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案例:记者采访变成广告
作者身边的案例:记者采访变成广告为了让孩子更聪明,当孩子刚满三个月,妈妈就带着孩子参加一所妇幼保健医院开办的“幼儿早期智力开发班”。该班设在该医院的“早教门诊”之下。但妈妈一直认为,这个早期智力开发班与早教门诊是没有关系的。因为门诊专门针对那些发育可能有问题的孩子,而开发班则对正常孩子的智力进行开发。两个月后的一天,早教班的负责医生约见妈妈,说明天有本市电视台的记者来访,因为妈妈与宝宝这两个月表现出色,到时请妈妈说几句,谈谈自己的感想。妈妈爽快的答应了。
第二天妈妈与宝宝打扮得格外漂亮,记者也真采访了妈妈,问了很多问题,妈妈一一作答。突然记者提问:“那么您认为您的宝宝在没有来早教门诊之前,存在什么最让您烦恼的问题呢?”妈妈听到“早教门诊”几个字,不由心下一愣,但随之以为是记者把早教门诊与早起智力开发班混淆了,也不以为意,想了一下答:“我的宝宝在没来这里之前,存在一个让我不太放心的问题,就是对自己的名字不太敏感。”“那么现在呢?有很大变化了吗?”“现在好了……”过了两天,该市电视台果然播出了这个采访节目,但妈妈一看之下,感觉难受之极。因为她看到这个节目的名字就叫“早教门诊让您的孩子健康成长”,放到关于采访她的内容时只有两句话,就是“我的宝宝在没来这里之前,存在一个让我不太放心的问题,就是对自己的名字不太敏感。”“现在好了……”并附上了宝宝的照片。加上记者的解说,似乎让人感觉她的宝宝原来是个“问题孩子”,现在经过早教门诊而治愈了。妈妈感觉上当受骗了,而且感觉电视台似乎侵犯了宝宝的名誉权。该节目重播了三次。
讨论:
1、 妈妈和宝宝的权利受到侵害了吗?什么权利受到侵害?
2、 妈妈想要通过诉讼维权,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诉求?有胜诉的可能吗? 翘首盼高手关注此贴案例! 这个案还需要补充些事实。
首先从纯理论上谈,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一规定是我们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权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3)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4)行为人有过错。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行为, 诽谤行为。在特定条件下, 新闻报道失实也可构成侵害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就本案而言, 关键在于记者的报导有没有”严重失实“。仅就1楼的表述来看, 作出判断还不是很容易 : 孩子母亲的话都是出自其口, 孩子的照片也是她主动给记者的。。。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记者对早教门诊的介绍。如果记者着重强调的是门诊对弱智儿童的治疗而不是早期开发, 那么似乎可以认为把该儿童当作例子纯属不当; 有严重失实的嫌疑。但是遗憾的是一楼没有这方面的介绍。 记者将早期智力开发班与早教门诊偷换概念,并且在报道采访时采用片面的语言,(虽然是真实的),但这个报导足以给人误导,已经构成严重失实了! 现在的商家真实高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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