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不是恩赐,而是公众的权利
知情不是恩赐,而是公众的权利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邓璟(作者其他文章) 日期:2007年05月15日
文章内容:
税收支撑着公共部门的正常运转,公共部门则代表公众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因此,公众与政府之间,不是恩赐和被恩赐的关系,而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众享有一切依法保障的权利,而公共部门承担着相应的一切义务。
近日有传闻称,山东临沂4月底开始陆续出现多名儿童被不明传染病所感染。在多重压力下,临沂市政府于12日晚正式发布消息称,该病为手足口病,只有一个死亡病例。但根据记者的调查,临沂市卫生局一份内部文件显示:临沂已统计的发病病例为292例。
为什么不如实告知公众病情的真相?为什么直到5月12日,谣言流传很久之后才发澄清通告?对此,临沂市新闻科的负责人表示:不能报得太详细,怕引起恐慌(5月14日《新闻晨报》)。
从2003年的SARS,到此次手足口病,都可以发现公共部门存在“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的情况,“怕引起公众恐慌”成了这些部门为自己不作为、失职渎职,拟好的“最佳”托辞。“怕引起恐慌”的言下之意很明显:“不让公众知情是为他们好,是公共部门爱护公众的一种体现。”按照这种逻辑推论下去,让公众知情成了公共部门对公众的恩赐。
怎样才算真正对公众好?因为公共部门长时间内隐瞒手足口病病情,导致谣言四起、人心惶惶,由此给公众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你说这究竟是公众欢迎还是反对、对公众是好还是坏?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是靠风生水起的谣言锻造出来的,还是信息公开后、历经磨砺积淀而强大的?公共部门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来判断到底什么才是对公众好,而不是站在公众利益的立场上,确实履行自身对公众应承担的义务,无疑是十分荒谬的。
谣言起于沉默,恐慌止于公开,判断基于知情。无论是2003年的SARS,还是刚刚过去的山东临沂手足口病,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只有充分保持公共部门和公众之间的信息自由流动,让公众无障碍地充分享有知情权,才有可能不断增强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才有可能抵御公共危机带来的各种冲击和考验。
其实,作为恩赐的知情和作为权利的知情,最大的不同在于:当知情是恩赐时,它没有法律保障,公共部门喜欢、愿意告知的信息就告知,让公共部门自身利益受威胁、不爽了的信息就不跟公众讲;当知情是权利时,它有法律保障,政府部门没有及时让公众知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众也有权对公共部门进行监督。
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恩赐都是非常不可靠的,公众真正的心安和幸福,永远不可能建立在恩赐之上;公众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争取,去获得通过法律建立起来的、有保障且有力的知情权。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有理由期盼,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够早一些发芽生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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