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合同确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么?
招商引资合同确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么?甲方:某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某高科技企业
甲方义务:
1、批地;
2、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3、快速办理各项手续;
4、提供咨询、申报、审批的全过程服务,提供优惠政策(如全额补助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五年内免所得税、五年内由财政补助房产税...)
乙方义务:
在一定时期内“力争”开发3项国内领先技术成果。
后乙方未能完成技术成果,发生纠纷,一、二审均认定纠纷系民事纠纷,按照民诉法程序审理,并支持原告(甲方)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赔偿(其实应该是返还)己方已支付对价,折合一定金额。
这样的合同,不是行政合同么?怎么能是民事合同? 然则行政合同偶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本案该如何处理?
请专家、高手发表意见!~~谢谢 这个问题
没有考虑过 答不上来
就像原来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也有过争论
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当然 2005年9月1日起法释6号
第一条 已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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