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n1111 发表于 2007-5-9 13:39:59

价值和价格的形成

作者:徐生 ??
  
  
  一、生活
  
  生活就是人的一切生命活动。
  
  这样来定义人的生活,就连人的生理活动、心理活动也属于生活了。生理活动,如皮肤的出汗,如体内的白血球吞噬细菌,也是生活吗?反过来再问的话,生理活动不在生命当中吗,生命是在生活之外吗?如此看来,还是应当说任何活动都属于生活,只不过这些活动各有不同的叫法而已。
  
  在语言习惯上,通常是这样来运用生活一词,例如这样一段话:“的确,我们在生活和学习当中,认识了很多东西,这也就是我们所拥有的知识。那么,现在让我们进一步来想一想这样一个问题:世界上的事物是不是可以认识呢?”上面这段话是把生活一词和学习一词并列来说了,其中生活一词特指日常生活,其中的学习一词也就是指非日常的生活了,它们都属于广义的生活。
  
  上面这段话,还提到“我们”,提到了“世界上的事物是不是可以认识”。
  
  认识事物,需要通过感觉,我们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要亲口尝一尝。尝一尝,属于人的一种生活。那么,滋味这种东西,是人对梨的感觉,还是人感觉到的梨?是属于人还是属于梨呢?其实,这种绕口的问题也不需要去回答吧。因为,无论去说作为生活的那感觉,还是去说作为事物的那梨,都起码需要这样来说:“人对那梨的感觉”,“人感觉到的那梨”,等等。也就是结合在一起来说,作为同一的过程来说,在人类进行的各种交往活动当中来说。
  
  如果没有任何意义上的交往,也就没有任何感觉,就没有任何认识。反过来说,当有了认识,也肯定是有了感觉,是早已经产生出交往活动了。这样来看,梨这种事物并不是外在于人类的,并不是认识的对象,而是人类的认识结果,它作为认识的结果,建立在人类的交往活动里面---所谓客观的事物的梨,亦即所谓的人类生活。推而广之,世界不过就是人类世界,人类世界不过就是生活历史。
  
  道德经说过,“道可道,非常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马克思说过,“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抽象的、孤立的、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
  
  世界之本原是什么呢?即无。
  世界之本质是什么呢?即有,即物质,即实在而已。这不是任何具体东西,不是任何微观粒子。
  世界之本身是什么呢?即有与有的交往,即实在因人类而存在,为人类而现象,即人类的一切过程,即是任何事物,事实,生活历史。“见山”是“山”,“见水”是“水”。人类惟有自身生活,生活之外没有人类,人类之外没有事物,事物之外没有世界。世界是人类生活,生活是生活的原因、代价和结果。
  
  梨是什么呢?是摘一摘、尝一尝、看一看。。。之活动之结果。梨实在,实在非梨,梨不在“心”中,也不在“身”外。人之所知,惟有生活历史而已。
  梨值什么呢?梨作为人类生活之结果,它值人类的生活。假定1个人走路1个月才看到1个梨,则这1个看到值走路1个月。假定1个人在1天时间内才获得1个梨,这个被获得的梨就值1人天,假定在这1天内,又是集中到1个小时里获得的,则这个梨又值这个1天里的1人小时。
  梨是多少呢?梨有保鲜期,假定是100天。如果1个人1天内最多需要吃梨1千克,最少需要吃梨1个,那么,1个梨就会有吃梨上的1个人天。进一步说,就是在100天保鲜期内,1个梨是1人天的起码的满足。
  
  如果把人类满足的过程叫做人类福利,那么,人类用以实现满足的各种可能也就是人类自由了。
  
  人类生活是一切人类事物的唯一人类原因和唯一人类代价。人类事物是人类付出或进行的生活,同时也是人类获得或实现的生活。人是万物的尺度。
  
  从以上哲学的观点,可以得到如下的同一过程:
  生活过程=人类交往=万事万物=生活结果
  
  
  二、生活价格
  
  当一些生活,被人们从原因和结果、手段与目的、付出与收获、代价与效果等等意义上分别去看的时候,由此构造出的函数就是价格。
  
  这样构造出的价格,可能符合实际,也可能不符合实际,但只要在上述函数关系当中就被叫做价格---这种构造过程下的价格。
  
  价格,可以是侧重于所谓人与自然交往关系来说的,也可以是侧重于所谓人际交往关系来说的。前者又叫自然价格---这突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付出一定生命过程从自然界那里获取一定结果,后者又叫人际价格---这突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际价格,又可以分为无偿的---交流价格,和有偿的---交换价格。自然价格,人际价格,统称为生活价格。
  
  根据上述,可得:
  自然价格的形式是:生活的一定时间性过程=生活的一定事物性结果
  交换价格的形式是:这些人出售的这些事物=那些人出售的那些事物
  自然价格的单位是:一些时间=一些事物
  交换价格的单位是:一些事物=其他事物
  
  顺便说明一下,这里沿用了富兰克林和亚当·斯密等人的自然价格概念,并在表述上做了一些变动。另外,上述自然界、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等,是沿用了通常的、日常的叫法。所谓自然界并非是人类生活之外的东西,当其有所谓,则已经在人类生活当中,也已经作为人类生活之结果了。就是所谓的人类、生活,也和所谓自然界一样,都是既往人类生活之结果。人所谓的宇宙,就是人所谓的人类生活历史。
  
  三、劳动
  
  上述价格之意义下的生活,在这里叫做劳动。
  
  从前述出发,作为生活的人类劳动是一切人类产物的唯一人类原因和唯一人类代价,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之间是同一的、对等的,构成了自然价格。
  
  另外再从日常生活经验的角度来说:人类不喝水就没有自己的水,仅当付出了一次饮用才能换取来一次的饮用,这里是广义的交换过程,也是同一的行为过程。假若说人类不存在,也确实仍旧存在着所谓的水,但是,那不是属于人类的可以饮用的水;假若说水从未存在或不复存在,那么任何饮用也确实是空虚的,一切人类也确实没有水,但是这样一来,其实人类就不曾存在或不能继续存在了,那么,也就没有经济学了,也无需争辩什么了。事实上,人类已经在生活,水也已经先天存在着。既成事实,无须假设;假若说喝水是由人类和水共同进行的,假若说人类之水是两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的过程,把这种逻辑贯彻到底的话,则饮用就是由人类、水、阳光、大地、粮食、植物、微生物。。。一起进行的了,是万物在用水,则推而广之,宇宙当中就连万物都没有了,一切就都是微观粒子的运动,都是由宇宙大爆炸创造的。。。其实,人类的力量,是对人类世界之力量的俘获,是对人类生活过程当中之万物力量的掌握,人类力量的发挥,是人类自由的实现,是实行了的生活,当所谓自然力量为人类所掌握、所获取、所利用,就已经属于人类力量了。至于所有权的存在,对劳动的创造并不构成否定。所有权是人类内部的关系,是人际价格问题。所有权之存在建立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其存在目的也正是为了谋求人与自然关系的结果。天地不仁,自强不息。大自然不在乎人世间的任何威胁利诱,仅仅是对人类的生产力作出反应,而接受劳动过程,付给劳动后果。
  
  劳动,是被看作原因、手段、代价之生活。一定劳动,针对一定的看待关系而成立---另外来说,在这种时间、地点、人物之情况下某种生活被叫做劳动,在另外的情况下可能就不被叫做劳动了。例如偷窃活动是非法劳动,只对偷窃者来说是劳动,对其他社会成员来说属于损害。而无效的劳动,就是没有获得应有结果之劳动,或者虽有劳动结果但不符合人们特定时间下的特定需要之劳动,有效劳动则反之---也因此可以说,劳动结果越是符合人类的需要,就越是劳动,就越是质量好数量大的劳动。而生产性劳动,根据通常的看法,就是创造人类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活动,换言之,相对来说,这被认为是以人类自由而发展人类自由的活动,是以生命耗费而发展人类福利的活动。
  
  劳动是作为手段的生活。这个生活又是什么呢?
  
  高宽先生等人提出,劳动是脑力的活动,是人类凭借脑力而对体力和其他自然力的获取与支配过程。根据这种说法,劳动是一种内在的脑力的过程。而内在的脑力过程,作为对体力和其他自然力的获取原因与支配原因,并不是外在的马力、火力、水力等等,而表现为一个纯粹的时间过程,这也是人类的同质的过程。至于劳动过程的质量、数量,也就通过自然价格,等同为劳动结果的质量、数量。
  
  当我们看到人的身体在动,看到了纺织、耕种、伐木、建筑、做菜,看到学者在思考,歌星在唱歌,看到机器轰鸣,看到车轮滚滚,看到产物在逐步形成。。。我们由此说:这里是劳动,这里有劳动,这叫劳动。其实,这些都不是劳动,而是劳动的过程,是劳动的结果。真正的劳动,正如高宽先生所说是脑力的活动过程,即对各种自然力量的支配活动。
  
  劳动者的外在行为姿态不是劳动,为脑力所支配的各种自然力量的运行也不是劳动,劳动者的内在体力耗费和身心疲劳还不是劳动---这些是\"伴生物\"、\"副产品\"。
  
  惟有人类脑力的运行才是劳动。所谓的劳动,就是被看作生活手段的脑力活动。劳动是内在的过程,是时间过程,是“看不见”的。劳动的同时,人类进行着整体的生活。
  
  根据前述,作为同一的过程,可得:
  
  劳动过程(脑力的运行)=劳动结果(自然力的运行)=劳动结果(产物的形成)
  
  劳动量(劳动过程量)=劳动时间量=劳动结果量
  
  
  四、劳动价值
  
  劳动价值是自然价格的转化。
  
  这种转化跟需要有关,跟交换相对无关。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劳动可以叫做有效劳动,而能够满足他人需要的有效劳动可以叫做社会有效劳动。
  
  每一个社会劳动都有其自然价格。例如10小时内,张三生产了100公斤粮食,李四生产了200公斤粮食。。。,则相应的自然价格为:张三的10小时劳动=张三劳动的100公斤粮食,李四的10小时劳动=李四劳动的200公斤粮食。。。这里是天然的对等,根据这种对等,我们可以说张三劳动了10小时,也可以说张三劳动了100公斤粮食,还可以说张三进行了100公斤粮食的劳动,或者说张三的劳动结果是10小时。。。这些都是同一的。
  
  如果我们把这些粮食看作是同种的,那么,生产这些粮食的劳动也可以被看成是同种的。如果这些生产劳动都是有效劳动,那么,也就说明社会对这些粮食是完全需要的,还说明社会对这些生产劳动是全部认可的,进而可以说,就现实需要而言,社会在这些粮食、这些生产面前是别无选择的。换言之,这里的粮食生产全都属于社会必要劳动了。那么,社会必要劳动,即社会所需要、所认可的生产某种某些有效产品的有效劳动,如何衡量呢?
  
  由上述自然价格,我们可以得出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的对等。进而,用上面的例子来说,也就是:10小时张三的劳动=100公斤粮食,10小时李四的劳动=200公斤粮食。。。。将这些等式的两端相加,就得出这些生产这些粮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0小时的人类劳动=300公斤的人类粮食。
  
  由上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还可以得到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用上面的例子来说,也就是:1小时劳动=15公斤粮食,亦即:15公斤粮食=1小时劳动。
  
  由上述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可以重新衡量、分别衡量张三、李四。。。的劳动了,可得张三的:6.67小时=100公斤粮食,和李四的:13.33小时=200公斤粮食。
  
  由上述对人类劳动的重新衡量,我们看到了和原本的自然价格的差异---虽然两者都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就把经过社会必要劳动和单位社会必要劳动衡量后的自然价格,叫做劳动价值。劳动价值作为自然价格的转化,包含对等的二个方面:劳动过程即劳动时间方面,和劳动结果即使用价值的方面。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时也表明着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是不断变动的。
  
  上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就同种产品来看的。如果不是同种的产品,就需要引入一般等价物的概念来说明了。例如,当把粮食、食盐、农药、衣服、房屋等等被认为不同的各种产品放在一起来分析的时候,应当如何衡量有关的社会必要劳动呢?换言之,1小时的生产粮食的劳动,等于几小时的生产食盐的劳动呢,谁是标准的劳动?1套衣服等于几根针、多少克农药呢,谁是标准产品?人类1年需要的农药,等于1年需要的粮食吗?是吃饭优先,还是喝水优先?是交通工具作用大,还是住房作用大?水比酒重要,是否就不需要酒了?酒比水重要,是否就不需要水了?人饥寒的时候只需要粗粮和粗布?人奢华的时候只需要大餐和时装?。。。对不同种的产品,在这里,似乎是难以同化的,应该是难以衡量的吧。在这里,我们只能说:这些不同的产品或劳动,在一定的生活方式下,都为人类所必要,都是有效产品、有效劳动。进而再说:它们分别有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就是各有多少,它们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上是可以等价的。
  
  将各种产品的劳动价值的两端相加,就得到了一般等价物。对一般等价物作出平均,就得到这个社会的单位一般等价物,例如:某时期1小时的社会劳动=某时期的2包食盐+1袋农药+3万桶石油+1堆粮食+100立方自来水+9头牛+1万人次的理发+十万分之一架飞机。。。,亦即:某时期1小时的社会劳动=某时期1小时的社会财富。
  
  我们可以把“1天社会劳动=1天社会财富”之类规定为“一元”,来作为社会财富的标准单位。我们还可以看到,经过单位一般等价物的综合之后,劳动结果看上去趋向于抽象或模糊,因此,自然价格、劳动价值也可以只从劳动时间上去片面来说了。马克思说过,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
  
  对劳动时间,我们可以取稠密的标准,也可以取稀薄的标准,例如,1个人总计生产了1个包子,这可以比较稠密的看成是10分钟的劳动结果,也可以比较稀薄的看成是1年的劳动结果,这分别都能够符合事实。因为他确实在这1年里生产了这1个包子,同时也确实是在10分钟里生产的。而另外来说,这1个包子作为劳动结果,进而这个包子的交换结果,也是他这个人的年收入之一。对劳动结果,我们可以从其本身来看,也可以从其使用过程上近似来看,例如,这是1个包子,同时也意味着这是某1个小孩子1天的需要量。
  
  顺便说明一下,这里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价值和一般等价物等等概念,在叫法上和通常的一样,在内容上是和通常表述有所不同的---不过,这里并没有什么原则性的差异吧。
  
  
  五、交换价值
  
  交换价值是拿不同劳动价值相互交换。
  
  设甲方有1堆土豆(10个),价值1天一般人类劳动,乙方有1包大米(100公斤),价值2天一般人类劳动,假若他们互相易手,则就发生了劳动价值的交换,形成交换价值:土豆的价值就好象是2天一般劳动,大米的价值就好象是1天一般劳动了。
  
  上面是侧重于劳动时间来说。如果侧重于劳动结果来看,则上述交换价值就叫做交换价格:1堆土豆(10个)←→1包大米(100公斤)。换言之,交换价格就是交易量。
  
  如果选定一个基本单位,去对交换价值做单位平均,就可以得到单位交换价值。同样可得单位交换价格:1个土豆←→10公斤大米。
  
  按上述交换价格的定义,则我们通常所说的价格并不是价格,其实是标价、牌价,或者交换比例。标价、牌价,是一种讨价行为,这个时候还没有交换价格。当讨价还价完毕,双方所按的那个交换比例也不是交换价格,而是单位交换价格。交换价格,应当是成交后双方所完成的总交易量,这是总量的、一次性的。
  
  交换,是人们互相拿不同货物来交换。交换的产生,根本来说,是由于人们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节省劳动等等。由于需要,由于需要的多样性,就产生了分工。分工使各种各样的个别劳动、具体劳动被看作社会劳动、有效劳动、社会必要劳动。社会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创造了社会生活的可能性,交换与消费可以实现这种可能性。
  
  
  六、交换中介
  
  交换中介是交换价值的媒介,是一般等价物的表现,通常表现为货币,也可以表现为其他物品。
  
  由于物物交换的发展,产生了对交换中介的需要。作为可交换物的比较公认或公认的信物、发货票、标签,货币因而产生。而可交换物的总量,也就是上述一般等价物。
  
  假定一定时期内一个社会的一般等价物是一万元,那么,它的投影即标准的货币总量,如郑小民先生所说,我们可以表示为:10000圆。这10000圆,我们可以看成是,它有一个正面和背面,正面写着:1万天社会有效劳动,背面写着:1万天社会有效财富。它作为可交换物的信物,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表现,是“一体二面”的。
  
  标准的货币总量,不等同于货币需要量。因为货币有流通,有沉淀,有流通、沉淀的速度等问题。标准的货币总量,也不等同于货币发行量、货币存有量,因为货币有各种形式,例如钞票。钞票是容易大量印刷、发行的。另外,钞票的印刷、发行本身,也产生着成本、收益问题。
  
  当货币行使交换中介作用的时候,它不但成为流通手段,还具有了价值尺度的地位。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货币好象就是社会财富了一样了,社会上就好象有了双重的财富。以标准货币总量来进行分析的话,则是:
  
  1万元+10000圆=2万天人类劳动=1万天社会财富+10000圆货币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财富发生了稀释效应,劳动价值也发生了分摊效应:
  
  为简便起见,这里假定上述那堆土豆先卖得货币1.5圆,那包大米也先卖得货币1.5圆,之后,再分别用1.5圆买得那大米、那土豆。再假定1.5圆货币对应着1.5元即1.5天的一般等价物。
  
  按劳动价值、一般等价物来进行衡量,可得:1堆土豆(10个)←→1包大米(100公斤),或者:1天(土豆)劳动价值←→2天(大米)劳动价值
  
  按货币来进行衡量,可得:1堆土豆(10个)=1.5圆货币=1包大米(100公斤),或者:1元(土豆)劳动价值=1.5圆货币=1.5天的劳动价值=1.5圆货币=2元(大米)劳动价值。
  
  即便是说,这一定时期内全部财富都通过全部货币进行了交换,并且仅仅交换了一次,并且全部出清,这种效应仍旧存在吧。
  
  前面从劳动时间和社会财富的对等来看待一般等价物。除此而外,我们还可以把劳动时间相当于生活时间,从生活时间上去看待。由于社会财富是可被使用的,则相应地,我们可以得到一些使用过程。我们可以把这些使用过程,去相当于那些社会财富,如郑小民先生所说,20公斤粮食例如就相当于1个标准人的1个月的消费时间。也就是:
  某时期1小时的社会劳动=某时期1小时的社会财富≈某小时的使用时间
  从这个等式出发,我们可以把一定劳动时间相当于一定生活时间,并做一切适当的应用,包括应用在劳动价值上,应用在货币本质上,等等。
  
  
  七、交换价格的形成
  
  
  物物交换价格的形成:
  不考虑竞争的情况,不考虑交易费用,来看2人之间的物物交换价格,则首先是受生活安排的影响。假定这2个人是用土豆交换大米,则此前,他们分配在生产上的时间,决定了他们一定时期的劳动收入,分别是土豆若干,大米若干,等等。进而,他们会把这一定产品,分配在各种需要上面,例如,做食物,酿酒,用来做各种交换。。。,当他们分别需要对方的物品的时候,他们前来交换。其次,受对方物品所提供的那个生活时间及其效用的影响。通过前面的有关等式,我们可以看到,劳动时间、劳动结果、生活时间是有相等或相当的关系的,10个土豆能供1个人消费最少1天到最多3天,等等。他们各自会衡量这个生活时间的,也知道这生活过程对自己的意义。第三,受讨价还价技巧的影响。最后,在上述情况和上述影响下,他们的交换价格呈现出特定范围内的随机分布。
  
  
  竞争情况下物品与货币之间交换价格的形成:
  
  我们假定,买方分别有若干人,他们各自拥有从至少1元到至多某元的可以用来购买某物品的货币,他们分别想买到至少1个到至多某个的物品;而卖方分别拥有至少1个的某物品,他们分别都想卖得最多的货币(或取得最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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