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wq 发表于 2007-9-30 23:01:35

【法谚阐析】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法谚: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解析:我不知道它的出处,但它确实是现代法庭遵循的规则。经常听到或看到,法庭认定的法律事实,但可以告诉你说这不等于就是真实的事实。意即法律事实与历史真实之间并不能划等号。
我经常想,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引入我国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在我国古代,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行政、司法、监察合一的制度,地方行政首长也就是当地的最高法官。
我们经常看包公案、狄公案、大宋提刑官——宋慈,他们断案罪囚的不是形式上的(即程序上的公正),而是实质上的正义,是为了还原真实的历史和事实(或力争还原事实),而现代西方司法将法律最为一种游戏规则,已不把追求正义和公正、努力还原事件的本原作为自己的目标,完全堕落为法律游戏。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就是最好的证明。杀人犯得不到惩罚。
我认为“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这句法彦精辟的道出了现代西方法律游戏的实质。

自己的理解:上面就是我的一点理解和感慨。
我认为我们应该在司法上有所创新,不能完全照搬西方那套。在学习西方法律的同时,我们追求正义、声张正义的传统不能丢。

野樵 发表于 2007-9-30 23:09:29

坏醋了,野人误加威望为财富了,楼主后面回帖中给兄补回来吧,野人现在的权限没法重复评分,也没法变更原操作,不好意思!

gaowq 发表于 2007-10-1 00:30:14

希望野人能给加3个威望,满足我达到10个威望的心愿。

野樵 发表于 2007-10-1 04:31:16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野人觉得这话并不是在否定历史真实而一味追求证据,相反,野人觉得这句话恰恰是为了更好的让事实呈现在法庭上。真正的事实已经成为历史,那过去了,不可能再重现,根据熵增的原理,这个事实是具有不可逆性的。那么真正的事实不可逆转了,那么我们怎么去认定那个过去的事实呢?好了,我们一定都知道,只有证据。只有证据才可以让我们看到过去真实发生的事情,除此以外没有其他。这里,证据的意义就凸显出来了。我们可以这样说,在诉讼中认定证据就是在认定事实。如果说在证据外,还有另一个可以认定的事实的话,那么那个事实是什么呢?野人觉得,那个非证据的事实,恐怕就是人们的推断和想象了。当然,实际上我们运用证据的过程,也存在推断、推理、推论的过程,但是相比之下,证据必然是第一位的。而我们如果将证据放到第二位的话,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将自己想象的事实、推断的事实放在证据之前了呢?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因此,野人还是认为,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否则,实在弄不清楚,这个事实到底是什么啊。

至于楼主提到辛普森案的问题,实际上野人并不认为这个案件可以否定这句法谚,证据规则的制定,并不能影响证据本身的重要性,而是对证据的使用、适用进行规范。而这个规范的过程中,有着众多的价值衡量。如何去实现正义,是需要技术的,而技术本身却无法改变事实的本身,所以,在法庭上,证据永远为王。

天不为已 发表于 2007-10-1 08:53:08

证据本身就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法官只能通过证据去发现事实。

handbeg 发表于 2007-10-1 12:26:28

不认同楼主"而现代西方司法将法律最为一种游戏规则,已不把追求正义和公正、努力还原事件的本原作为自己的目标,完全堕落为法律游戏。"的说法,证据规则的目的正是为了更好的来还原事实真相,来追求正义公正,它的效果体现在一般性普遍的意义上,而不是特例.

suxue2 发表于 2007-10-1 14:36:27

什么是实质的真实?什么是事实。
有佐证的才最可能是事实,有证据证明的才最接近真实。
证据的目的不是还原事实,而是佐证事实。
审判质证的原因是使证据证明的事实接近实质的真实。

ly188 发表于 2007-10-1 15:39:41

  我想这里的事实揭示了一层含义是指得是正义,而证据则代表着公平。

  公平和正义有时候是有矛盾的。

  有一个字灋(fa)也就是古时的法字。

  <说文>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旁边的“廌”字为施刑之兽,应受刑罚之“不直者”由其触而去之。此体现刑罚之公平,所以灋字有水傍。

  由此可见公平的司法理念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gaowq 发表于 2007-10-2 17:57:02

我看过一部香港电视剧或电影,名字已不记得了,但有一个情节,我记忆深刻。两个好朋友,曾经的异姓兄弟,一个法官,一个是律师,法官要证据。律师将其约到一个非常僻静之处,狠狠打了法官一顿,然后对法官说,你给我找证据告我。

god25 发表于 2007-10-3 19:39:27

我想楼主误会了一件事实

法庭上的一切证据都是为了追求还原事实!

这是法律法规有群众基础的依托.如此才能让群众去信仰法律.去遵守法律.

法庭上的证据纵然不能完全代表历史事实,甚至有阴险狡诈之徒制造假证据.

但不能抹杀他存在的意义-----还原事实

zhdwak47 发表于 2007-10-4 07:42:38

诉讼中的事实不是还原主义的,而是建构主义的。
我们将事实分为:1、客观事实;2、陈述(主张)事实;3、证据事实;4、认定事实。在1中,证据就是事实的一部分;2是为了说明证据,给证据一个合理的解释;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是一回事,证明了什么事实又是另一回事,这是证明过程和方法的问题,可以考虑诠释学的说法;证据证明的事实被法庭认定又是一个问题,这是认识的过程,当然,睁眼说瞎话的也不在少数。
法谚说的当然是1。

yzh_nj_china 发表于 2007-10-4 11:55:32

我也想起了周星驰的算死草,就是8楼gaowq兄的那个电影,我觉得很是讽刺了英国的法律和大法官。说到法律中的事实,我在网上查了下,如下:
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雹、洪水等)和意外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可以使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或解除,也可以使当事人免除侵权责任等。
2.时间的经过
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如根据时效制度的规定,时效期间的届满,可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归于消灭;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法定保护时间的届满,可以使当事人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归于消灭。
3.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导致该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产生。自然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产生,也可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其他自然现象和客观事实,也可成为法律事实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期待下面的时候说说刑事事实。

林中行人 发表于 2007-10-4 12:20:56

太可恶了,我辛辛苦苦打了一大段文字,不小心点了“后退”,全没了……

tongxuke 发表于 2007-10-4 12:44:16

其实在中国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证据的理解是有区别的,实务界要求追求一种客观事实,以达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目的,而理论界借鉴国外法学对证据的要求,认为应当追求一种"法律事实"。其实两者是具体相通性的。只不过没有得到中国立法机关的认可。在中国最大的缺憾是没有证据法,仅为证据规则啊。。。。。。。。。。。。。。。。。。。。。。

god25 发表于 2007-10-4 13:02:31

引用第12楼林中行人于2007-10-04 12:20发表的 :
太可恶了,我辛辛苦苦打了一大段文字,不小心点了“后退”,全没了……

呵呵

所谓";"
退一步海阔天空可见一斑

gaowq 发表于 2007-10-11 10:18:50

刚刚看完CCTV6的一部电视电影《法官老张逸事之回避》,很有感慨。
过去我的法庭有庭外调查的习惯或传统,而老张在现代法庭坚持这一传统。但现代法庭只对呈堂的证据进行判断,进而做出审判。我提议大家都看看这部影片,他实际上提出了一命题,法庭是追求公正的地方,还是向西方国家的法庭那样变成一个法律游戏的场所。学习西方不能完全照搬,我们有不少东西是值得保留和尊重的。
西方不是万能。
应该恢复到法律是维护公正和正义的传统上去,而不是简单的变成在法庭上打证据游戏。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法谚阐析】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