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及其规范
朱冰心◆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民间金融在浙江省有着悠久的历史,民间金融也称非正规金融,其在支持浙江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浙江民间金融的发展规模和现状,并通过对民间金融存在依据的解释,就目前如何发展规范浙江民间金融进行论述。
关键词:民间金融 规范发展 监管
浙江是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方之一,也是中小企业最集中的省份之一,中小企业已成为浙江国民经济的主体力量。浙江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中小企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浙江中小企业在面临全世界共同的融资难困境下能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浙江高度发达的民间金融,它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因此研究、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对于促进浙江中小企业的发展及浙江经济的长足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浙江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各种民间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但却是能够适应市场与经济发展客观需求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转轨经济国家甚至在发达国家都广泛存在,其存在不受体制因素的制约,也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没有直接联系,其是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李扬、杨思群,2001)。民间金融在浙江有着悠久的历史,各种形态的民间金融形式与浙江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某种程度上说,浙江经济的发展史也就是浙江民间金融的发展史。目前,民间金融是浙江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民间金融的规模更日趋庞大,民间金融形式也更趋多样化,由低级化向高级化纵深发展,出现了民营金融机构和民间信用担保机构。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地下金融调查》课题组通过对浙江省五个地区224家中小企业、119位个体工商业者的调查,得出在各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中,通过私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拆借获得资金的比重分别是24%和14%,两者合计高达38%,这还不包括其他途径中的民间金融部分,可见浙江的民间金融活动十分活跃,民间金融规模逐渐呈扩大趋势。据央行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民间融资规模约为550亿,相当于该省当年贷款总量的15%-25%。
浙江民间金融存在的必然性分析
(一)正规金融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由于中小企业先天的一些劣势,中小企业一般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虽然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所改变,各大银行贷款开始移情中小企业,但在广度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其融资状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甚至还有恶化的趋势。一般情况下,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取长期贷款,银行给予的短期贷款,基本上就是其贷款总额,分子没变,而基数(银行的贷款总额却远远大于其短期贷款总额)变大,则计算出的比重就更小。
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都有严格的规定),另一方面正规的金融机构又无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因此,当浙江广大的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时,不得不在体制外寻求资金循环,求助于民间金融,而浙江充裕的民间资本(从浙江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末余额来看,见表1)为这种资金循环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http://cn.qikan.com/qkimages/sysd/sysd200711/sysd20071151-1-l.jpg
(二)民间金融的自发性与不可或缺性
民间金融是一种自发性的、不可或缺的金融形态,我国台湾金融的发展史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佐证。我国台湾曾一度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导致民营经济存在很大的资金需求缺口,而民间金融也异常活跃,弥补了正式金融体系在储蓄—投资方面的不足。据麦金农在《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中的论述:就银行资金配置效率低下所造成的资金生产力损失而言,如果没有民间金融,资金生产力损失百分比在1965—1982年间平均达到6.562%,即我国台湾GDP平均降低1.34%;正是因为民间金融的存在,提高了储蓄—投资的转化效率,实际仅损失0.535%,GDP平均只减少了0.114%。也就是说,民间金融的存在使得资金生产力平均提高6.027%,GDP增长了1.266%。而浙江民间金融作为市场的自然选择结果,民间金融已经作为一种既成事实一直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以半公开、半地下的方式运行着,它在浙江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过程中一直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这也深刻地昭示出民间金融的生长有其必然性。一方面民间金融是发展健全的金融市场所不可或缺的,它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有利于金融市场上的竞争、监控体系、法治结构、以及“信用文化”等几种基础性体制的建立。另一方面在于民间金融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一是制度优势。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甚至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由于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
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策略
(一)政府应在观念上改变对民间金融的认识
2005年5月,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发布,在这个首度发布的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名为“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的专栏被外界普遍解释为央行首次正式承认了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并且将其定位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力量。央行有关人士也指出:“只要不存在中介机构参与,利率不是太高,民间借贷就是合法的。目前,浙江地方政府和银监局对于民间金融基本持肯定态度。认为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需要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共同参与,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充分表明了政府的立场和观点。
(二)营造民间金融营运的法律环境
完善相关法规,营造民间金融营运的法律环境,将民间金融这种在融资关系上以人格化交换为特征的金融活动方式转变为以契约性关系为特征的金融活动方式。既让它起到填补空白的作用,又让它不能违法,不引起混乱,这就需要政府设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即完善相关法规,比如说民间融资法,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法等。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律,现所涉及的法规内容还过于粗疏,远不能很好地保护民间金融的权益和规避风险,因此应加以细化。目前,在美国、南非及我国香港都有对贷款机构和小额信贷的特殊管理,在中国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在美国纽约洲有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在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这些办法的特点是不禁止个人和公司放债,但要领取牌照(如中国香港、美国纽约洲),有的要求作逐笔登记并缴纳费用(如南非),这些放贷机构均要受到监管,违规要处以刑罚。只要严格限定这些个人和公司的资金来源并加以监督,允许不吸收存款的贷款组织的存在,将有利于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同时还资金拥有者运用资金的自由。
(三)发展民营银行
民营银行天生就是一种“草根金融”,它与民营企业存在着某种天然的属性。因此国家应在法规上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激励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引导。实际上“信用合作社”演变为商业性经营的金融组织,背离了合作性质,名不符实,这实际上是一种政府金融压制所引起的制度扭曲,但它却是民间利益集团基于经济利益权衡在现有的制度资源约束下所做出的理性选择,一定程度上有效回避了政府对金融业市场准入的严格管制。因此只有通过适度放松金融业的进入限制,允许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才能促进当地金融体系的完善,才能真正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而民营银行的建立和发展可以彻底打破经营上受政府干预的障碍,从产权结构上和经营制度上充分保证银行经营自主,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发展,同时通过民营银行这一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方式促进民间资本流入民营经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