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服务价格何不遵循国际惯例
【2007.05.03 12:59】来源:广州日报作者:彭联联
一段时间以来,“国际惯例”一词被垄断行业时常挂在嘴边,银行收取银联卡跨行查询费是“国际惯例”;电信拒绝取消月租费是依照“国际惯例”;飞机票超员销售,最后买了机票的旅客上不了飞机也是“国际惯例”……垄断行业热衷于以“国际惯例”向消费者转嫁成本和风险,唯独在服务价格上却只字不提“国际惯例”。
据5月1日《光明日报》报道,世界银行近日发布报告指出,发达国家互联网使用价格不到网民收入水平的1%,而中国的比例超过10%,是发达国家的10倍,也高于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约8%的平均水平。专家认为,我国的互联网使用资费至少有20%~30%的下降空间。
我国网民付出的上网费远远高于发达国家,但网民所能享受到的服务并未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网络服务水平。消费者付出高价格获得的却是低水平的服务。这种状况远不止是互联网,我国电信、民航、银行等行业的服务价格要么在绝对数上高于国际平均水平,要么与我国国民平均收入的比较值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但服务质量与国际同行相差甚远。这种状况使得垄断行业能够以粗放的管理赚取远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暴利,职工收入也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垄断行业之所以敢于在自利行为上高唱“国际惯例”而在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方面坚守“霸王条款”,关键是这些行业拥有垄断特权。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大多数垄断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是一家,政企分离后两者之间依然存在密切的姻亲关系。这就造成了管理部门瞻前顾后、患得患失。既然垄断行业爱拿“国际惯例”说事,相关管理部门何不把国际上反垄断相对成熟国家的相关行业服务价格与国民收入的相对值作为一种“惯例”,来限制我国垄断行业的服务价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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