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对手贸易:一种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
与对手贸易是国际政治领域一种独特的政治现象,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已有的分析路径不同,作者构建了一种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以力图更好地解释这个问题。根据该框架,国家行为体的偏好为国家安全,而社会行为体的偏好是经济福利,两者的偏好共同制约着一国政府与对手贸易政策的制定。一国政府对外政策的最终输出则不仅仅取决于国家行为体和社会行为体之间的博弈能力,而且还受到其他一系列因素的影响。1812年,美国开始同英国交战以谋求“第二次独立”。奇怪的是,无论是在开战之前或是开战之后,美国都没有切断同英国的贸易。在1914年一战爆发前的一段时间,英国已经感觉到了德国的扩张战略,但仍继续与德国贸易,客观上使得德国的经济实力愈发强大。现在,美国虽一再表达中国可能是其未来的战略竞争对手,可同样地要和中国扩大经贸联系,似乎并不担心中国日后真的与之发生冲突。
这些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与对手贸易。本文旨在从理论的角度深入分析这一独特的国际政治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因素。与已有的分析路径不同,本文构建了一种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以力图更好地解释这个问题。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已有的解释并对其进行简要评价,第二部分提出国家-社会的理论模型,第三部分从该模型出发,探讨一国政府在与对手贸易时所可能采取的政策,第四部分讨论影响与对手贸易的相关因素,第五部分为结论。
一、已有的解释及简短评价
学界并未忽视这一重大国际政治问题,不少学者已经对此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大致上,可以把已有的解释归结为三个方面:相对收益的考虑、对手的性质以及不确定性的决策。
(一)相对收益与绝对收益
相对收益和绝对收益是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论争的主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在于估计无政府条件下国家合作的可能性。对手之间的贸易实际上也是某种形式的合作,所以采用相对收益这一范式对其进行分析在各种已有解释中处于主流地位。需要指出的是,相对收益和绝对收益的分析框架仍是一种比较笼统的概括,在其内部,还可细分出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
第一,获取超过对手的相对收益。源于贸易的收益在国家之间的分布具有不对称性,国家对这种不对称性相当敏感,这使得一国更为关心本国在与对手贸易中所获得的相对收益。基于此,只要一国认为在双边贸易中获取了比对手更多的相对收益,该国就愿意继续同对手贸易。随着贸易的深入以及相对收益的不断获得,一国能够拥有相互依赖中的不对称优势,从而可以向对手施加长久性的战略影响。此种解释的一个难点在于如何衡量相对收益的多寡。在此种情况下,国家如何确保自己的收益一定要比对手国多?如果能够计算相对收益的多少,同样持相对收益思维的对手国由于惧怕自身利益受损,也会限制贸易。这样也不会产生与对手贸易的现象。
第二,针对第三方的相对收益。一国可能同时面对多个对手。在衡量这些对手对本国造成的挑战时,该国会重点锁定其中某一个为当前的最大威胁,而其他对手对本国造成的安全威胁会被认为较小。此时,该国的理性选择是限制或停止与最大威胁国的贸易,同时为弥补与最大威胁国贸易的减少而造成的损失,不得不继续和其他威胁较小的对手进行贸易以提升自身的经济实力。这种解释犯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与对手贸易中的“对手”势必是对本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那些不对本国造成重大威胁的国家还能否被称为对手呢?更重要的是,不与威胁最大的国家进行贸易事实上已经否认了与对手贸易这个命题。
第三,考虑本国的绝对收益。部分学者尽管同意相对收益的重要性,但更强调绝对收益的普遍性以及可能性。基于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无政府状态并不意味着缺少合作。相反,国家更多的是从绝对收益的角度来判断本国的经济和军事能力。在与对手贸易的时候,国家并不十分关心本国获得的利益相对于对手是多还是少,而是关心本国有没有从中获利。如果本国从中得到了利益,贸易将得以延续。强调绝对收益因素在塑造国家对外政策中的作用是典型的自由主义观点。不过,这一观点确实面临着经验解释上的困境。比如,如果仅仅考虑绝对收益的话,美国就应该放松对中国的出口管制。因为这样做可以有效弥补美国对华贸易中的巨额赤字。
(二)对手的性质
利伯曼(Peter Liberman)主张,研究与对手贸易这一问题不能脱离对对手性质的分析。他认为,对手的性质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是否与其贸易。在他看来,对手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对手距离本国较近、国力强盛且拥有进攻性意图;另一种对手距离遥远、国力有限并采用防御性战略。可以预见,一国将会限制与第一种对手的贸易,但对于第二种对手,由于它可能造成的安全威胁比较遥远,所以国家不会限制同其进行贸易。与对手贸易的国际政治现象由此产生。此种观点犯了与“针对第三方的相对收益”解释同样的逻辑错误:避重就轻地回避了对真正的对手进行分析,而是选择了不能称之为对手的对手加以论证。
也有学者从对手国国内的政治制度民主与否来对此进行解释,这实际上是“民主和平论”在该问题上的具体运用。由“民主和平论”展开,与对手贸易的逻辑演绎如下:某个民主国家与另外一个民主国家进行贸易,该国秉承民主国家极少发生战争的政治理念,并不十分担心产生对本国不利的贸易的“安全外部性”,所以不会限制与对手的贸易,两国间的贸易由此得以延续。但如果贸易发生在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之间,或者是在非民主国家之间,贸易将会停止或受限。但是大量的历史反例反映了此种解释的局限。比如,一战前期的英国和德国以及二战前期的美国和日本之间所进行的大量贸易就是对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不进行贸易的最好颠覆。
(三)不确定的决策
该种论点认为,在考虑是否允许同对手贸易的决策时,一国政府面临着信息有限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缺少关于对手的真实能力及意图的相关信息。缺少了这些重要信息,政府就贸然地进行决策不但危险,而且没有针对性。此外,对于停止与对手贸易所可能产生的各种军事、经济及政治后果,一国也无法预先准确判断。在此种情况下,国家最为妥当的选择为根据对手的战略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来相机抉择。这意味着国家针对对手所制定的贸易政策不会一成不变,而会表现为时而放松,时而控制。因此,与对手贸易完全有可能在某一时间内成为某个国家的现实选择。
此种论点同样存在着逻辑缺陷,因为它只是提供了一种与对手贸易的“可能性”分析,而没有对其进行“确定性”分析。一个好的理论必须能逻辑严谨地解释并提供令人信服的结论,而建立在可能性基础上的分析将大大损害解释的科学性。此外,在经验层面,冷战开始后的很长时间内,美国并没有“可能”与苏联贸易,而是“确定”不与苏联进行贸易。
二、国家-社会的解释模型
上述解释框架从不同方面展现了国际关系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正如在对其简要点评时所分析的,它们也存在着重大的逻辑或经验上的不足。产生缺陷的根源在于这些解释都片面地突出和强调国家的作用,基本上都视国家为完全理性、统一和自为的行为体,从国家的视角观察贸易行为。很显然的是,开展国际贸易的主体主要为各个具体的公司和个人,而非国家。上述三种类别的解释恰恰忽略了这些公司和个人的作用,因此它们的解释产生了主体错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一个逻辑严密的解释必须要包含这些微观层面的公司和个人行为体的作用,否则必定是不完整的。如何恰当地称呼这些行为体?基于研究的简约,笔者用“社会行为体”来概括性地描述这些从事贸易活动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如果要把社会行为体具体化,应该包括个体经营者、公司、行业、商业网络和阶级等五种。
不过,如果仅从贸易的角度来框定行为主体,同样会产生主体错位的缺陷,影响分析的准确性。在社会行为体的掣肘下,国家的作用和独立性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不能被看成一个独立的单一主体。但问题在于,与对手贸易确实会引发安全的外部性。而在事关国家安全的政策领域,国家拥有社会行为体所不能企及的能力和主导愿望。在国家安全的压力下,政府不但不能置身度外,还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对社会行为者的贸易活动加以引导和调控,使之尽量不损害国家安全利益。这意味着不能过分夸大社会行为体所起的作用。
因此,本文采取“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以更为贴切地描述在与对手的贸易中所产生的双重性主体。首先,该分析框架不同于单纯的利益集团分析或者官僚政治分析,将国际政治完全看成是国内政治的对外输出,将个体或利益集团视做基本的分析对象,不仅努力地“去国家化”,而且忽视了跨国关系对国内政治的塑造。其次,该框架也有别于结构性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现实主义的理论前提是将国家视为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分析单位,只重视国家所处的外在体系结构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和制约,将外交政策当做国家利益的纯粹体现,而拒绝接受国内社会行为体的作用,或者“要将国内政治的关切并入现实政治的框架”。最后,本文的“国家-社会模型”与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和私人群体-跨国的和国内的-应是国际关系分析的主体也有相当差异。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仅仅是非政府社会行为体利益的集合和代表,国家的“人格”取决于社会的“人格”,跨国和国内的社会网络最终决定了国家的对外行为风格和政策选择。在社会之下,国家的相对独立性和自身性格被淡忘了。
“国家-社会”模型将国内社会力量的作用和国家的外在安全敏感性及战略选择加以结合,强调不仅必须通过社会行为体的视角来了解国家行为,也要在国家属性的基础上把握社会力量。笔者认为,国家-社会复合体构成了国际关系的真正本体。这不是对国际关系理论本体论的彻底颠覆,而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因为以前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国家本体和社会本体,只不过缺少将两者进行联系。
必须注意的是,国家和社会本质上虽然互嵌,但两者在偏好以及由偏好所引起的利益识别上差异甚大,并因此导致不同的行为逻辑。根据国际关系理论的通常假设,国家处于国际无政府状态之下,而国内的社会行为体生活在有秩序当中。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必须自助,首先要确保安全,然后才是其他目标,比如追求权力。但社会行为体的偏好并不是安全,因为在并不直接面临国际无政府结构的压力下,最大限度地争取经济福利成为它们的主要行为目标。
偏好的不同决定行为逻辑的差异。总体上,国家行为遵从安全最大化逻辑,力图保持并扩大与他国的安全优势;而社会体的行为依照福利最大化逻辑,以提高经济福利为各种活动的出发点。贸易活动能够产生经济福利,当它局限于一国之内时,安全逻辑和福利逻辑无涉。但是当贸易不仅跨越国界而成为国际贸易,并且产生显著的安全外部性时,国家的安全逻辑与国内行为体的福利逻辑产生矛盾。矛盾的结果是什么?现实主义因为只设定国家行为体的存在,便自然地认定安全逻辑占优,在认为存在严重冲突或威胁的情况下,贸易作为一种安全外部性将受抑制。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保护性甚至更为限制性的贸易政策将会实施。而自由主义者刚好相反,认为各种社会行为体首先考虑福利实现,即使发生了冲突,这也是经济领域的冲突,通过合作和协商,贸易不但能得以继续,而且会消除可能的安全冲突。冲突与贸易并行不悖的现象表明,无论是现实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由于过分强调单个主体的作用,忽视了两个行为体互动与融合,所以导致了理论的解释困境。
依照“国家一社会”的行为主体模型,并结合行为体之间的安全和福利偏好差异,笔者认为,“与对手贸易”的现象是强调福利逻辑的社会主体和注重安全逻辑的国家主体互相竞争和妥协的结果,而一国政府对外政策的最终输出-是强调安全还是更强调贸易-不仅仅取决于国家行为体和社会行为体之间的博弈能力,而且还受到其他一系列因素的影响。
三、国家和社会竞争下的贸易政策
一国政府在制定与他国的贸易政策时,受到国家行为体和社会行为体的双重约束。理论上,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同时提升社会福利。但在现实中,两者对政策的要求有时是矛盾的。追求国家安全会影响社会福利的实现,过分地强调贸易又会损害国家安全,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时要非常谨慎,在国家行为体的安全偏好和社会行为体的福利偏好之间进行权衡。
为了更好地说明权衡的过程,笔者制作了表1。从一国的国家安全考虑,可以把其他国家分为两类:盟友和对手。从更好地实现本国社会行为体的经济福利出发,有两个选择: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在这种分类下,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有四种选择:
表1国家安全和社会福利架构下的对外贸易政策选择 经济福利\\国家安全 保护贸易主导 自由贸易主导
盟友 Ⅰ:贸易摩擦(但贸易增长) Ⅱ:全方位的贸易增长
对手 Ⅲ:贸易遏制(贸易停止或减少) Ⅳ:?
如果是和盟友贸易,这表明国家安全没有受到威胁,影响政府制定与盟友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社会行为体的政策偏好。在社会行为体的保护贸易压力下,盟友之间会爆发严重的贸易摩擦,甚至是贸易战(如表1-I格所示)。但这种摩擦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一般不会外溢至安全层面,可以通过政府间的协商加以解决。比如,美国和欧洲在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香蕉战”和“牛肉战”以及美国和日本之间爆发的“汽车战”与“半导体战”等等,都可以归结为这个范畴。不过,即使两个盟国之间产生了贸易战,这对于两个国家之间的总体贸易并无太大影响,贸易总额还是会继续增长。
如果盟国各自国内的社会行为体都偏好自由贸易,并且两国的贸易商品构成高度互补,那么连贸易摩擦也很少发生,盟国之间的贸易将实现全方位的增长(如表1-II格所示)。不仅如此,两国还会订立自由贸易协定以促进双边贸易的更好发展。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关系是个典型。很长时间以来,美国和加拿大都是彼此最大的贸易伙伴,2004年的双边贸易总额达到4500亿美元,与加拿大的贸易量占美国外贸总额的20%。
假如一国构成本国的战略对手,则政府在制定同该国的贸易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如何才能确保国家行为体的安全需要,同时还必须照顾到社会行为体的经济福利要求。如果只从国家安全出发,限制同对手的贸易以防止贸易的安全外部性是最佳的选择。但这种政策选择通常只有在社会行为体也支持政府的此种选择时才有效,其前提条件是社会行为体不会从中断与该国的贸易中蒙受太多经济损失,因此不反对甚或支持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采取的贸易政策。比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在冷战初期对其战略对手苏联的贸易遏止和禁运才能够顺利实施。通过限制同苏联的贸易,美国政府基本上实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目标,其中包括限制了苏联军事实力的增长及苏联经济的发展,削弱了苏联军事发展的经济基础。此外,还打击了第三世界国家采取苏联模式发展的信心,加重了苏联的政治困难等。
对一国政府而言,最困难的政策选择存在于表1中的IV格。从国家的安全利益出发,政府理应限制同对手或潜在对手之间的贸易,但这样会损害社会的经济福利;从扩大社会成员的贸易利益出发,政府必须为贸易福利的增加创造条件,但这又可能会不利于国家的长期安全利益。为确保顺利执政,政府必须在两者之间进行审慎的权衡。权衡的结果大致有如下三个:
1.国家安全的考虑超过社会福利,政府对对手采取紧缩型的对外贸易政策。这种政策选择以国家安全为导向,力图限制与敌对国家的贸易往来。社会成员的经济福利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实现,但大多数社会行为体的要求受到抑制。作为政策实施的结果,双边的关系保持在必要但是较低的水平。冷战后期美国对苏联的贸易政策就属于这种类型。20世纪70年代之后,美国虽然改变了彻底的贸易封锁和遏止政策,同意向苏联出口小麦等农作物,使得其国内的农场主的福利得到了提升,但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努力地将两国的贸易商品控制在与两国军事实力无直接关联的农业领域,避免同苏联在其他领域也进行贸易。在这种政策的指导下,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同苏联的贸易额维持在一个不高的水平上下浮动,并没有太大的提高。而且,从美苏贸易进出口构成来看,以美国出口为主,很少从苏联进口商品。
2.社会福利的影响超过国家安全,政府采取宽松型的对外贸易政策。在此种情况下,政府以社会成员的经济福利为首要出发点,维持甚至加强同对手的贸易水平,缺少必要的防范和反制措施,让对手通过贸易获得了实力的迅速发展。虽然国家安全因此而遭到严重损害,政府在社会成员的巨大压力下也无可奈何。20世纪初英国对德国的贸易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一战前,英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航运业以及出口导向的公司等社会行为体形成了一个偏好自由贸易的联盟。在1906年的大选中,自由党依靠这个联盟的鼎力支持大胜保守党,获得了执政的地位。在这个联盟的要求下,自由党政府在1906-1908年期间对海军预算进行了实质性的削减,因为它们认为军事费用的增加不利于贸易的开展。此外,它们还要求改善与柏林的关系,担心同德国的紧张关系会导致英国银行体系的崩溃。从利润出发,伦敦的银行家甚至为德国新生的行业及其对外贸易提供资本。
3.政府采取“平衡防范型”的对外贸易政策。所谓平衡,是指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福利之间,政府短期内难以判断和取舍,所以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在确保显性的国家安全的同时,与对手进行贸易以满足社会行为体的要求。所谓防范,是指对于一些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的技术和产品进行控制,即使这些贸易品能够极大改善和提高本国的贸易条件,也将其排除在可贸易的商品名单之外,而对于和国家安全无直接关联的产品贸易,则不加限制。
与对手进行贸易,一国政府并非只能固定采取一种政策选择。比如,当采取“平衡防范型”政策的政府无法在两者之间平衡时,该种战略将会向其他形式转化。一种可能是政策的制定变得更为侧重国家安全,并开始限制两国社会行为体间的正常贸易,此时,可以认定政府的政策已经转为“紧缩型”。另一种可能是政府的政策更多地体现了社会行为体的意志,如采取大幅减低关税和给予最惠国待遇等措施,这时的政策也因此变为了“宽松型”。不过,无论是“紧缩型”、“宽松型”还是“平衡型”,都属于针对对手而非盟友所制定的贸易政策。判断本国是他国的“对手”还是“盟友”,虽然双边贸易量的数额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但主要还是以是否限制敏感军事技术的转让以及高端武器的出口为关键指标。
四、影响政府政策选择的其他因素
对研究者而言,不仅要知道一国政府与对手进行贸易时的政策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要度量那些决定外贸政策可以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福利所允许的空间内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因素。
大致上,我们可以从体系、两国之间和一国内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等三方面来衡量。应该说,这是一种综合的分析,既参考了体系对国家行为体偏好的塑造,也考虑到社会行为体对政府对外贸易政策制定的影响,还兼顾了他国对本国政策的回应及本国相应做出的调整。而且,在每个层面上,国家行为体和社会行为体都就政府最终的政策选择发挥着竞争性的影响。
(一)体系的塑造:安全和经济结构
国际结构对于政府制定对外经济政策的塑造分别从安全和经济两大方面得以体现。在国家行为体主导的安全层面,我们可以把国际体系分为多极、两极和单极三种:(1)在多极格局下,由于国家间的权力分散,即使一国要对对手实行紧缩型的贸易政策,但该国很难确保其他大国配合并采取同样的政策,所以该国政府的现实选择是宽松型的贸易政策;(2)在两极格局下,盟友和对手的分化比较明显,盟国通常能够支持制定同对手的紧缩性贸易政策;(3)在单极格局下,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即使在缺少其他国家支持的情况下也能单独对对手实施紧缩型的贸易政策。
在国际关系的研究中,当提到“结构”一词时,一般是指安全结构,而非经济结构,或者虽然承认了经济结构,但将经济结构从属于安全结构。对此,斯特兰奇曾批评到,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它认为“经济进程只发生在政治结构之中,而不承认相反的过程-政治进程发生在经济结构之中”。笔者并不准备在此就安全或者经济到底谁包含在谁的进程之中进行探讨,只想指出考虑到国际经济结构的实际参与者是跨越国界的社会行为体(如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商等),所以如果用单极、两极或者多极来形容国际经济结构的话,确实是不合适的。基于此,我们用“开放的”和“保护的”来描述国际经济体系的特征。在“开放的”国际经济结构之下,全球范围内的社会行为体总体上都乐见贸易自由化,如果一国政府对对手国采取紧缩型的经济政策(如提高关税或者经济封锁等),那么将会招致国际社会行为体的反对。倘若在“保护的”国际经济结构中,各个国家必须保护本国行为体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对手实施紧缩型的贸易政策则有其发展的空间。比如在“以邻为壑”式的20世纪30年代,一国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会被认为很正常,但若在“自由贸易”大行其道的20世纪80年代,一国政府采取保护贸易做法则要面临很大的压力。
(二)国家与对手之间:安全挑战和贸易结构
在国家与对手国层面,影响一国政府贸易政策制定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其一为对手国对本国造成的安全挑战程度,其二为两国之间的贸易结构。
就安全挑战而言,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挑战意图的感知和挑战的急迫程度。一国政府对对手国的挑战意图感受得越强烈,则该国政府越倾向于采取紧缩型的贸易政策;如若来自于对手的挑战意图不很明显,则政府对对手国可能采取宽松型的外贸政策。至于挑战的急迫程度,它基本上和政府采取的外贸政策的宽松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对手的挑战越急迫,政府的外贸政策越紧缩;如果对手的挑战比较缓和,则外贸政策将会相对宽松。二战时美国对日本的经济政策很好地说明了此点。在日本偷袭珍珠港之前,美国政府并未严肃对待来自日本的可能挑战,所以对日本没有实施严格的贸易政策。珍珠港袭击爆发之后,美国立即宣布对日本实行经济制裁,对石油和铁矿石等战略物品的控制尤为严厉。
两国社会行为体间的贸易结构是常常被国际关系学者所忽视的另一个影响政府与对手贸易政策制定的重要因素。贸易结构指两国生产和进出口商品的相似性程度,可以用竞争性和互补性来表示。当与对手的贸易结构是竞争性的时候,政府容易采取紧缩性的贸易政策,因为此时本国的社会行为体-无论是出口导向型的还是进口竞争型的-都能从紧缩型的贸易政策中获利。相反,当两国的贸易结构是互补型时,政府采取紧缩的贸易政策会严重影响社会行为体特别是出口导向型的社会行为体的利益。
另外,对手国和本国进行贸易的商品的替代性和依赖程度也是政府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可以根据替代性的高低和依赖程度的高低组合列出四种可能性:高替代性和低依赖、高替代性和高依赖、低替代性和高依赖以及低替代性和低依赖。在这四种组合当中,低替代性和高依赖度的组合容易产生紧缩型的贸易政策,而高替代性和低依赖度的组合会促使政府制定宽松型的贸易政策。
(三)社会和政府的关系
政府制定与对手的贸易政策还受到社会行为体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影响。虽然可以用“强政府一弱社会”和“强社会一弱政府”来描述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但这种描述是非常粗略的,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固定且静态化了,且忽视了制度在其中的作用。我们认为具体到政府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主要有两大因素起作用:其一,政府受社会行为体影响的程度。其二,政府外贸政策制定的制度和部门构成。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政府及政府官员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在制定经济政策特别是外贸政策的时候,或多或少要受到社会行为体的影响,这是因为政策直接影响到社会行为体的利益。这种影响根据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民主国家,基于选举筹款、选民支持和经济表现的需要,政府需要社会行为体的支持,因此受社会行为体的影响更为明显。而在非民主国家,政府的独立性更强一些。不过,如果非民主国家重视对外贸易的话,更容易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更能比民主国家实行宽松型的贸易政策。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政府内部的不同部门有着明确的分工,如主管贸易的一般是商务部及相关部门,而负责国家安全的一般是国防部等部门。总的来说,基于各自的部门偏好,商务部以扩大出口和维护社会行为体的利益为主要出发点,而国防部以保卫国家安全为根本职责。因此,从外贸政策的取向来看,商务部要比国防部更倾向宽松型的外贸政策。这就自然产生一个推论,当商务部主导外贸政策制定的时候,社会行为体的意志能够得以体现,而国防强势参与或影响贸易政策制定时,国家安全的考虑就不能被忽视了。两者在现实世界中都能找到对应的例子。在罗斯克伦斯(Richard Rosecrance)所描述的“贸易国”的政府组成中,负责贸易的部门的影响力比较大,而在强调对外军事斗争的国家中,则主管国防的部门处于主导地位。
五、结论
学者们注意到了国际政治领域存在的与对手贸易这一重大现象并给予了不同的解释。这些解释的总体缺陷在于无视社会行为体的异质性,试图以国家行为取代社会行为,把社会的某些属性或者视为不甚重要的,或者是可以通过国家属性加以解释的。与以往的解释不同,本文发展了一种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该理论分析框架从传统的国家中心论的窠臼中跳出,在重视国家行为体继续在国际关系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把社会作为另一个可以与国家行为体相提并论的重要行为体引入国际政治的研究领域。
根据该框架,国家行为体的偏好为国家安全,而社会行为体的偏好是经济福利,两者的偏好共同构成一国政府对外政策追求的根本目标。但是,国家安全和经济福利不能兼得,特别是如果贸易对象为本国的对手国。这决定了政府在制定与对手的贸易政策的时候,只能在安全最大化或者福利最大化之间选择。至于最终的对外政策是更偏向国家安全还是社会福利,抑或是在两者之间寻求某种程度的平衡,既取决于国家行为体和社会行为体的力量对比,也取决于一国所处的国际安全结构和经济结构、对手提出的安全挑战以及本国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要比单独的国家中心论或者社会中心论更符合事实,也因此更具说服力。
必须指出的是,国家-社会模型并非一个包罗万象的框架,有其理论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如果是用以解释社会已得到充分发展并具有较大独立性的国家的对外贸易行为,其普适性便比较强;如果运用于社会长期处于弱势的国家,其解释力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另外,本文提出的解释模式实际包含了几组不同的变量,如何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妥善处理这些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可能是运用国家-社会模型对“与对手贸易”现象进行解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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