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和司法
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5月29日因受贿罪被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筱萸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准备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日报》 昨天(2007-05-31 第02版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9/5802179.html)发表评论,高调指出判处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死刑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以及中央惩治腐败分子的坚强决心,宣称今后将“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或许这篇措辞严厉的评论表明,面对愈演愈烈的腐败风气,高层可能将调整这几年对贪腐高官“慎杀”甚至不杀的政策,以更为严厉的刑罚对付那些胆大妄为的腐败官员。
但是在该案作出没有终审判决之前,《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等于给不服判决的郑筱萸再判一次死刑,此处再次显示出了中国当代社会传媒和司法之间的尴尬和冲突。传媒的新闻自由来自于公民的宪法权利, 司法独立是公正审判的前提和保障,其本质具有排他性,本次事件再次向人们提出调和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和平衡关系的问题。传媒不宜总是在人人喊打或在领导喊打时,方推波助澜式的喊打。
传媒监督司法或许基于伸张和维护社会正义而作出的价值选择,但是另一方面媒体囿于情感性判断而较少顾及司法的技术化、程序化运作方式,容易出现了“传媒判案”的不正常现象。
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文章强调必须规范权力的运行,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和监控。当今的传媒恰恰是第四大权力,本身亦须妥当的自律和他律。 判处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死刑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法院的判决不是体现人民的意愿,而是尊重法律,依法判决
判处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死刑充分体现了中央惩治腐败分子的坚强决心,中央要惩治腐败是从纪委体现的,而不是从法官判决书体现的
人民日报属于党报,所以这里是不是应该讨论党大于法律,还是党也要尊重法律 呵呵,楼上capricorn_ye兄,该案尚没有终审判决,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是尚未生效的判决,如果北京高院依法改判的话,那是不是说就是违反人民的意愿,我想这顶大帽子北京高院恐怕承担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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