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hat028 发表于 2007-5-30 00:07:56

《每日经济新闻》:与国家863计划硬扯关系 超星之谜究竟有多少

《每日经济新闻》:与国家863计划硬扯关系 超星之谜究竟有多少




《每日经济新闻》关于400位专家学者状告超星侵权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包括该案被告超星神州科创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超星)。超星总经理助理阎云德在给《每日经济新闻》的回复中信誓旦旦地表示,“如果超星使用没有签约的作者的作品,超星就算侵权,这点是没有疑义的。”但据调查,这至今仍是超星背后的一个谜,而且其背后的谜还远不止“盗版”一个,打着“国家863计划示范工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制”、“集体版税”等旗号,超星不仅自己侵犯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还使全国各地不少图书馆也陷入了版权纠纷。那么,超星究竟有没有按其宣传的那样,将15%的版税通过第三方转交给了著作权人?如果真的交了,这些钱又究竟是如何运转的呢?



究竟有多少授权人?

《每日经济新闻》调查发现,超星在各种不同的场合宣传拥有著作权人授权的数据各不相同,30万是一种说法,25万也是一种说法。而根据《法制日报》报道:据一位曾经为超星工作过的内部人士透露,超星实际签约人数及签约量和他们自己公布的数字有很大出入。超星的签约管理比较混乱,很多所谓的“签约作者”实际上是没有作品的,甚至签约协议根本就是伪造的。由于签约核查存在漏洞,超星签约业务员伪造了大量假单,一来可以完成自己的签约任务,拿到提成,二来可以将承诺给作者的读书卡私自卖出,获得收益,所以前几年网络上有不少折扣极低的超星读书卡出售。也就是说,超星的版权外衣下,实际隐藏着巨大的版权风险,签约的有效率仅为15%-20%。

对此,超星总经理助理阎云德在回复《每日经济新闻》时表示,有关著作权人数据的统计数字,是由工作人员操作系统程序进行的。“如果超星使用没有签约的作者的作品,超星就算侵权,这点是没有疑义的,”阎云德说,超星现在的运作方式是只使用已授权作者的作品,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目前还不太可能公布已签约作者的名单。不过“超星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态度很明确:尊重作者、尊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将成为超星的核心竞争力,有30万作者授权的超星数字图书馆已经成为互联网上文字作品最大的权利人。”据其透露,超星数字图书的主要来源有:作者授权后给超星的图书、超星工作人员根据作者委托去寻找的图书、合作出版社提供的图书等。他因此强调说:“您提到的超星的不少图书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应当拿出证据。我们反对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作者的图书。”

假冒国家863计划?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的调查,超星的赢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面向个人用户的超星数字图书网和面向国内图书馆为主的机构用户的超星图书馆。前者的载体是www.ssreader.com网站,个人用户则通过购买其读书卡,每年交纳年费后阅览,而且后者的载体比较复杂,一般都是与某某图书馆合作冠名为某某超星,光上海地区就有华理超星、同济超星、二军大超星等,数量颇众。那么,这些个人用户和机构用户都对著作权问题熟视无睹吗?

据调查,国家863计划是超星用来蒙蔽著作权人和图书馆用户最大的道具。在《每日经济新闻》从2个不同的超星签约人处获得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作品收藏授权书”上可以看到,该授权书都是以“国家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为名散发的。而《每日经济新闻》遍查网上的超星图书馆用户,发现在几乎所有的宣传资料中,都可以发现这样的标准语句:“超星数字图书馆是国家863计划,目前全球最大的中文数字图书馆。”

“但是我们在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的网站上查不到任何超星获得863项目的资料,”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上海某数字图书馆专家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从来没有听说过超星获得国家863计划数字图书馆项目的事情,而且一般情况下,这样重要的项目也不可能授予这样一个企业,超星似乎是参加过国家图书馆的什么项目。”

《法制早报》此前的报道也证实了这一点,所谓超星863计划的真相是,中国国家图书馆2000年启动数字化工程,此项目入选863工程并得到了资金支持,而超星仅仅是与国图合作,负责图书扫描加工工作。超星把参与国家863计划数字图书馆的图书扫描这样一个非常普通的项目,巧妙描述在自己的超星图书馆资料中,吸引了许多著作权人授权,也吸引了全国各地图书馆的合作和购买。

受版权保护中心“保护”?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超星用来麻痹个人用户和机构用户的另一面大旗。超星在其数字图书网的“版权声明”中表示,“数字图书的阅读量和下载量均有详细统计,作者可以随时查询。所有统计数字和报酬分配方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督下进行。”“考虑到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的不同,各图书馆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督下将向馆藏作品作者支付报酬,以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数字图书馆的良性发展,与尊重著作权利益与扩大作品传播相平衡的版权保护原则相适应。”

在这里,超星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名字作为自己尊重著作权的重要筹码,并在所有超星读书卡上印上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字样。对此,超星总经理助理阎云德在回复《每日经济新闻》时说:“2002年,国家版权局曾经发过一个48号文,文件规定作品使用者在找不到作者情况下,可以将作品使用费交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由版权保护中心通过集体管理的形式将费用转交给作者。在这种情况下,超星公司将部分作品使用费转交给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并征得中心同意,在超星读书卡上印上此字样。后来,国家版权局将第48号文件废止,超星公司也停止印制该字样了。如果购买的读书卡仍有该字样,说明是非常早期流向市场的读书卡。”但是,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一份国家版权局2004年3月5日题为“关于同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停止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工作的批复”的文件表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早在2004年就停止了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工作。因此,超星在2004年以后所有关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宣传都是典型的对用户和授权人的误导。

而阎云德关于如果出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字样可能“是非常早期流向市场的读书卡”的说法更是与事实不符。《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中国社科院王育成(400位诉讼超星的著作权人之一)在今年5月19日和5月21日分别在北京王府井百货和北京连邦软件购买的2张超星读书卡的传真件表明,虽然超星不再在读书卡上打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字样,但在超星读书卡的封面上仍然明确印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制”字样。

每本书2元钱就卖?

在国家863计划的号召下,国内非常多的图书馆参与了和超星的合作。由于超星是一家民营企业,我们无法获知其财务情况,也无法获知其客户数量,但只要在网上查询超星图书馆,跳出的各地超星图书馆的数量还是触目惊心的,几乎全国各地都已经有超星的影子。中山大学图书馆的主页上就说:“超星数字图书馆是国家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项目,由北京世纪超星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制作,我馆已经购买了其中的80万种电子图书,供本校读者使用。”

那么,超星究竟是如何与各地图书馆进行合作的呢?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一份超星(乙方)与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甲方)2004年5月9日签定的合作协议,超星为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提供65万种数字图书数目信息,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则从中选择5万种电子数字图书,费用为1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在2004年的时候,超星已经最少数字化了65万种图书,并且以每本2元的价格销售给图书馆用户。 我们注意到,在这个协议书里,明确规定由超星“负责向国家版权代理中心交纳版税,若出现相关版权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超星正是利用图书馆作为其盗版图书的销售主渠道,《每日经济新闻》发现,光上海地区就有华理超星11万册数字图书馆、同济超星11万册数字图书馆、二军大超星32万册数字图书馆、同济超星21万册数字图书馆等,如果按照2元一本图书的价格,超星光在上海地区的收入就十分可观。

更重要的是,超星用每本2元卖给各地图书馆的所谓数字图书,相当一部分是没有版权的。根据超星自己发布的数据,到2006年底,超星的授权著作权人只有30万,但超星卖给各地图书馆的书目已经大大高于这个数字。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的超星图书馆正是使用了未经吴锐等人授权的图书而被连带告上法庭的。《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另外一个案例也表明,各地图书馆因购买超星的盗版图书而成为一座随时可能喷发的火山。近日,《每日经济新闻》就在复旦大学图书馆的主页上发现了一条信息:关于超星图书馆“本馆镜像因部分图书存在版权问题,现暂停使用”。此外,拥有多部专著的自由撰稿人李昌奎最近已经起诉或即将起诉青岛理工大学、贵州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等的超星图书馆,结果无一失败。

超星真的交了版税?

阎云德在给《每日经济新闻》的回复中还表示,超星与著作权人的分配方案是根据与作者约定好的方式进行的。超星的授权作者有两类,一类是按照点击量付费,一类是用赠送读书卡方式进行交换,超星只向前类作者支付费用。而对于没有取得版权的著作权人,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资料,“超星公司率先在国内提出了支付网络版税的概念,即将发行读书卡的收入,10%支付给作者,5%支付给出版社,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集体代理版权和转交报酬。”但到目前为止,《每日经济新闻》根本无法查到超星是否通过第三方支付了版税。

阎云德表示,超星数字图书网是由超星神州科创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北京市超星电子技术公司是超星集团的前身,现在超星的股权持有者是史超,超星的企业性质是民营。而也正因其企业性质,我们无法获知超星版税的任何事实数据。

【新闻链接】
李昌奎诉超星图书馆侵权系列案

今年1月10日,李昌奎公证证明青岛理工大学的图书馆网站未经他本人许可,传播他的两本有关职业资格考试的电子书,并由此提出对青岛理工大学侵权的起诉。此案已于2007年4月11日在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该案的唯一被告是青岛理工大学,因为侵权是由于该校购买超星数字图书馆系统引发,所以超星公司于2007年5月9日与李昌奎达成和解,李撤回对青岛理工大学的起诉。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发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李昌奎撤回对青岛理工大学的起诉。根据李昌奎与超星公司的协议,双方对和解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

2007年1月9日,李昌奎对南京中医药大学未经许可擅自传播其编写的图书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取得公证书后,李昌奎就该校侵犯著作权致电南京中医药大学图书馆馆长。2007年3月20日,超星公司按照50元/千字的标准对李昌奎进行了赔偿。此次侵权案件没有走上法律程序。

2007年1月9日,李昌奎对贵州大学未经许可擅自传播其编写的图书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近日,李昌奎将就贵州大学侵犯著作权一案提起诉讼。

李昌奎表示他起诉超星图书馆侵权的目的是:1、希望有更多的著作权人能够站出来,维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数字图书的管理,尽可能减少侵权数字图书的出现;3、著作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人物介绍】李昌奎,1975年9月生。1999年大学毕业后从事国际贸易工作。2002年1月至今,为自由撰稿人。已出版反倾销图书6种,其他图书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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