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发表于 2007-6-19 05:57:59

谈法律制度的移植

   植物的生长,是必须有一定的土壤和气候条件的,否则,就难以成活。番茄的老家在南美洲秘鲁的丛林幽谷之中。十六世纪时英国俄罗达拉里公爵漫游南美,看到这种鲜红美观的果实十分喜欢,便带回一株献给了女王伊丽莎白观赏,此后,番茄就传入了欧洲。大约在明朝的时候,番茄传入到了中国,成了国人的一个可口的食物。番茄之所以能够在这么多的地方繁衍,是因为它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而有的植物就不行了,换一个环境就会变了样,甚至无法生长。南橘北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南方的橘子移栽到了北方,就变成了枳子。因为,南橘根本就适应不了北方的生成环境。法律制度的移植其实也是一样的道理,国外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果不符合本国的国情,硬要在本土中推行,就要变成很坏的制度。
   一个在历史上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学习外国的先进制度,当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个学习必须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否则,将是有害无益的。这个道理,是和中国共产党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一样的。现在想来,人民革命初期,我们学习无产阶级的理论是何等地肤浅和幼稚呵。许多人只会囫囵吞枣、生搬硬套,根本就不懂得如何将普遍真理同中国的特殊社会实际结合起来,结果走了不少弯路,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经过了艰苦的实践,我们终于明白了,中国的问题,具有中国的特殊性。这样的矛盾的解决,是不可能从书本上找到现成答案的。而必须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寻求符合中国实际的革命道路。正是在这种科学精神指导下,我们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我们很难想象,在教条主义思想的支配下,革命事业最终将会是一个什么样子。学习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也是如此,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本土的特殊情况,要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只有将优秀的制度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才是学习人家好的东西的正确的方法。
   我们知道,科学技术具有普适性和无阶级性的特点。因此,对于科学技术的学习引进,一般来说比较容易,很少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而政治法律制度就完全不同了,这些制度不仅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并且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鲜明的文化特征和民族性。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在国外看起来是很好的东西,简单地移植到本国,就一定是好的。必然的,有的东西硬要移栽到本土,不仅发挥不了作用,还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如何学习国外的法律制度,我以为日本人的经验是很值得借鉴的。日本政府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后,聘请法国法学家波索纳德起草《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民法典》等,随后又聘请德国法学家莱斯勒教授起草《商法典》。后来认识到,德国的法律制度更适合本土,于是在 1889年颁布了《大日报帝国宪法》之后,日本政府又成立法典调查委员会,加紧对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按德国法典模式,结合本民族实际情况,进行系统地修订。到了1907年编制完毕,确立了“日本六法”体系: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得以最后确立,为日本民族的崛起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制度的基础。
   我们已经将依法治国作为了基本的国策,法律制度建设当然是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由于我们的法治实践经验匮乏,学习国外的先进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实际上,我们已经移植学习了不少的法律制度,比如律师制度就是很成功的一例。现在特别要注意防止和反对的是一种机械地、形而上学的学习态度。以为只要是好的东西,就可以统统拿来,全然不顾中国的实际情况。比如说,不少人士呼吁要建立“沉默权”制度。这个制度在一些西方国家也许是好的,但在中国却是万万行不通的。人家的这个制度,是有其他的制度作保障的。比如陪审团定罪制度,被告人沉默,那么如何认定犯罪事实,并不同我们当前实施的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只要控方说服了陪审团,不管证据情况如何,照样可以定罪。还有证人出庭制度,根据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任何证人除了特殊情况都必须出庭如实作证。再就是先进发达的侦查系统和技术,也是我们所不可比拟的。辩诉交易也是实行“沉默权”制度的一个基础,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了“沉默权”,自认有罪,法官就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协议,从轻判决。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犯罪人是放弃了“沉默权”的。缺少这些制度的中国,如何全面推行“沉默权”制度,那么,肯定绝大多数犯罪人是闭口不讲了的。因为,坦白了,对自己并没有多大的好处呀。这样一来,本来破案率就很低的刑事案件,必然更难侦破。这种状况带来的后果,就是刑罚的威慑力大幅度降低,犯罪率大幅度上升。试问,出现如此恶劣状况的制度,难道还是一个好的制度吗?
   辩证法早就告诉了我们,具体问题必须具体分析解决。任何时候,任何事项,都莫不如此。就连发问“下雨好不好”这样简单的问题,如果脱离了实际也是很难回答的。而只能根据具体条件来答复,对于久旱的农民来说,下雨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而对于出外旅游的人来说,就不是一件好事情了。小事如此,况乎关系到一个民族发展兴旺的大事情!我们要知道,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并非都是具有普适性的“番茄”。对于任何法律制度的评价,好坏与否,必须是在具体背景下进行的。脱离了客观条件,抽象地定论,是毫无意义的,也是不可能的;盲目地引进,则更是贻害无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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