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张家山汉简中的“亲所知”【非首发】
也说张家山汉简中的“亲所知”——改动一个标点
云梦睡虎地秦简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亲所知”的用语。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罪;已刑者处隐官。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
□□頯畀主。其自出也,若自归主,主亲所智(知),皆笞百。(一五九)
奴婢亡,自归主,主亲所智(知),及主、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之,其当论畀
主,或欲勿诣吏论者,皆许之。(一六〇)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亲所知”云:“亲所知,亲属朋友。”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未对“亲所知”作注。
曹旅宁先生在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中“亲所知”的解释 》 一文中,将汉简中的“亲所智(知)”解读为“本人亲自掌握线索,报官捕获这种情况。”曹先生认为用秦简整理小组的注释解读汉简,会产生矛盾。
我们以为,以秦简整理小组的注释解读汉简,并不矛盾,而且解读也十分圆满。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对两条《亡律》“自归主”语下的标点发生错误,而曹先生未察。“自归主”语下的标点应为顿号而非逗号,“主”与“主亲所智(知)”属于并列关系,都是“自归”之“归 ”的宾语。
不妨将两条汉律中相关部分的意思说明一下,简一五九是,奴婢不论是向官府投案自首,还是自己主动回到主人以及主人的亲属朋友处,都要笞打一百下。简一六〇是,逃亡的奴婢,自己主动回到主人以及主人亲属朋友处的,与主人、主人父母、主人子女或主人的同居者自己抓获回来的,如果论罪处理,奴婢最后都应交还主人,那么主人不愿意送官的,都准许。
其实,曹先生的新解也仍然是存在问题的。比如,在简一五九中,依曹先生的解释,奴婢向官府投案自首在处理结果上就会与由官府捕获没有差别,这显然与汉律自出减罪的精神矛盾。在简一六〇中,则是前面“主亲所智(知)”既然属于“本人亲自掌握线索,报官捕获”,那么后面再“或(而)欲勿诣吏论者” 的送官判处就根本谈不上。奴婢由官捕获,已然在官,怎会再有主人将其送官之事呢?
注:曹旅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中“亲所知”的解释 》,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08 http://www.baidu.com/baidu?word=%D4%F5%BB%E1%D4%D9%D3%D0%D6%F7%C8%CB%BD%AB%C6%E4%CB%CD%B9%D9%D6%AE%CA%C2%C4%D8%A3%BF&tn=myie2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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