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关键性产业投资并购对产业安全的影响
目前外商在我国的关键性产业投资尚不会引起产业安全问题,外商在我国关键性产业的投资具有明显的正面效果,但外商尤其是跨国公司加快进入我国关键性产业对我国的产业安全构成一定的隐患。为了保障产业安全,应当在关键性产业引进外资过程中处理好关键性产业与非关键性产业、内外资关系等六大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外商加快了对我国关键性产业的直接投资。这种加快投资的趋势对我国的产业安全将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大问题。
一、关键性产业的基本分类
从影响产业安全的角度,笔者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关键性产业限定在6类产业:一是稀缺资源性产业;二是自然垄断产业;三是国防工业;四是重大装备工业;五是特殊服务产业。
(一)稀缺资源性产业
稀缺资源性产业是指那些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基本生存与发展的产业,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稀有金属和水等基础资源产业。它们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经济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受到这些资源条件的约束。
(二)自然垄断型产业
自然垄断型产业是指那些社会效益显著、外部性强、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成本递减显著的产业。通常这些产业的基础结构呈网状分布,因而也被称做“网络型产业”,如电信、铁路、电力、邮政、城市供水、供煤气、供天然气、有线电视等。
(三)国防工业
国防工业是指与国防密切联系的战略性产业,如航空、航天、核工业以及武器制造等。这些行业关系到国家安全,是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发展的行业。
(四)重大装备工业
重大装备工业是指那些在产值和产量上对国民经济贡献大、产业链条长、关联度高,为国防等工业提供生产条件和主要元器件,对经济增长带动作用强的竞争性产业,如汽车、石化、船舶、电子、机械制造等。这类产业是整个制造业和国民经济各个产业的基础。这类行业中的一些关键领域需要掌控在国有经济手中。
(五)特殊服务产业
特殊服务产业是指那些影响国家形象、核心价值观和经济秩序的产业,如金融保险、广播电视、文化出版、教育等。
二、对关键性产业外商投资效果的基本评估
(一)外商在关键性领域的投资在加速
在我国加入WT0之前,我国的一些产业尤其是关键服务业一直对外资不予开放。我国加入WT0之后,高科技、采矿业、交通、能源、金融、保险、证券、电信、教育、文化等关键性产业对外资进入的限制与壁垒有所减少,外商投资企业开始逐渐在关键性产业加大投资。
2004年,尽管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呈现低速增长态势,但是,在采矿业、重大能源原材料行业、重大装备制造业、高科技领域、社会基础设施、重要服务业等关键性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外商投资却呈现超高速增长状态。2004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同比增长13.32%,各产业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增长的情况为:采矿业59.9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512.95%,通用设备制造业39.12%,专用设备制造业54.91%,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100.7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6.75%,金融服务业尽管同比增长8.83%,但合同外资同比增幅高达80%以上(见表1)。
(二)外商在关键性产业投资不会引起产业安全问题
1.外资在金融产业尚不构成安全威胁。截止到2005年12月,已有25家外资银行向20家中资银行投资入股。从表2可以看出,从单一外资机构来看,参股中国银行业的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美洲银行、花旗银行等著名外资金融机构,最高参股比例为19.9%。内资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当前单一外资金融机构或单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在中国银行业中所占的份额有限,股权非常分散,根本无法控制中国银行业,还难以危及中国金融安全。
2.外商在重大制造业投资并购尚无产业风险。按照影响国家产业安全的程度可以把制造业划分为重大制造业与一般制造业两大类。笔者认为,只要重大制造业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就可以从根本上保障产业安全。
表1:2004年外商直接投资主要行业参考数据 项目实际使用金额(万美元)同比增速(%)所占比重(%)外商直接投资总额606299813.32--采矿业5380059.950.89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26193512.130.43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4756067.10.78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655592.064.38通用设备制造业21710939.123.58专用设备削造业18970054.9l3.13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7661458.736.21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70587311.2111.6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3624-12.291.87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7467100.780.1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728546.752.10金融服务业252488.830.4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93846.280.48教育3841–33.570.06房地产业59501513.659.81 资料来源:商务部.2005年中国外商投资报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1)制造业成为外商投资与并购的重点。多年来,尽管外商投资方向分布较广,但大部分资金集中在制造业“扎堆”。从商务部公布的2004年的外商投资统计中可以看出,2004年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达到43 664个,实际使用资金606亿美元,其中制造业430亿美元,占比70.95%。制造业依然是外商投资的重中之重。
表2: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情况一览表 参股方被参股方中资银行持股比例(%)高盛、安联、运通中国工商银行10淡马锡控股中国建设银行5.1美洲银行中国建设银行9 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银行10新加坡淡马锡公司中国银行10瑞银集团中国银行1.6渣打银行渤海银行19.9 德意志银行华夏银行10.76荷兰NG集团北京银行19.9 汇丰银行交通银行19.9 恒生银行(汇丰控股)兴业银行15.98美国新桥投资集团深圳发展银行17.98国际金融公司民生银行1.60 新加坡淡马锡公司民生银行4.55 加拿大丰业银行西安商业银行2.5国际金融公司西安商业银行2.55 澳洲联邦银行济南商业银行11.0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有关报刊的资料整理。
(2)重大制造业不存在产业安全问题。2004年,石油加工行业外资数量占比8.3%,总资产占比12.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外资数量占比10.3%,总资产占比12.1%;化学工业外资数量占比14.9%,总资产占比20.9%;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外资数量占比10.3%,总资产占比12.1%;通用设备制造业外资数量占比13.3%,总资产占比23.7%;专用设备制造业外资数量占比15.2%,总资产占比18.6%;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外资数量占比16.1 %,总资产占比32.6%;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品业外资数量占比51.0%,总资产占比67.3%。说明在直接影响产业安全的支柱行业中,外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还没有影响到我国制造业的产业安全。
3.外商在基础领域投资不可能带来产业安全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电信、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航空运输、航运等重大基础领域对外资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使得外资在上述领域呈现有限进入状态。2006年12月,国务院转发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航空运输、航运等七大行业是关系着国民经济安全与命脉的行业。这七大行业除了军工以外,基本上属于重大基础设施领域。从2004年外商直接投资统计中也可以看出,外商大部分资金集中在制造业,在基础领域所占比重不大,目前没有构成对我国基础产业的安全威胁(见表3)。
表3:2004年外商直接投资行业结构 项目项目数(个)比重(%)合同外资(亿美元)比重(%)实际利用外资(亿美元)比重(%) 外商直接投资总额43 664--1 534.79--606.3-采矿业2790.6411.560.755.380.89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551.04 39.62.58 11.361.87制造业30 38669.59l 097.3671.5430.1770.95建筑业4110.9417.691.157.721.2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381.4623.731.5512.732.1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 6223.7120.211.32 9.161.51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6291.4410.060.66 2.940.48 资料来源:同表1。
(三)外资在关键性产业领域的投资正面意义大
1.外资在金融业投资的积极效应分析。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在封闭、垄断的体制环境下发展,存在着两大弊端:一是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资本充足率偏低,金融风险隐患大;二是金融企业人员众多,效率低下,金融创新能力不足,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服务质量较差。其根源在于开放不够,缺乏竞争力。这就意味着我国金融业对外与对内开放具有必然性。
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之后,至少获得了两大收获。
(1)充实了极为短缺的资本金。鉴于我国金融机构资本金不足,国家曾经两次通过财政渠道充实资本金,起到了一定的弥补作用。但是仅靠国家充实银行资本金是远远不够的,通过投资并购等多种方式吸引战略投资者的进入才是最根本的途径。以保险业为例,2005年12月19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与全球私人股权投资公司凯雷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凯雷集团)签署正式协议,双方以对等方式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注资66亿元人民币。凯雷集团携其战略投资伙伴——国际著名的美国保险公司保德信金融集团(以下简称保德信)将在注资后拥有24.975%的太保寿险股份。不通过这样的投资并购途径,是无法吸引到如此巨额的外资进入金融保险领域的。因此,可以说,外资在金融业的并购是非常及时和有益的。
(2)对中国金融业的人才培养起到了推动作用。外资进入金融业之后,不仅使金融机构经营理念、运营模式与治理结构方面获得突破与升级,而且还带动了金融业人力资本的提升。外资在中国金融领域实施了一整套的“人才本土化战略”。美国林肯集团、美国国际集团、美国商练、德国安联、纽约人寿、新西兰塔澳集团与国内名牌大学合办各类金融保险专业,促进了我国金融人才资源的成长与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外商在重大制造业领域投资并购的积极效应。我国装备制造业具有规模大(2004年我国现有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企业5.5万家,从业人员1 500万人)、门类多(按照有关产业划分标准,我国装备制造业共有186个门类)、地位显著(2004年实现工业产值5.1万亿元,增加值1.4万亿元,利润2 650亿元)、效益低下(与国外同行相比综合效益不高)的特点。因此,需要通过对内对外开放强身健体,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通过多年的对外开放,外商在制造业领域特别是重大制造业领域进行的投资并购活动具有很多积极效应。
(1)增强了装备制造业的资本实力。在装备制造业的体制改革中,原部属装备制造业的大量企业多数下放到地方,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企业严重缺乏技术改造与研发资金,使得我国装备制造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断拉大。随着对外开放度的加大,通过采取出让市场、出让股权、出让品牌等方式引进外资,逐步改变了装备制造业负债累累、资本金严重不足的状况,提高了自我发展与扩张的能力。这个变化固然不能都归结为外资进入,但是外商作为战略投资者的作用不容低估。
(2)促进了装备制造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多年来,装备制造业存在重引进、轻消化吸收问题,在某些领域陷入“引进一落后一引进”的恶性循环。通过引进外资给中国的科研院所和企业带来了学习、掌握、模仿先进的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的机会,给中国国内企业进行模仿性创新创造了条件,给装备制造业带来了国际先进技术和技术投入,增强其技术创新力量,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享受技术扩散的溢出效益。
(3)扩大装备制造业的市场空间。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大量外资的进入,带进了大量的技术、管理、市场渠道以及可以称为“配置资源能力”的各种生产要素,与中国成本较低的劳动力相结合,在较短的时间内扩大了我国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空间。近年来我国装备制造业产品(包括汽车)的出口大幅度增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外商直接投资(包括并购)的三资企业的出口能力不断扩大。因此,可以说外资扩张在开拓中国的国内外市场方面功不可没。
三、外资进入关键性产业存在产业安全威胁的可能性
从整体来看,外资对于我国产业安全还是远虑大于近忧。但是关键性产业与一般竞争性产业不同,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性角色和地位。这类产业如果被外资垄断与控制,会造成国民经济波动、中断和被边缘化。
(一)影响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从国家生存与发展的角度看,谁掌握了土地、粮食、石油、稀有金属和水等基础性资源,谁就掌控了国家经济命脉。目前我国人均土地、粮食、石油、稀有金属和水等战略资源占有量普遍较低,构成经济增长的硬约束条件或“瓶颈”制约。因此,把战略性资源纳入国家绝对控制之下,是关系国家安危与生存的基础。世界各国对战略性资源的外国投资大多是严格管制的。如果上述战略性资源产业对外开放过度,资源的存量占有与经营被外资控制,那么,这就意味着国家经济命脉为外资所掌控,在特定情况下(如发生战争使投资国变成交战国),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战略资源供给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就会受到外来势力的威胁,从而影响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影响宏观经济大局的稳定
从宏观经济运行来看,国民经济的稳定建立在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与经济命脉的关键性产业有效调控的基础上。这是因为,这些产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产品与服务,而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性产品。如果在上述产业领域开放过度,外资垄断了金融保险的供给、能源供给、重大装备制造业供给等,市场供求关系就会由外商左右,包括市场价格在内的一系列规则就会由外商来决定。这样,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追求全球利益的目标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就难免会产生冲突,使关键性产业不受国家控制,成为经济社会中独立的势力,将可能人为带来金融危机、能源危机与矿产危机,并遭受国际市场动荡的冲击,从而对宏观经济稳定产生破坏性、毁灭性的影响。拉丁美洲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对外开放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提高
从产业的外部效益来看,无论是石油天然气等基础资源性产业,还是电信、铁路等自然垄断产业,或者是金融保险、广播电视等特殊服务业,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与国计民生紧密相连,外部性强,有着显著的社会效益。尤其是电信、铁路、电力、邮政、城市供水、供煤气、供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社会基础设施领域,不仅外部性强,而且具有自然垄断特点。这样,上述产业对外开放就要有严格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外资通过并购等途径取得了上述产业大部分股权、技术、市场与产出的控制权,就有可能形成行业垄断,从而有可能作出损害大众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教育、文化领域,尽管投资额占全社会投资总额的比重不大,但是影响力非同小可。因为它关系着核心价值观,影响着全民族的价值取向,所以在引进外资时必须格外谨慎。
(四)影响国家核心竞争力
从产业核心竞争力来看,高端制造业(重大装备制造业与高科技产业)反映了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水平。重大装备制造业为各部门提供关键技术装备,进而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其发展水平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主要制造能力的高低,决定着整个工业化进程;高科技产业作为战略性先导产业,决定了一国未来技术创新能力与产业分工地位。因此,高端制造业关系着国家现实与未来的核心竞争实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述产业对外开放过度,让外资占有技术、股权、市场等方面的主导地位,就会使内资处于低端、附属、被压制、被边缘化的地位。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五)影响国家核心价值观
一个国家的文化认同感与核心价值观至关重要。就投资而言,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的投资额可能远比工业部门少,但是文化生产力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体系之一,包括文化生产力在内的软实力已经成为国际力量平衡对比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对外开放与引进外资的过程中,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安全、文化生态安全、文化信息安全、文化遗产资源安全、文化市场与公共文化安全、文化内容安全、文化技术安全等文化体系的安全至关重要。值得注意的是,相对发达国家,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尚处于弱势地位,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依仗其在文化产业领域里的强势地位,希望中国最大限度地开放文化市场。随着外资进入文化产业步伐的加快,该领域潜在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四、我国在关键性产业应当处理好的重大关系问题
我国对外开放的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如何把握与掌控对外开放与产业安全的关系,应当多吸收国际经验,在关键性产业领域对外开放度上处理好6个关系。
(一)处理好关键性产业与非关键性产业吸引外资的关系问题
吸引外资与坚持对外开放是我国应当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问题在于,各个产业之间的差别很大,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开放政策,势必导致关键性产业安全问题的发生。所以,必须要处理好关键性产业与非关键性产业吸引外资的关系问题。
20世纪60年代日本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承担了资本流动自由化的义务。1964年日本实施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方案,并非无原则地履行该义务,而是按产业的实际需要、产业审查、新老企业三大因素,实行有差别的投资自由化,即对外开放政策。
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关键性产业与非关键性产业领域实施有差别的开放政策与策略。
(1)从新老企业引进外资来看。对于非关键性产业,比如商业服务业,可以对外商建立新企业与并购老企业统统不加限制,外商新建企业可占100%股份,企业并购也可以顺其自然。但是,在关键性产业,可以在不影响产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商设立新企业,但限制外资并购老企业。对外商设立新企业也应当强调多设立合资企业,少设立独资企业;对外资并购老企业要强调国内企业绝对控股,而不允许外资控股。
(2)从产业需要引进外资来看。对于非关键性产业,比如商业服务业,可以根据产业本身的发展需要来实行引进政策。对于引进战略性资本、技术、管理、销售渠道等需要,均可以不设任何壁垒与限制,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进行。但是,在关键性产业,比如文化教育产业,就不能仅仅考虑产业本身的经济需要,还要考虑维护产业安全的竞争力需要,维护国家核心价值观的精神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和军事与政治需要,维护社会大众利益的公共需要等,也就是说,在关键性产业引进外资,不仅要算经济账,还要算政治账、军事账、公共利益账、价值观账等。只有在保障关键性产业的军事安全、文化安全、公共利益安全等前提下,才能放松外资在关键性产业进入的广度、深度、速度与力度,如果引进外资会威胁到国家的安全利益,就要强化进入壁垒,限制外资进入的广度、深度、速度与力度。
(3)从产业准人个案审查来看。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外商投资并购行为是等价交换的市场行为,政府部门不应当干预。但是,放在关键性产业领域,其并购意义就超出了一般市场经济的范畴,而具有国家安全的特殊意义。因此,从国际上来看,对于关键性产业比较重大的外商投资并购行为,甚至内资之间重大的投资并购行为,往往被纳入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掌控范围,设置了重大投资审查制度,成为保护关键性产业安全的关键条件。对于非关键性产业,无论外资是新建企业还是并购老企业均不设立专门的个案审查制度。但对关键性产业而言,则要由专门机构进行个案审查批准。无论外商出资比例多少,也不论是在现有公司或新建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均须经个案审查批准。
(二)处理好国内并购与国外并购优先选择的关系问题
笔者认为,在关键性领域,我国企业必须做大做强,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吸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是有效的途径之一。这里就面临着一个选择性问题,在推动企业并购与吸引战略投资者时,是国际资本优先,还是国内资本优先?
按照“同等条件,国内优先”的原则运作外资并购与投资,保持对并购企业的国内优先权,是国际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原则。我国商务部在《2005年国际投资环境报告》中提到俄罗斯的情况,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为与西方跨国公司抗衡和竞争,俄罗斯总统普京提出要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在政府的扶持下,实行国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合作,组建国有资本控股的纵向一体化大型工业集团,对国内油气行业进行整合与改造,促进命脉领域资源行业的快速发展。正是基于这一思想,2003年12月,国家全资的俄罗斯石油公司、国家控股的俄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和亲政府的私有企业苏尔古特石油天然气公司结成松散型战略联盟,成立了东西伯利亚和雅库特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财团。2004年12月,俄罗斯石油公司收购了尤科斯石油公司最大的子公司尤甘斯克石油天然气公司。2005年10月,俄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收购了俄第五大石油公司西伯利亚石油公司72.7%的股份,一跃成为集石油和天然气于一身的能源产业“巨无霸”。而这两次大手笔的收购,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援助,主要依靠国内资本的整合壮大内资的竞争实力。
俄罗斯等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在引资中有一种“同等条件,外资优先”的倾向,对于关键性产业安全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比如文化市场内外开放度不对称,表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并没有兑现“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都允许内资进入”的承诺。尤其是在文化市场的核心部位,更是如此。笔者认为,未来在关键性产业领域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应当内外有别。无论民营资本还是国有资本,只要有利于我国产业可持续发展,均应优先考虑。有些行业应当由依靠外资为主,转到依靠内资为主,通过加强国内企业的并购来做大做强。
(三)处理好投资并购中“以我为主”还是“以外为主”的关系问题
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来看,全世界主要国家的投资壁垒均设置在关系国计民生与国家命脉的产业领域,即矿产资源开发、电力、交通邮电通信基础设施、金融、传媒等关键服务业,各国往往把绝对控股作为关键性产业吸引外资的先决条件。
俄罗斯规定,对于稀有的、战略性矿产项目不排斥西方资本进入,但必须在俄罗斯政府的监控之下。俄方控股不低于50%。俄罗斯政府短期内无法加大对资源开采业的投资,引入外资将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提供有益补充,但前提是外资不能在俄油气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这一思想在俄罗斯重新制定的《矿产资源法》中有所体现。该法规定,地矿资源使用者只能是在俄罗斯合法登记的法人和自然人,外国公司不能直接参与矿权拍卖。外国公司必须在俄罗斯注册子公司,并与俄罗斯本国企业组成行业集团(且俄资占股不能少于51%),才能获得参与权。马来西亚规定,在银行领域,外资股权不得超过30%的限制。瑞典规定,外资不能拥有矿山、油田、农田、森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也不能持有拥有上述自然资源的其他公司20%以上的投票股权。日本20世纪60年代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日本对于外资参与合营企业的股份超过49%的,很少得到批准。即使到开放程度加大的1976年,允许某些非限制性行业外资100%独资。但在限制性领域比如金融电信领域,从未允许外资独资或者合资控股。
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对关键性产业的外资并购必须进一步明确与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股本限制。在关键性领域必须保持东道国企业的绝对控股地位。绝对控股是保护我国关键性产业安全的底线,把“以我为主”作为促进关键性领域发展的核心价值观。
(四)处理好单一国家并购与多国并购的关系问题
笔者认为,关键性产业与非关键性产业不同之处,在于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处理好引进单个国家外资与多国外资的关系问题。
作为关键性产业,如果引进外资或外资并购方高度集中在某一类国家,那么将存在很大的不安全因素。一旦我国与该国成为交战国,则该国外资就不可避免地站在交战国的立场思考问题并展开敌对活动,对我国战时经济构成巨大威胁。所以,防患于未然,应当处理好一国并购与多国并购的关系。在关键性产业应当高度重视分散战略投资者的国别,防止过分集中于某类国家。总的原则应当是,战略投资者的国家类别越多越好,股权投资者越分散越好,使得我国对关键性产业的控制力不受威胁。
(五)引进跨国公司投资与非跨国公司投资的关系问题
我国在对外开放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跨国公司投资所带来的安全问题。经济全球化的主体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决定着全球化的特点与走势。跨国公司通过股权与非股权控制、全球供应链体系以及不断整合全球资源,实际上掌握了全球的资源与产出流向(如重要的自然资源、资金和人才的流向),并能掌握产品标准和世界商务游戏规则的制定,能够控制、整合全球的资源为己所用,确立了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支配地位。
目前,在我国关键性产业的外资大部分都是跨国公司。从商务部公布的世界500强的产业分布来看,银行、保险、电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批发零售、商业服务、航空运输等是主要分布行业。我们怎样看待这一现象呢?笔者认为,如果是非关键性产业,跨国公司的投资再扩大,集中度再高,也不存在太大的安全问题。但是,如果我国关键性产业投资主体是跨国公司,而且跨国公司还准备在关键性产业大展宏图,争取在股权上取得控制力,就会对关键性产业安全产生一定的潜在影响。
(六)处理好用股权换技术还是用资金换技术的关系问题
对于关键性产业来说,技术引进并不是最主要的。这是因为,即使技术相对落后,各国的电信业、运输业、金融业、教育、能源行业也不会垮台,因此,简单地把“以市场换技术”,即外资并购与直接投资引入关键性产业的战略是不正确的。
日本在引进外资和产业安全的结合上做得比较好。综观日本外资政策和立法的演变过程,一方面积极培植本国统治资本,保持并开拓其国际竞争力;同时,又在防止日本的支配资本中的经济主导权落入外国人之手。日本引进外资和技术,主要通过三种形式。一是通过贷款,弥补国内资金不足。贷款本身就不包含外国资本对日本企业的经营支配权。二是通过技术援助契约,既取得外国技术,又可避免外国公司直接进入日本企业。三是外国资本进行直接投资,进入日本企业,享有股权。这虽是重要形式,但一般只限于股份50%对50%的合营企业,才获得批准,而且往往是外资在股权比例上居于少数地位。在上述三种形式中,以通过技术援助契约引进技术为主,并称之为“吸收性战略”,作为坚定不移的国策推行。
反观我国,一些地区不分条件地一律实行“以市场换技术”的引资战略。出让市场、出让股权、出让品牌的结果并未获取外资的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的溢出效应。跨国公司投人或转让的技术大多是针对中国国内市场的所谓“适用技术”,真正的高新技术、上游环节技术、产品开发技术却很少在我国转让或投入。国内受资方企业过于依赖跨国公司母公司开发的现成技术,自主开发动力不足。因此,在未来,在非关键性产业可以继续实行以股权换技术的模式,而在关键性产业领域,则应当逐步放弃以市场换技术战略,不是都通过并购学习先进技术,而是强化“以资金换技术”。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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