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存三大误读 立法官员集体释疑
王延春反垄断法是不是以反垄断的名义确认了垄断者的权力?是否因此收紧了外资政策?对于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真的是一只“没牙的老虎”吗?在反垄断法出台后,这一系列问题依然困扰着企业界。
9月11日,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商务部等参与了立法的官员集体亮相,为企业释疑解惑。在这些官员看来,这些解读没有看透立法精神,只能说是一种“误读”。
据悉,在反垄断法明年8月1日实施前,大约还有20多个配套法规陆续出台。
给垄断者吃“定心丸”?
9月8日-11日,第十一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在厦门召开。公布不久的反垄断法是企业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其中,质疑声音最大的,就是反垄断法的第七条,这一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不少企业担心,电信、铁路、石油石化等垄断行业将因此被排除在反垄断范围之外;垄断行业的高工资受到保护。甚至有人说,这是“以反垄断的名义确认垄断者的权利”。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说,这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反垄断法不是要破除垄断企业、限制做大作强。事实上,反垄断法不是单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通过正当竞争实现的市场瓜分,在某种程度上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但是,要重点盯防自然垄断是否有垄断行为。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说,第七条的逻辑其实是完整的,很多人只读了上半句,没有读下半句。这一条款明确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他说,通过竞争自愿联合,即使占80%的市场份额,但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垄断行为,就不是垄断。
但是,一位研究反垄断多年的北京律师认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很难界定。
张穹说,中国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领域是自然垄断形成或者计划经济遗留的,有些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对国家做出过很大贡献,目前改革也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将它们纳入管理领域之中,并没有另外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会考虑实际国情。
给外资企业念“紧箍咒”?
北京市海淀区投资服务中心一位人士说,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有些外资企业担心中国对外资政策 “收紧”了,他们认为反垄断法有排外色彩。
张穹的解释是,反垄断法既不是对内资企业网开一面,也不是给外资企业“念紧箍咒”。
他说,中国是全球化的受益者,中国鼓励外资的通过包括企业并购在内的多种方式在中国投资,实现共赢。中国对外资态度没有变化。只要不影响消费者利益,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中国鼓励外资做大做强,反垄断法反的只是“恶意并购”和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投资。
但是,很多外资企业的律师代表担心,执法机关在判断并购行为是否“恶意”,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上会不会经常产生误会?
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说: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法明确提出,除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中国不是通过法律限制外资进入,因此,外国投资者不必担心。
尚明表示,面对日益高涨的外资并购,还需要更多的细化和配套法规。 他说:“你块头大,却是不干扰竞争的好人,这个法律跟你没关系;如果你为富不仁,恶意并购,你时刻会感到它在你身边,如芒在背。”
对行政垄断是“没牙老虎”?
一些专家提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着墨不深,显得软弱无力。不但没有将行政垄断的管辖权交给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而且没有明确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规定,反垄断机关只能向其主管上级建议依法处罚。
张穹说,反行政垄断写不写进反垄断法中,参与立法者的确犹豫过。一方意见认为,不该写,因为是领导决策,很复杂;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写。国务院考虑防止行政权滥用,约束行政权力,决定写,并且在反垄断法中专门写了一章。
尚明说,将反行政垄断写进反垄断法,已是很大的进步,有建议权,说明已经长牙齿了,反垄断法不是“没牙的老虎”,是会咬人的。地方政府再实施地方保护与市场封锁,就会依法处分。 中国的现实还没完全习惯这法,存在很多误区。。。。。。。 慢慢适应了,看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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