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杀不该杀
某案如下:甲乙二人同为监友,甲乙相交甚好,甲已经被判死缓二,乙审而未决久也.
甲一日告乙曰\"偶有一朋友可为你活动,可否\",乙大喜,二人商议出一法,乙妻冒称甲妻探监,二人沟通消息为乙活动.
一来2去,二人不觉假戏真做,在探监时行了苟且之事.看守虽知也没干涉.不料,某日甲真妻也来探监,和乙妻撞车,闹将起来,监内大哗,为正监风,几经曲折,甲遂被判斩立决.
讨论: 此事恰当么.
按说,乙妻和甲虽然有苟且,可是乙妻和甲是自愿,不算强奸,按说不算犯罪,可是这事情影响太坏了.
也算是法外行法之一例子了。 依法甲不应执行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210条和《刑法》50条等相关法条之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根据罪犯的表现可能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一是应当执行死刑,其仅适用于当罪犯在二年缓期期间又故意犯罪并查证属实的.....
既然甲在狱中与乙妻的不正当行为连犯罪都不是,更谈不上“死刑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并查证属实...”这一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唯一适用情节。因此,对于甲犯,缓刑二年期间,如无故意犯罪情节也没有立功之表现,二年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个人管见,欢迎继续讨论。 晕,或许我比较无趣,但是这个是假象案例吧??
首先,已决犯和未决犯一般是分开关押的。很多时候一个在看守所、一个在监狱。
其次,“乙妻冒称甲妻探监”,这不大可能,甲是已决犯,其妻的身份必然为监狱所掌握,很难冒充。
再次,“在探监时行了苟且之事.看守虽知也没干涉”,天呢!!!!这个探监的时候也是在公共场合,而且基本上有个玻璃隔开,现在也有人性化的,允许面对面摸下手,但是万万是苟且不到一块去的。
呵呵,侍郎兄此案例有出处么?
如果真有那么离奇的事,就事论事的话,同意楼上无法无天的分析。 从实际上来说应该不太可能实现,但假设可以成立,甲当杀,因为其在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依法执行死刑并无不当。 我认为
首先,“为正监风, 甲遂被判斩立决” 是没有道理的 甲在狱中与乙妻行了苟且之事并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有查出 明确的 甲乙勾结 并且为乙活动 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证据 是可以对甲做出一定的处罚的 但是 斩立决 未免过重 因为从文章来看 这事实并还未产生 引用第4楼ly188于2007-09-23 14:56发表的 :
我认为
首先,“为正监风, 甲遂被判斩立决” 是没有道理的 甲在狱中与乙妻行了苟且之事并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有查出 明确的 甲乙勾结 并且为乙活动 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证据 是可以对甲做出一定的处罚的 但是 斩立决 未免过重 因为从文章来看 这事实并还未产生
我觉得这个不涉及过重问题,因为甲原先就被判的死缓,现在只不过是又犯新罪,因此执行死刑而已。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处理方法
有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我不是说不该判 我的意思是需要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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