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tcasc 发表于 2007-6-4 21:48:21

税负调整必须体现税收文明的时代渴求

2007年5月30日0时04分中国股市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调整所演绎的新“半夜鸡叫”是中国经济向市场化演进中的一个重大扭曲。这个带有神秘性与突然性交织的波诡云谲的政策调整不仅给中国股市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震荡,而且也给政府威信与政府信用造成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和长远影响。财政、税收与证券监管部门在一夜间就成了“千夫所指”,市场也又一次遭受了难以估量的人为创伤。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使得政府的税收每个交易日就增加了16亿元,按照每年240个交易日计算,仅此一项,税收增加就达到3840亿元,相当于2006年国家全部税收增加额6770亿元的56.72%。

  在中国股市刚刚从长达四年半的大熊市中走出并且还处于大病初愈的恢复性时刻,税收的这种大幅度增加无疑属于横征暴敛!从1978年到2005年,国家的财政支出增加了29.24倍,经济建设费支出只增加了11.96倍,国家的行政费用开支却增加了122.11倍!政府与行政部门不是采取压缩行政机构与减少行政费用开支的办法来挤缩行政功能并放大市场功能,相反,却以保护投资者的名义来扩大征税基数进而去填补行政费用开支的巨大“黑洞”甚至“无底洞”;在税收政策的调整已经导致了国家财政预算发生了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却不经任何立法程序、不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同意就仓促推出重大的税收调整政策,这不仅反映了行政部门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已经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而且也集中暴露了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重大制度缺陷。它再一次向世人表明,双重立法体制已经不适应甚至很不适应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导入全新的税收文明机制乃至全新的立法制度不但十分重要而且也刻不容缓。

  税负调整必须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现代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经济,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有什么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就法律范畴而言,税收属于公权力,这种公权力的行使及其边界,就是不能侵犯公民财产的私权利。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通过法律来对税收进行全面的与彻底的规范。征税人与纳税人本来是社会监管中博弈的双方,如果把税收的决定权交给征税人,那就会无限膨胀权力机关的公权力而损害纳税人的私权利,就等于可以由博弈的一方来独自决定另一方的财产和命运,这无疑是对现代市场经济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原则以及公民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反动!中国的税收制度给行政权力甚至税收部门留下了巨大的行使权力的空间,这无疑是旧的经济体制与旧的管理模式在新经济体制与新运行模式中的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无一不重视税收在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中的“调节器”与“稳定器”的作用,无一不对税收制度给与严重的关注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重大调整。“课征新税或变更现行的税收,必须依法律或法律确定的条件”——这条已经进入很多国家《宪法》的规定,为税收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最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且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税收立法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已经真正跨进了现代市场经济大门,在《物权法》时代,行政部门的公权力必须进行全面的和深刻的调整,不如此,就很难维护现代市场经济的宗旨和灵魂,中国的宏观经济体制就很难步入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轨道与运行机制。

  税负调整必须体现制度转型的法律诉求。改革开放28年来,中国的立法机制一直实行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调节与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这样双重的立法体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都给行政权力留下了巨大的制度空间,也由此形成了中国立法体制的巨大漏洞。立法机构的立法在本质上是要限制政府等行政部门的公权力并且要尽可能地防止其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如果在立法中给行政权力预留空间,那就是向行政权力对国家立法与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发出要约,这就在本质上违背现代市场经济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灵魂。现代税收制度的最典型特征是税收法定主义:课税的实体要素与程序要素都必须由立法部门制定而不能进行任何的行政授权;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所做出的一切征税决定不但无效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课税要素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都必须明确而不能引发歧义;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必须明文规定而且禁止溯及既往也禁止类推适用。显而易见,中国的税收体制与税收机制还远没有达到这样的规范和要求,在中国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得到重大推进的大背景下,税收制度还秉承如此陈旧的理念与如此行政化的方式,就将对整个经济体制的全面转轨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并且将极大地阻延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如果说,这种陈旧的税收体制在双重体制并存阶段还有一定存在价值的话,那么,在中国经济体制已经跨进了现代市场经济大门的今天,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乃至所有行政机构自行决定税收的权力就应当被无条件剥夺;如果说,双重立法体制在双重经济体制下也还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话,那么,在中国经济体制已经跨进了现代市场经济大门的今天,这种双重立法体制对于政府、企业、市场与个人角色的全面调整就已经是弊多利少。政府等行政部门放弃行政立法的权力并不意味着权力的缺失,而恰恰是社会权力的重新归位并且更好地行使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并且更多地为人民谋取利益。不能准确地把握行政权力与社会发展和市场机制的法律边界与内在关系,就会造成权力理念与行权观念的重大误区。

  税负调整必须体现社会正义的主导取向。税收体现着国家意志和发展要求,它本身也必须反映并体现着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税收正义,国家税收必须量能课税、公平税负、平等公开、程序理性并且要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税收正义体现了人类对税收法制化和税收文明化的强烈渴求,是人类社会从传统文明走向现代文明的进步阶梯。如果税收的制定是“黑箱”或“暗箱”操作,并且被用来调控甚至打压市场运行,那就不但是对税收文明的最大讽刺,而且也是对在中国渴求税收正义的最大滑稽。人民用自己的财产进入股市,这是公民私权利的空前觉醒,也是中国全面进入资本时代的必经程序。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现代法律制度的精髓在于,法律和制度不仅是用来限制人的,更是被用来保护人的。中国的税收制度不在税收要素与税收程序上做根本性的变革,税收制度被不断地用来对市场和股市进行“恫吓”甚至打压,那就将股无宁日,市无宁日,民无宁日,中国股市就将无法真正走出旧市场的阴霾并走向新市场的坦荡。

  中国正处于社会大变动中的内核裂变期,文明的冲突与理性的较量不但难以避免,而且还会愈演愈烈。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最可靠保障是制度,因此,中国必须把社会发展的最主要基础放在制度文明与制度理性的建设上面,并且从人格依赖与政策依赖转向制度依赖与市场依赖。这是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与保障公民的私权利的最核心屏障,那种把文明与进步寄托于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侥幸与幻想则必须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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