传统之中,我们也可能无时不在现代化,而无论如何,从现实社会问题出发,我们的最终落脚点始终应该是人民。无论是“民本”,还是“民主”,其最终所关心的都在于民生的幸福,因此,评判政府或者法律好坏的最好标准也许应当看其是否做到了“民无怨”,而不在于它是传统中国的,还是近代西方的。——【中】高君凌《法律的两种起源》
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独立宣言》
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英译:Wearenotabletostandagainstthetruth.
   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研究的是,为了和法官打交道,或者,为了告诉人们怎样免于诉讼,我们要做哪些准备。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律师辩护和咨询要收取报酬?原因在于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公共力量掌握在特定案件的法官手里,在必要时还可以调动整个国家的力量来保证他们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人们需要知道,在哪种场合,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会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力量发生冲突。——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   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中】(昆明市某刑讯逼供案被害人)杜培武《遗书》
   屋漏在上,止之在上;上漏不止,下不可居。——诸葛孔明
   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   无代表则无税。 
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注:这句法律格言使我们注意到“事实”与“证据”的区别以及后者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我们的司法原则似乎应当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注:这句法律格言使我们注意到“事实”与“证据”的区别以及后者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我们的司法原则似乎应当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   无救济,即无权利。
   无论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移转他人
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第45页。
   无论是作为一个当代的中国公民,还是作为一个法学家,我都希望法治,并认为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我力求提醒自己的是,不要将个人的希望替代学理的分析,将个人的欲念或职业的欲念——法治——神圣化。作为一个研究社会的学者,我们必须保持一种冷静的心态,力求周全地思考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把它当作一个真正的学理问题,分析法治和人治为什么会长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以及它发生存在的历史条件。——【中】朱苏力《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   无信任即无委托
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
   无证人即无诉讼
   无知乃恐惧之源。(塞涅卡) 
   物件等同于人的手臂的延长
   习惯的力量的巨大的。 
   习惯可被适用为法律。 
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英译:Customandagreementoverrulelaw.
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   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意】萨托利《宪政”疏议》
   宪政的思想和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提供了国家与社会对话,形成良性互动的制度设计与思想资源,从而促进了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即社会正义的实现。——【中】范亚峰《正义:宪政制度的理念》
   相似的理由导致相似的规则。(注:是对“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的一种解释。) 
   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相当于经济学家们常说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英译:Onewhogetstheadvantageoughttosustaintheburden.
   享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北宋司马光
   小日子过得美不滋儿的人,必是无名之辈。(奥维德的名言)英译:TheOnewhohaslivedwellhaslivedunnoticed.
   小心无害。 
   信仰犯决不是卑劣之人,他纯粹是一个异端思想者,既不必要改造,也不可能改造。其信仰,由于有理由支持,所以只能根据理由来予以辩驳。我们要尊重那些由于不肯屈就而被送进惩罚机构的信仰犯。——拉德布鲁赫
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   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
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清]《增广贤文》
   言论自由如果不能损害他人,那么这样的言论自由就毫无价值,因为这样的自由人们任何情况下都会有。——【美】某律师的辩护词
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卡多索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   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技术也可能得到聪明的、有时甚至是善意的利用。良师常常对自己的学生提出他知道他们不可能达到的要求。他这样做的时候是怀着逼出学生的潜力这一值得赞扬的动机。不幸的是,在人类社会的许多场景当中,积极的敦促与强加的义务之间的界限会变得十分模糊。因此立法者很容易误入歧途,相信自己的角色就像是教师的角色。他忘记了这一点:对于未能做到他所要求之事的学生,老师照样可以为他们实际上做到的事情而表扬他们,而不会因此便显得虚伪或自相矛盾。在类似的情况中,政府官员面临的则是这样一种选择:要么做出严重不义之事,要么对偏离法律要求的情况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人们不再尊重法律。”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中文版(郑戈译,商务印书馆即出)中有这样一段话
   耶林曾对过失或过错责任作出过这样的表述:“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义务。
   一般情况下发生之事。或:按常理论 
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 ——弗兰西斯•培根 
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德国谚语
   一个毫无财产、一文不名的人,连生存都难以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梁彗星
   一个人若没有物权,他就很难有体面地生活、尊贵地生活,一个饥肠辘辘的人,没有财产的人,很难有真正的自由,真正的平等。王家福
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英】边沁
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   一念之欲不能制,而祸流于滔天。——【宋】程颐
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
   一物不归二主。 
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   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   一言以蔽之,实现国家法的“有所不为”和民间法的“有所为”,实现占主导地位的普适性的国家法与据边缘地位的地域性的民间法的兼容和互补,实现制定法这一正式制度资源和习惯法这一非正式制度资源的有机结合,可能是妥善解决诸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问题的正道所在。——【中】刘武俊《“民间法”的有所为和“国家法”的有所不为》
   已判决的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 
   以法学家的法理支持中国的宪法和宪政,是我国未来在宪政改革中必须关注的问题:以法学家的法理超越并取代政治家的法理,是中国宪法酿造出中国宪政的主要理论基石。——【中】谢晖《政治家的法理与政治化的法——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对“宪政”的支持关系及其变革》
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卜思天•儒佩基奇
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   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 
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东汉]虞延
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格言和反省》
   有规则就有例外 
   有权利便有救济。英译:Wherethereisaright,thereisaremedy.
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 
   有社会,斯有法律。
   有社会就有法
   有损害即有赔偿
   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   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英】(大法官)丹宁
   有疑,为被告人利益。 
   有疑问时,以肯定人民自由之方式为之。 
   有义务然后权利生,权利生而义务益重。
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丁尼生
   与物质财富之创造(如农民种庄稼、工人开矿山)和精神财富之创造(如文学家创造小说、艺术家创作图画)完全不同,法学家所孜孜以求的是第三种文明——制度文明,即建立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这种文明是介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种文明,其基本标准包括三个要素:作为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制度运行之有效性和成本节省;法律制度表现形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侵权行为法学是这种制度文明的一个部分,它致力于建立一个正常有序的民事法律制度:确认主体的民事权益;当出现侵权时受害的一方能得到公正有效的补偿;而且这种补偿既合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大众所支持、接受;进行这种补偿是以较小的社会成本换取广泛的社会公正。其所主张建立的法律制度(包括原则、具体制度和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及内在的关联与和谐性,且易于操作。”
   欲将暴徒绳于法,程序规则暂止歇。(说明:这是中世纪教会法中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为刑讯逼供留下一定空间。以色列刑事司法当局常用这一法谚来为自己在“反恐行动”中的逼供行为辩护。) 
   欲行法之大义,必绝人之亲情。
   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
   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单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放到整个法律文本中去理解) 
   冤有头,债有主。
   约定必须遵守
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英译:Nofortificationissuchthatitcannotbevanquishedbymoney.
   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 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美]德沃金《法律帝国》
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   在法治决策中,首先应当考虑其决策是否符合宪法的条文与精神,并且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行政决策还应当有法律根据。在改革时期,党中央某些决策(如变计划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能超越了现行宪法的具体规定。但作为一个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有修宪建议权,故提出与现行宪法不同的主张,不是违宪。——【中】郭道晖《法治决策与决策中的法治意识》
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马克•吐温
   在解释过于宽泛的法律的时候,……习惯和惯例可以作为解释法律文本的参照。 
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   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转引自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3页。
   在涉及令人发指之罪行的案件中,程序规则可以暂缓适用。或:欲将暴徒绳于法,程序规则暂止歇。(说明:这是中世纪教会法中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为刑讯逼供留下一定空间。以色列刑事司法当局常用这一法谚来为自己在“反恐行动”中的逼供行为辩护。) 
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来源于《学说汇纂》5.1.17) 
   在市场经济社会,由于经济资源、财富按市场竞争原则来配置,政治地位、资源按民主选举原则来配置,因此,富贵分离了,即:富者未必就是贵者,贵者亦未必是富者。——【中】郝铁川《富贵分离与现代法治》
   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   在它之后,所以是因它而发生。这是法律推理中值得警惕的一种谬误。不要从正面来理解哟。要记住:“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Correlation does not prove causation)”。 
   在我看来,法官的根本使命就在于护法。这里的护法指的是维护法律,法官应当成为法律的守护者,守护神,这个使命决定了法官在法治社会中处于核心地位,而法治社会的发展使法官成为全社会最终的裁判者。——【中】陈兴良《法官的使命》
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   在现代民法想象的强者与弱者尖锐的对立格局中,消费者与劳动者(尤其是前者)不仅被视为弱者,而且还被视为"愚者",他们不再被法律视为是古典经济学中的完全理性人,而是理智不十分成熟的人。——【中】谢鸿飞《现代民法中的“人”:观念与实践》
   在现时代,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但最根本、最主要的应当是自由。自由,是法发展到现代其所应当具有的精神内核。如果说法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彻底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则是人类走向彻底解放与全面发展的动力、途径和始终相随的法律精神。——【中】卓泽渊《自由是法的时代精神》
   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
   在这一世纪的大多数后发展的民族国家中,理性化的史命已不再是“祛除巫魅”,而是“限制主观的恣意”,实现法治的根本目的,以维护一种相对客观的和可预见的规范秩序。——【中】宋显忠《法律秩序的理性化》
   债权是债权人自然的自由之扩大,债务是债务人自然的自由之限制--萨维尼
   债是法的当为,责任是法的强制--马俊驹
   债务人的财产应当成为所有债权人之债权的共同担保。 
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   真理,多少罪恶假汝而行。——【中】江平
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Truthisafraidofnothingbutconcealment.
   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英国法律谚语
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   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行的,也应当是被看见要实行的”-英国法律谚语
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休尼特 
   正义要求刑罚应与罪恶均等。假如刑罚重于罪恶,则该人受到了过于严重的惩罚,并被用作实现他人幸福的手段;假如刑罚轻于罪恶,则罪恶并未受到应有的报复,该人仍取得了某种不正当的利益。——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   正义只有一个,它约束整个人类社会,并且是建立在一个应用于支配和禁止的正当的理性的法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无论人们是否了解那个法,无论何地曾用书面形式记载与否,它都是正义的。——【古罗马】西塞罗
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德)罗森贝克 
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的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的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刘春田
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xcutioestnniset-fmctuslegis)。 
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德】马克思
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法】马布利
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68页。
   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戏剧化和表演。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英】(法律史学家)梅特兰
   只有程序正义是可能的。---哈耶克
   只有当自由被公认为是一项在适用于特定情势时亦无须证明的一般性原则的时候,自由才会占据优位之势。——【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   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部分。或:断章取义是理解的大碍。 
   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德】萨维尼
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加里•维尔
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尚书》
   秩序是指在社会中存在的某种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见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法学基本范畴研究》P25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张文显
   住宅是个人的城堡 
   转引德国学者言:取得时效就像是人的盲肠一样,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留下来没有什么意义,割下来还不是很方便。--杨立新
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英]瓦谢尔
   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 
   自由人既不会问他的国家能为他做些什么,也不会问他能为他的国家做些什么。他会问的是:“我和我的同胞们能通过政府做些什么”,以便尽到我们个人的责任,以便达到我们各自的目标和理想,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我们的自由。——米尔顿•弗里德曼《自由与政府的限度》
   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组情境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海耶克,《自由的构成》
   自由主义以及作为其制度性基础的法治主义仍然在扩展、在改进,而足以取而代之的社会范型还远远没有确立起来。——【中】季卫东《宪政的复权》
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儒贝尔《冥想录》
   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李斯特(v. Litzt)

lgqivy 发表于 2007-10-28 17:28:18

谢谢楼主啊

9981372121 发表于 2007-12-13 13:17:30

谢谢好帖!!!!!!!!!!!!!!!!!!!!!!!!!!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法谚集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