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hong 发表于 2007-6-3 16:40:54

案例讨论:特别防卫权

一日深夜,甲某和女朋友赵某在一公园谈恋爱时,遇到歹徒乙某和丙某的拦截。乙某和丙某将赵某挟持到公园的偏僻角落。甲某到附近的商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后赶回现场,见到乙某正在撕扯女朋友的衣服,欲行强奸,丙某在旁边望风。甲某就冲上去前去,持刀将丙某捅倒,又捅向乙某的背部,导致二人当场死亡。
请问: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wohong 发表于 2007-6-3 16:45:26

本案中,甲对丙某的防卫属于防卫过当。丙某虽是强奸的共犯,但其只在旁望风,并非实行犯,不具有严重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质,因此只能实行有限防卫。
但是对甲定什么罪呢?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不大明白

甲对乙的问题在于:是不是凡是正在进行强奸的就可以直接杀死?也就是甲对乙的防卫是否属于行使特别防卫权?

我觉得从案情来看,此时,甲之女友的生命并未处于危急时刻。甲还有其他手段制止乙,是否可以不将乙杀死?似乎有点防卫过当。但刑法上所说的防卫过当,应该是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即使有超过一些限度,但也不是明显超过。因此,甲对乙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



大家讨论讨论。

bookish 发表于 2007-6-5 02:48:20

首先,乙正在实施犯罪,而且其犯罪属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质,不能说这种侵害不致人于死地就不能强制制止;
第二,对方是两人,要立即制止犯罪活动,用刀刺丙和乙,似乎是当时可采取的唯一有效措施,因为没有其他手段可确保制止乙的犯罪行为。甲的本只想使他们失去继续犯罪的能力,没有试图结束他们的生命,他们的死亡,出乎甲的意料之外。

但再仔细看,甲某是在遇到歹徒乙某和丙某的拦截之后,预料到将会发生什么,才去商店买刀,再回来用刀刺丙和乙的。他既没有报警,也没有请求他人协助制止犯罪,而是有预谋有目的地行凶杀人,并且就是要置人于死地,因此属故意杀人,考虑当时对方正在实施犯罪,也没有证据说明甲就是要杀死对方,可判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外行,讲不出道理,胡说一气。请指正。

wohong 发表于 2007-6-6 10:43:20

版主,你这么绝啊。要判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啊。

不过你说的也有道理,他既然出去买刀,为什么不先报警?

我想他也许忘记了吧。

其实区分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就在于:目的是什么?故意伤害的目的在于伤害他人,而防卫行为的目的在于制止犯罪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其次,对象不同:防卫行为虽然也伤害他人,但是,这个“他人”是特定的,正在实施犯罪的“他人”。丙、乙正在实施强奸犯罪。甲的目的是制止犯罪行为,并不是杀人。应该是防卫行为的。

从本案来看,甲的目的显然在于保护合法权益。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bookish 发表于 2007-6-6 17:36:07

引用第3楼wohong于2007-06-06 10:43发表的 :
版主,你这么绝啊。要判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啊。

不过你说的也有道理,他既然出去买刀,为什么不先报警?

我想他也许忘记了吧。
.......

不是我说得绝,而是这起案件是在用犯罪手段制止犯罪。

所谓特殊防卫权,应该是指只有在不能用其他更有效的方法制止犯罪时才可以使用的手段吧?

如果他同时报了警,再返回原地,发现已经来不及等警察赶到了,或者说,他当时找不到求助途径,也没旁人愿意帮忙,只能抢了商店拿了刀赶去救助,那情况又有所不同。

对于过错全在对方的交通事故,交通法规还有“你是否尽到责任避免事故发生”一说呢。

不知道法律对这样的问题到底是如何处理的。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7-6-6 17:50:00

先帖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权 或 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wohong 发表于 2007-6-6 18:05:00

我们的正当防卫,并没有要求要先报警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吧。

我本意在于讨论防卫是否过当,你连防卫都不承认啊。我已经说过了,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关键看其目的。。不管甲采取的手段是否过度,但你不能否认,目的在于制止犯罪吧。

bookish 发表于 2007-6-6 18:34:07

引用第5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6-06 17:50发表的 :
【特别防卫权 或 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学到了。谢谢含笑兄和wohong兄。

小时候学过点武术,考虑以后买把刀,晚上专到事故多发的僻静处散步,遇到上述歹徒见一个杀一个,既英雄救美,又为民除害。只是遇到这种机会的概率太小太小了。:-(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7-6-6 20:35:46

哈哈
小心掉进 非正当防卫的泥潭哦 尤其是小心“假想防卫”

1、 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 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 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 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 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 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wohong 发表于 2007-6-8 19:51:40

如果你真那样做了,真是社会之幸啊。有利于遏制犯罪呵。

无法之天 发表于 2007-6-12 17:15:10

先表明一下观点:甲涉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1、甲捅死望风的丙实属防卫过当,因当时丙只是在望风,而没有实施强奸行为;
2、甲捅死乙,当属正当防卫,并无不当。乙是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侵害人,对其进行的防卫属于特殊防卫,或者叫无限防卫。

个人浅见,请予指正。

逆水行舟10 发表于 2007-6-13 22:57:48

bookish认为甲某“既没有报警,也没有请求他人协助制止犯罪,而是有预谋有目的地行凶杀人,并且就是要置人于死地,因此属故意杀人”,个人认为并不能成立。第一,也许甲某采取先报警或者请求他人协助的方式能更好地处理当时的情形,但是在危机情况下,不能对人的理性要求过高,因为在千钧一发之际,并无多少考虑时间;第二,甲某在事先并不认识或者与乙某和丙某结仇的前提下,判断“有预谋有目的地行凶杀人”并不成立,其目的应当在于制止犯罪的发生,因此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由于强奸是严重的暴力行为,丙虽在望风也为强奸共犯,并不能排除他的人身危险性,被捅死是否一定构成防卫过当也值得考虑,个人觉得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环境以判断紧迫性来决定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henrry88 发表于 2007-6-14 00:02:37

从纯理论角度看, 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20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条款没有设定任何条件性限制。 就绝对意义而言,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 使用任何手段防止强奸犯罪。 所以至少在名义上总版主以后可以买把刀,晚上专到事故多发的僻静见义勇为, 为民除害 (尽管要可能会因为随身携带凶器而受到处罚)。 问题在于如何确定 “正在进行”这几个字。 wohong也说了,乙是“欲行强奸”, 有主观判断的色彩, 所以不完全符合上述“正在进行”的规定。 丙更是在放风而已。 所以个人认为这里不能适用“特别防卫权” 的法条。 由此, 甲某的行为就必须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这个角度来考察。

刑法20条第一款的限定比的三款的规定要宽, 其对象是 “不法侵害” 而已。 如果说乙和丙的行为不确定时候构成强奸, 那么其构成不法侵害是肯定的。
同样, 刑法第20条对防卫行为的限定是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没有其他限定条件; 反言就是任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无论是随身携带刀具, 还是去商店购买武器, 都是可以作为防止手段 。甲某的防卫行为是无疑的。然而如果乙和丙的行为不构成强奸而仅仅是不法侵害的话,
甲伤人致死就明显构成防卫过当了。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7-6-14 00:18:27

引用第12楼henrry88于2007-06-14 00:02发表的 :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没有其他限定条件; 反言就是任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无论是随身携带刀具, 还是去商店购买武器, 都是可以作为防止手段 。

对这一问题 我觉得可以做进一步讨论

henrry88 发表于 2007-6-14 00:27:14

引用第13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6-14 00:18发表的 :


对这一问题 我觉得可以做进一步讨论




其实工具本身不是问题, 问题在于使用工具的后果。 举个荒诞一点的例子, 甲某不是去买刀, 而是跑去开来一辆装甲车吓跑了罪犯, 甲不会因为开了装甲车而受到法律的处罚。 关键在于使用工具而导致的后果, 再举一个荒诞的例子, 甲某不是用刀, 而是用地上的树枝刺至罪犯命忘, 一样有防卫过当或者故意杀人的问题。

wohong 发表于 2007-6-14 08:21:51

引用第10楼无法之天于2007-06-12 17:15发表的 :
先表明一下观点:甲涉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1、甲捅死望风的丙实属防卫过当,因当时丙只是在望风,而没有实施强奸行为;
2、甲捅死乙,当属正当防卫,并无不当。乙是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侵害人,对其进行的防卫属于特殊防卫,或者叫无限防卫。

个人浅见,请予指正。

甲捅死丙,确属防卫过当,但其意并不在杀人,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无法之天 发表于 2007-6-14 09:38:36

从案例介绍来看,很难直接得出甲捅丙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但设想一下当时的情形,甲为了制止正在对其女朋友进行侵犯的强奸行为,对实行犯的同伙(虽然仅仅是在望风),在拿刀子捅向他时,哪里会还顾及其死活!(实属一种放任心态)。
虽然是故意杀人罪,但按照刑法232条,本案应属情节较轻,应当在3-10年的法定刑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个人浅见,欢迎指正。

zqfhzm 发表于 2007-6-15 00:24:45

丙望风的具体情形,可否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如就站在强奸现场。即丙当时的具体情形,客观上对甲是否能够构成一种阻碍,或者心理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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