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yuwwb 发表于 2007-5-2 14:46:35

中印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自由化构想

中国和印度都是WTO中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和印度服务贸易发展速度均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其中印度还高于中国。中印两国在商业、通信、建筑及相关工程、金融和旅游等服务业均做出了市场准入承诺。中印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应当遵循从易到难、个别突破的原则。  

一、中印服务贸易发展情况
  
  中国和印度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展中大国,两国对外贸易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居于重要地位。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的世界排位是:制造业出口和进口均位于第3位(分别为7620亿美元和6601亿美元),分别占总额的7.3%和6.1%;服务业出口位于第8位(812亿美元),进口位于第7位(853亿美元),分别占总额的3.4%和3.6%。印度对外贸易的世界排位是:制造业出口第29位(898亿美元),进口第17位(1316亿美元),分别占总额的0.9%和1.2%;服务业出口第10位(676亿美元),进口第10位(674亿美元),分别占总额的2.8%和2.9%。可见,中国的制造业排位相比服务业而言更靠前,而印度的服务业排位相比制造业更靠前,虽然印度对外贸易的总体实力不如中国,但其服务业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还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服务业出口的世界排名由2004年的第16位迅速上升至2005年的第10位,进口由第15位上升至第10位,上升幅度在世界各国中少见,发展潜力可观。
  
  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1995-2004年间,中国和印度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均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从服务贸易出口总量上看,中国增长了237%,印度增长了467%,而世界平均增长水平是83.9%。从服务贸易进口总量的增长情况看,中国增长了191%,印度增长了287%,而世界平均增长速度是77.5%。就中国和印度的情况进行比较,印度的发展速度比中国更快,其服务贸易出口总量的增长率约是中国的两倍。从分部门情况看,虽然在运输和旅游服务的增长上,中国均略高于印度,但在其他服务贸易领域,印度的发展则大大超过中国:1995-2004年,印度其他服务贸易出口增长了1146%,进口增长了509%,中国的相应数字是282%和144%。同时,印度其他服务贸易出口的绝对值也从2000年开始超过了中国。
  
  二、中印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比较
  
  显示比较优势指数是指一个国家的某种产品出口值占该国出口总值的份额与该种产品的世界总值占所有产品的世界出口总值的份额的比率。它反映某种产品在世界出口贸易中的竞争强度和专业水平。用公式表示为:RCAij=Xij/Xit/Xwj/Xwt。
  
  根据显示比较优势指数的分析公式,对1995-2004年中国和印度服务贸易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可以得到如表1所示数据。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旅游服务出口在1995-2004年间其显示比较优势指数值均大于1,具有比较明显的比较优势。但是,运输服务和其他服务则不具有比较优势,其显示比较优势指数均小于1。印度1995、1996年运输和旅游服务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大于1,具有比较优势,但在此后的1997-2004年,其运输和旅游服务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均小于1,表明印度在这两个服务部门出口上不再具有比较优势。但印度的其他服务部门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均大于1,表明该部门的比较优势上升。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对服务贸易的统计中没有细分其他服务部门具体包括哪些部门,根据印度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可以基本肯定印度其他服务贸易部门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印度的软件服务业。


表1:中印服务贸易显示比较优势(RCA)指数  中国印度年份运输旅游其他服务运输旅游其他服务19950.691.380.851.081.120.8519960.621.430.851.171.110.8019970.501.480.900.920.971.0719980.521.610.860.700.821.3019990.391.640.840.570.641.4820000.521.690.760.520.691.4720010.611.740.700.520.611.5020020.651.680.720.570.521.5120030.771.310.940.590.591.4620040.831.410.810.520.481.54  资料来源:http://www.wto.org;国际贸易统计。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服务贸易总量上看,中国仍然具有数量上的优势,世界市场占有率高于印度,世界排名也先于印度。从分部门的贸易竞争力看,两国在运输服务上均不具有竞争优势,与其他国家相比竞争力较弱;中国在旅游服务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印度则在其他服务方面具有相对强的竞争优势。从两国服务贸易发展速度上看,印度的平均增长率高于中国,特别是最近几年更表现出加快发展的趋势。
  
  三、中印服务业市场开放比较
  
  中印两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开放本国服务市场做出了承诺,具体表现为两国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和“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其中,中印两国均做出了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包括: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金融服务和旅游服务。
  
  (一)商业服务
  
  印度对商业服务部门的4个分部门做出了市场准入承诺,包括:A类(专业服务)、B类(计算机及相关服务)、C类(研发服务)和F类(其他商业服务)。中国对商业服务中的A类、B类、D类(房地产服务)和F类做出了承诺。
  
  通过对中印两国商业服务市场准入承诺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国都承诺开放4个分部门,但又有区别;印度承诺开放的c部门中国没有承诺,而中国承诺的D部门印度没有承诺。印度对研究与开发服务市场的开放表明印度在人才资源方面存在一定优势,同时也表明印度对科学研究的重视。而中国对房地产服务市场的开放则表明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欢迎外资的进入。虽然两国都对4个分部门做出了承诺,但中国承诺开放的具体项目要比印度多:中国共对4个分部门中的22个小类做出承诺,而印度只对8个小类做出了承诺。从两国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内容看,中国对外资开放的幅度要大得多:印度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均规定了5l%的外资股权最高限额,而中国承诺开放的商业服务部门基本上均承诺外资可在合资企业中拥有多数股权(没有上限),同时承诺在2-6年过渡期后允许外资独资。
  
  (二)通信服务
  
  印度对通信服务承诺内容涉及通信服务的C类(电信服务)和D类(视听服务)。中国对通信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内容涉及B类(速递服务)、C类和D类。
  
  中国和印度两国在加入WTO后都积极致力于通信业的改革和开放,但是从两国通信市场开放的具体承诺可见,两国的开放力度都不是很大,这与国内通信服务仍欠发达有关,也与长期形成的行业垄断难以在短期内完全消除有关。比较中印通信业市场开放的具体承诺,虽然分部门的开放力度各有不同,但总体而言,印度开放的分部门要多一些,开放的力度也要大一些。究其根源,与印度更重视发展服务业(尤其是软件业)、致力成为“世界办公室”的经济发展策略不无关系。
  
  (三)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中国对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以下小类做出了承诺:一般建筑工程、一般土木工程、组合安装工程、建筑表面修饰工程、其它。承诺的内容包括:自加入时起外资可以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企业。
  
  印度只对该部门中的B类(一般土木工程建筑)做出了承诺,承诺的内容是:外资可以通过合资进入该领域,但外资股权最高不得超过51%。
  
  对比中印两国对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承诺内容,很明显中国对该产业的开放范围与开放程度都要大于印度。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产业比印度的要发达得多,具有更强的竞争能力。
  
  (四)金融服务
  
  中印两国关于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主要包括两部分:保险业和银行业。在保险业对外开放上,印度承诺开放的业务范围小于中国,仅限于非寿险和再保险两个分部门,而中国开放的业务范围则包括了4个分部门。此外,比较两国承诺的开放内容可见:印度主要承诺的是“跨境提供”服务方式,而对“商业存在”形式则基本没有承诺;而中国则对4种保险业务均承诺外资可以通过设立合资公司或独资公司直接经营。因此,在保险业开放方面,中国的开放力度要明显大于印度。
  
  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开放方面,印度承诺开放的业务范围要广泛一些,但同时对开放内容也有诸多限制条件。中国承诺开放的业务范围相比而言要少一些,开放内容上有些部分突破了印度承诺的内容,如外资可设立独资公司、对外资银行或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不设数量限制等,但总体来说,两国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领域的开放力度都不是很大,这与两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业还不很发达的现状有关。
  
  (五)旅游服务
  
  中印两国有关旅游服务的开放范围均包括两部分:A类(饭店和餐馆)和B类(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印度的承诺内容主要是:外资可以通过设立合资企业进入,但外资股权不得超过51%。中国承诺的内容是:对于A类业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B类业务,允许外资设立合资旅行社;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人后6年内,允许外资设立独资子公司。此外,对于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两种服务方式,印度均没有承诺,而我国的减让表中均标明没有限制。由此可见,我国对旅游服务的开放力度明显高于印度。
  
  四、中印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自由化框架建议
  
  从以往的实践看,中国与印度对外服务贸易的主要对象国均是发达国家和其他亚洲国家,相互间的服务贸易流量还很小,由于缺乏一定的基础,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中印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应当遵循从易到难、个别突破的原则。
  
  (一)在WTO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基础上进一步开放
  
  中国和印度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均对国内服务市场的开放做出一定承诺,但总体而言,服务市场开放的程度还很有限,相互间开展服务贸易还存在诸多障碍。两国在商建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在服务贸易自由化领域,应当首先比照各自对WTO各成员的服务市场开放承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各自的服务市场,使两国间的服务贸易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更快的发展。
  
  (二)在个别服务贸易领域先期开放
  
  自由贸易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设计应是在普遍承诺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但仍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考虑到中国、印度现有服务市场开放承诺的情况,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不能急于求成,应当采取稳步推进的策略,首先相互开放部分服务贸易领域。根据前述分析,中国和印度两国在服务业各分部门的竞争力有所不同,在某些领域(如旅游、运输等)中国具有比较明显的竞争优势,而在其他一些领域(如软件服务)印度具有相对优势。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应当从这些双方具有一定互补性的服务领域人手,相互开放市场,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共同发展。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设计中,一定要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开放市场的同时获得优先进入对方市场的权利。只有各自做出一定的让步,才能使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设计最终能够获得通过。在具体设计中,可以将个别服务部门(如旅游、运输、教育、金融、专业服务等)的市场开放作为自由贸易区总体框架文件的附件,具体规定各部门的相互开放义务。
  
  (三)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应当囊括所有四种服务贸易方式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即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虽然有些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以境外消费为主(如旅游),有些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开放以跨境服务为主(如电信服务等),而更多的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开放是以商业存在为主(如专业服务),但基本上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均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中印自由贸易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也将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因此,在每一服务贸易部门的相互开放承诺中,应当包括对该服务部门四种服务提供方式的开放承诺。
  
  (四)协议应以肯定性清单方式对开放领域进行明确规定
  
  纵观现有各区域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的内容,对于市场开放的内容,有些协定采取肯定性清单方式,即在协定中列出成员政府主动地或积极地在选择的基础上承诺开放的部门和分部门、服务的提供方式,有些协定采取否定式清单方式,即在协定中列出限制开放的部门,除此之外的部门和非一致性措施均应逐步自由化。究竟采取何种方式,与区域贸易协定参加方相互开放市场的程度有关,一般而言,相互开放市场范围大、程度深,只有少数领域还保留与自由化不一致措施的,将会选择否定性清单形式,只对个别部门或分部门的排除自由化义务进行规定;而相互开放市场有限,只有个别部门或分部门先行开放,大多数服务贸易领域暂时还无法实现自由化,则应选择肯定性清单方式,对市场开放的领域和开放程度予以限制。由于中印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还处于初期阶段,相互开放的服务部门有限,因此选择肯定性清单方式更为适宜。
  
  (五)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安排
  
  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是指减少贸易和投资程序,使经济交易活动变得更加方便,以加快货物、服务、资本的自由流动。便利化对自由化至关重要。如果贸易和投资的有关障碍根据协议从法律上排除了,但货物、服务、资本的流动程序依然繁琐,仍然会阻碍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形成一些事实上的障碍。便利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设施、标准化和政策三大类。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印自由贸易区可以优先在以下几方面实施便利化:统一技术标准和规则、简化审批程序、便利人员流动、相互承认对有关资格的认可、实施电子商务等。
  
  (六)紧急保障措施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还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服务贸易的许多部门涉及国家安全,服务贸易保障措施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各国国内法均有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紧急保障措施的规定,已有的区域贸易协定也大都有相关规定。中印一旦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程度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短期内可能会对国内服务业造成一定冲击,因此,有必要在协定中规定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条款,为国内产业在遭受严重损害时提供救济。
  
  (七)争端解决
  
  WTO虽为各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提供了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但区域贸易协定一般均会就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贸易争端的解决制定特别的规定,以利于争端在较小范围内得到更快速的解决。中印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借鉴已有区域贸易协定关于争端解决的经验,首先,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规定区域内争端解决的优先性,在双方履行协定过程中发生的争端应当首先提交区域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以保证协定的顺利实施,防止争端进一步扩大。其次,争端解决应当以协商为原则,更多地依赖双边磋商解决争端,这样既可以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又便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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