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z888 发表于 2007-6-21 17:23:45

证卷业QDII试点扩大

证监会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7月5日起施行
 ■申请QDII的基金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申请QDII的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7月5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
 在上述文件生效后,证监会将受理QDII资格申请,基金监管部和机构监管部分别负责审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QDII资格申请。有关机构取得QDII资格后,可以提交产品募集申请。产品申请由基金监管部、机构监管部初审,并提请证监会、外汇局和境内外专家组成的QDII产品专家委员会讨论。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外汇局备案。据初步判断,大概分别有10-20家左右的基金公司和券商符合QDII条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扩大试点初期将在产品设计等方面进行非常严格的审核、评价。为提高QDII业务的审批效率,相关部门正在协商能否让证监会对QDII的资格审批与外汇管理局的额度审批同步进行。
 《办法》定义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简称QDII,是指具有良好的证券投资能力、经监管部门批准,向境内居民、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此前,针对个人投资者的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去年9月已经推出,共募集1.97亿美元。
 《办法》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作了原则性规定,《通知》则对《办法》有关内容及其实施做出详尽规定。申请QDII的基金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申请QDII的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在募集形式上,基金公司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证券公司可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等。
 此外,基金公司还可以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证券公司通过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为培育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跨境投资的能力,《办法》规定,QDII可以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以切实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在投资运作方面,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香港、澳门可参照执行;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此外,《通知》明确了QDII投资的个券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行为,金融衍生品投资只能服务于规避风险、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业绩信息,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在QDII产品审批方面,证监会表示,将在考虑业界专家在产品方案、投资运作、技术准备、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意见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为确保《办法》和《通知》的妥善实施,证监会与境外监管部门将在QDII境外托管、投资运作、登记结算、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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