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BSCI):中欧贸易的又一新壁垒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国际贸易中的人文因素不断加强,经济利益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被逐渐提到议事日程。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BSCI)是继美国社会责任国际(SAI)的SA8000之后的又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标准与规范。它的推广与实施对于目前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与社会责任标准相去甚远的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无疑将成为中欧贸易的又一道难以跨越的新的贸易壁垒。一、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
一)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的产生
随着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一些企业及其供应商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雇用童工、强迫劳动、延长工时、压低工资水平、工作场地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各种形式的歧视等违反社会责任的问题不断地被披露出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欧洲和来自世界各地的零售商、工业企业、贸易商及行业协会等制定了各自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标准,芬兰、法国、德国、荷兰、瑞典和英国等国家还建立起相应的监督体系。但众多的行为标准和不同的审核程序使得零售商及其供应商在承担社会责任时感到无所适从、难以承受,因此急需在各个国家之间、在零售业和工业企业中采取一致的行动。为了规范和统一欧洲不同零售商和企业行业间的社会责任和行为标准,从2002年起,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欧洲对外贸易协会(Foreign Trade Association, FTA)开始致力于在欧洲范围内建立共同的社会责任监控机制,为欧洲许多不同的行为守则和监督体系制定一个统一的社会标准。经过与一些零售商的多次研讨和部分生产厂商的试点,2003年3月由欧洲外贸协会(FTA)发起、在50家零售商、进口商和生产企业的共同参与下,正式成立了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委员会(Business Social Compliance Initiative,BSCI)。
CI是一个以督促和不断改善成员及其在世界各地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行为为目的的非牟利的民间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BSCI的组织机构由成员董事会、代表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秘书处几部分组成。BSCI 会员资格分为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两种,任何加入BSCI 的成员都要承诺支持并促进BSCI 的目标,特别是承诺在合理的时间内以BSCI 的标准审核其供应商,并将它们纳入遵守社会责任的程序中。BSCI 的目标、行动方案、审核程序、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和道德标准等,体现在其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因此,更确切地说,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BSCI)不仅是一个组织,更是一种行动和一个系统。
二)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的主要内容
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BSCI)的落实与实施,主要是通过出台一系列文件来推动的,这些系列文件包括《BSCI 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BSCI 管理手册》(Management Manual)、《BSCI 体系介绍》(System Description)、《BSCI 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BSCI 社会责任审核》(Social Audit)等。在这些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和道德标准的系列文件中,《BSCI行为守则》是该体系的核心。
《BSCI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是以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公约规定等国际准则为基础的。《BSCI行为守则》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标准,涉及范围广泛,《BSCI行为守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BSCI的性质、要求、目标及宗旨
欧洲商界社会责任委员会(BSCI)是欧洲社会一个针对遵守社会责任的统一监控体系,旨在不断改进成员及其在全球各地的生产及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表现。BSCI 要求其成员及其在全球的所有供应商遵守《守则》的各项要求,供应商必须确保直到最后生产阶段的生产过程涉及的所有分包商也都遵守这一《守则》。BSCI的目标是提供一个国际通用、旨在帮助供应商遵守的监督体系,以确保该《守则》的全面落实与实施。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BSCI)涉及到各种消费产品,但目前主要集中在纺织、成衣、鞋类和玩具几大类产品上。
2. 对社会责任的要求
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对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血统、社会地位、社会背景、残疾、种族、国籍、党派、性取向或任何其它个人特征的歧视),禁止雇用童工,禁止强迫劳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工作场所的操作和条件不得损害基本人权),保证环境安全(废物管理的程序和标准、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处理和清除、排放物的处理等都必须符合或高于最低法定要求)。
3.对工时和工薪的规定
每周允许的工作时间最长为48小时,允许的加班时间最长为12小时,加班工作应出于个人自愿,员工在连续工作6天之后有权拥有一天休息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时间工资的支付应符合或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及/或行业标准,不得非法或未经许可而降低工人工资。
4.惩罚与制裁措施
一旦供应商被确定违反或未能达到该《守则》的要求,以及如果在充分的时间内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落实执行时,BSCI 成员有权选择停止当前的生产,终止相应的合同,暂时取消未来的合同及/或终止与该供应商的贸易关系;当审查结果表明该供应商已采取了纠正措施,并已完全遵守BSCI 行为守则时,则可以恢复商业关系。
5. 实施条款
《守则》还规定,所有供应商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和监控BSCI行动,要将采用社会责任标准和遵守《BSCI行为守则》作为与供应商签订所有合同的条件;供应商要定期报告其实施该守则的情况,并允许代表BSCI成员的组织在任何时间、不论是否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审核供应商及其分包商的经营场所。
为了落实《BSCI行为守则》,确保和帮助供应商、零售商、审核公司以及其它相关方在各自领域内达到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和环境标准的要求,BSCI同时颁布了该《守则》的实施指南——《BSCI管理手册》。手册将《守则》中对供应商的期望、要求以及在整个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及标准等进一步细化。
二、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对中国的影响
一)中欧贸易概况
2004年欧盟东扩以后几乎囊括了整个欧洲,并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最大的技术来源地和重要的外资来源地,同时中国也是欧盟的重要贸易伙伴,2006年中国取代了美国上升为欧盟第一大贸易进口国。近年来,中欧贸易额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据中国海关统计,2005年中欧双边贸易额比上一年增长了22.6%,2006年又同比增长25.3%,达到2723亿美元,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5.5%;其中中方对欧盟出口1819.8亿美元,同比增长26.6%,占中国出口总额的18.8%;自欧盟进口903.2亿美元,同比增长22.7%,占中国进口贸易额的11.4 % 。
中欧贸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中欧贸易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从商品结构上看,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主要是机械、电器及电子产品、汽车及其零部件、飞机、光学、照相、医疗设备等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含量产品;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则主要是电器及电子配件等低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毛纺针织产品、塑料、鞋类、玩具、家具、皮具、箱包、钢铁制品、焦炭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二是贸易收支不平衡。从贸易盈余情况来看,由于欧盟各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对华产业转移导致的效应,在中欧贸易中欧盟出现连年的逆差,而中方则存在较大的贸易顺差。2005年我国对欧盟贸易顺差701.1 亿美元,同比增长89.3 %;2006年中欧贸易顺差继续扩大,达到916.6亿美元,比上一年又增加了31%。三是贸易争端和摩擦不断。为了扭转贸易逆差的局面,欧盟不断地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单方面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普惠制“毕业条款”等限制措施,以减少和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
二)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BSCI)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由于中国出口产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在欧洲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占有率的逐步攀升,对欧洲同类企业造成很大的压力和威胁,欧盟内部出现了保护主义的呼声,并采取种种措施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近几年来使用最多的、且对中国商品影响最大的,是名目繁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TBT)。据商务部发布的《200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调查报告》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不容乐观。2005年在中国22大类出口产品中有18类由于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直接损失,损失金额达到691亿美元。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类别主要是食品土畜产品、纺织品和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占我国出口全部直接损失的43.2%。因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企业出口造成损失最大的贸易对象国是欧盟,占我国此类损失总额的38.84%,其次为美国和日本。
如果说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给中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那么欧洲的社会责任标准——商界社会责任行动(BSCI)将是中欧贸易的又一道新的更难跨越的壁垒。首先是因为BSCI行动的实施不仅要检验产品本身,而且外方还要到实地考察,通过验厂来确认供应商是否符合BSCI标准。外方验厂的环节多、内容细,既包括生产环境、安全措施,又涉及到工人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既审核“硬件”,又查验“软件”,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都有被取消订单和合作的可能。其次,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BSCI)优先实施的产品对象是纺织品服装、运动商品、玩具、鞋类等劳动密集型商品,这些恰恰是我国向欧洲出口的大宗商品。由于这类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和技术标准等的要求相对不高,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等也不够完善。因此,这些行业的绝大多数企业既达不到BSCI 的“硬件”标准,更远离“软件”的要求。其三,我国对欧洲的出口主要依靠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但企业如果要达到BSCI的社会责任标准和各项要求,就要加大对企业职工保护的投入和企业环境保护的投入。除大量的资金投入外,还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些无疑会提高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生产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短期内降低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相当一批依靠劳动力成本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优势丧失,甚至陷入困境。
三、应对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的对策措施
我们在担心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BSCI演变为新的贸易壁垒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它的积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BSCI行动不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它将规范企业的道德行为,迫使中国企业提高社会责任的意识,有助于我们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这些不仅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同我国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社会目标相一致的。因此,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趋利避害,变外部的压力为内部的动力,勇敢地面对和跨过社会责任这道槛。
一)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目前全球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尚不统一,欧盟的定义是:“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把社会和环境问题整合到它们的经营运作以及它们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从这一表述中可以看出,社会责任强调的是企业或组织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强调企业要将社会和环境问题融合和贯穿到如产品开发、生产过程、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日常业务经营活动的始终。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和环境意识的提高,人们对自然环境、生存环境和生存质量等越来越关注,反映在国际贸易领域,表现为国家之间产品的竞争逐渐由价格竞争转变为品质竞争,再转变为劳工标准的竞争。我国企业应敏锐地捕捉国际贸易发展的这一新趋势,认识到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仅依赖于产品质量,还要靠企业的社会形象,社会责任将成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标准,并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既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就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同,更无法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为此,我国企业应对其发展战略做出相应的调整,处理好既得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经营目标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减少短期行为,改变经营管理模式,倡导和强化人性化管理与社会责任;加大对经济、社会、环境和人权方面的关注,努力减少生产过程及经营运作中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改善员工的健康及安全状况,讲求诚信,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建立完善的、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运营制度,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国际公信力。
二)加强政府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
在社会责任缺失和企业信用缺失的现阶段情况下,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单位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落实不能光靠企业自身的觉悟,还要靠规范、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政府的有效监督与调控,靠政府法制和行政等手段的强大力量推动。
首先,政府应以欧洲商界社会责任行动(BSCI)为契机,抓紧制定和实施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规章、政策和措施。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本地区的《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指导意见》,并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和管理,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其次,除法制和行政措施外,政府应通过媒体、研讨会、表彰会等社会手段,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营造企业规范经营、遵纪守法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促进企业在关注经营管理的同时,重视企业的社会形象,加强社会责任管理,关注环境、关心公共事务、关爱员工。此外,应像环保指标一样,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和科学的评价体系,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进入企业诚信档案,使社会责任指标成为对企业的刚性约束,对违反和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约束和处罚,并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逐步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总之,政府通过以上措施,有意识地、积极地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朝着积极履行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
三)重视和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推广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
在一个规范、健全和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中,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可低估。它既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也是对政府缺位或难作为现象的补充,对于需要由盈利主体自觉意识和政府监督行为相结合而共同解决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更是如此。这方面应推广我国纺织协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 的经验,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要尽快成立各专业协会的社会责任建设推广委员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颁布全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并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和实施细则。与此同时,制定规划,以试点起步,逐步推广。各行业协会还应定期发布本行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把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项行业自律活动,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下去,使社会责任成为更多企业、乃至所有企业的自觉行动,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体公民的共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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