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安:国有公司治理问题实质是外部人内部化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治理问题的实质是外部人内部化,不是内部人控制黄少安
中国的许多国有企业都已经改造除了股份公司,产权多元了,即使国有独资企业也改成了公司制企业,都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还设立外部董事和监事,这些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建成了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近几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大有好转,可能有人依此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成效显著。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离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这是一个层次的认识。另一个层次的问题是:治理结构问题的实质或根本或根源在哪里?多数人都认为是内部人控制,国家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其实内部人控制只是问题的表现,不是问题的根源。中国现在的企业制度处于变革之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定型、不完善,具有过渡性,是很自然的现象,但是,我们必须对其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否则就不知道如何完善。
公司治理问题的实质是在委托代理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所谓治理结构,就是关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责权利、从而激励和约束的一套制度或规则安排。
目前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在法律规定、机构设置和实际运作上是不一致或矛盾的。从《公司法》的规定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借鉴欧洲大陆模式,既有董事会,又有监事会,是二元治理结构。而从公司的机构设置看,是多元治理模式,既有董事会,监事会,还有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等,后来又引入了英美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从公司的实际运作看,是一元治理结构,而且这种“一元治理结构”被推上了极端的集权化,即“内部化控制”。可见,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定型,实际上还在英美模式与欧洲大陆模式之间、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国有企业原来的治理结构之中徘徊和选择。这种选择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必然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出现治而不理的现象。因此,应该尽量缩短这一过程。应该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确定相对最优的治理结构模式。
“外部人内部化”加剧了“内部人控制”。更多的人已经关注到了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层权利过大,他们合谋危害或者削弱股东的利益。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所谓“内部人控制”就是指“企业领导人”通过多种手段危害国家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甚至使公司陷于困境却无法追究其责任。其实,比“内部人控制”更严重而又与“内部人控制”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外部人内部化”。所谓“外部人”是指与企业相关但是不在“企业经营者”行列或者按规定不在“企业经营者”行列的人。他们是一般股东以外的国有股权代表、党政机关的少数官员、原来行业主管部门改牌而来的行业性总公司的管理者等。所谓“外部人内部化”,就是这些“外部人”因为能通过实施一定权力而能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中收益,从而与公司经营者即代理人串谋。公司经营者也乐于“收买”他们,与之串谋,共同损害国有资产和其它股东利益。或者从体制直接把他们一体化,例如:公司的党委成员本来是经营者系列之外的非股东意义上的监管者,属于外部人,但是,现在许多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一体的,即使不一体,党委书记也与总经理等一样在公司拿工资、奖金,实施股权激励时,他们也有股权。这实际上就是外部人内部化了。这种制度安排加剧公司治理结构混乱,加剧“内部人控制”。所以可见,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内部人控制”,而是比“内部人控制”更加严重的“外部人内部化”,在中国,它是导致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根源这种现象确实很恶劣,对公司治理的危害甚大。
与公司治理结构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国有股比例太高、从而国有股转让问题。因为国有股一股独大难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为外部人内部化提供了前提。中国开始实行股份制时,由于害怕国有股被私人收购、从而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因此,规定国有股不能与公众股在同一个市场流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给国有单位。可是,没有想到:这一规定对资本市场规范运作的负面作用;没有想到国家或国有法人与其他股东具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可以相机收购非国有股;没有想到国有股不能不能利用二级市场的价格变化相机进出,实现国有股的增值或避免损失;更加没有想到,等我们想通了,要出让国有股的时候,竟然困难重重。这真是路径依赖的作用。前几年纷纷亮相的多种国有股减持方案没有一个能解决问题,只好暂缓减持,先行所谓“股权分置改革和全流通”。好在这一改革在公众股处于谈判劣势情况下还算顺利,下一步的国有股进退有了一个与其他股份一样的市场,应该有顺利一些,不过仍然需要相机决策、精心操作。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