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商品的低成本导致的底价位,使得一些国家将我国的出口产品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的损失巨大,对于这一现象积极应对及研究反倾销的策略将是我国贸易界的重要任务。2006年6月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正式立案对原产于或出口自美国、韩国和中国的铜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铜制管件进行反补贴调查。这是加拿大第4次对中国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一、我国被“反倾销”状况
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四条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而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在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反倾销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但反倾销成立至今,运行结果却事与愿违。常被一些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同本国产品竞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在这场反倾销的浪潮中,中国成为了众矢之的,也就必然成为了最大的受害国。
自1999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国外共发起707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每7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这使中国已经连续10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每年约有400亿至5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影响。
2006年5月8日,WTO秘书处公布了《20005年下半年反倾销调查及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报告》在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地区)中,中国仍居首位,为33起,2004年同期为24起。
仅从欧盟来看,近十年来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高峰在1999年,共对我国发起了12起反倾销调查,这是由于1999年欧盟仍然处于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期间。从下图可以看出,事实上这一年也是欧盟近十年来发起反倾销总数最多的一年,全年共发起反倾销案件86起。除1999年外,欧盟东扩前对华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年份为1996年和2000年,这两年的新立案数均为6起;1998年和2001年最少分别为1起。而在扩盟后的2004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新立案数激增至11起,2005年新立案数也有10起之多。
1995年~2005年8月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图
二、被“反倾销”所受到的影响
受到反倾销负面影响的首先是出口贸易,继而,由于影响出口贸易进而影响到吸引和利用外资及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等等。
1.短期内阻碍中国产品出口,减少外汇收入
一旦有某类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期间,外国进口商会心存疑虑而不敢大量订货;一旦初裁确定倾销,进口商在提货时还要向海关预交一笔相当于倾销幅度的保证金;如果最终裁决成立,进口商就要真正交纳高额的反倾销税。因此,外国进口商为避免经营风险,要么减少进口,要么干脆转移贸易伙伴。同时如果一国对我国某种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则可能引起其他国家的连锁反应,导致更大范围内的反倾销。且每次反倾销成立后都会持续五年起作用,时间效应长久,令我国的出口产品受阻于国门。
2.长期将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一直在出口上占有相对优势,然而正是这些产品频频遭到反倾销指控。如纺织、丝绸、皮革制品、鞋类、玩具、煤炭、有色金属等,这些恰恰是我国出口比较优势明显的产业,其中服装、棉纺织、丝绸、化纤、煤炭、水泥等生产能力均居世界第一位。其中不少是利用外资开办的三资企业,他们带来了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然而由于受到反倾销的冲击,使部分三资企业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从而使外商对我国投资的信心大减,严重破坏了投资环境。出口受阻的产品不得不在国内寻找市场,使得我国国内的同类产品受到冲击,从而使国内整个产业结构也会受到冲击,最终与国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发生偏离,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3.助长反倾销诉讼,形成恶性循环
某一产品的反倾销的影响或许还可以在一定的时期内消除,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它所带来的隐性威胁。一旦对某产品成功实施了反倾销,其原材料、半成品等下游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的欧盟进口国经营者也将积极效仿,以期获得同样的利益。其他地区与国家的同行业也会提高警惕,在可能的情况下也会提出反倾销。这样的情况下将对被实施反倾销的行业以及相关的国内产业带来毁灭性打击,进入恶性循环。
三、对策
作者认为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对于反倾销的对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政府
(1)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库
除了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外,政府还收集公开出口国的工业经济消长情况、失业率状况、设备闲置程度等影响出口国外贸措施的因素,收集公开各国对华反倾销的最新信息,收集公开各国特别是判例国的反倾销案例及我国应诉反倾销及提起反倾销企业的案例资料及评论,并规定有关的查阅程序和方法。
(2)加大外交谈判力度,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改革开放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同时加大争取外国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力度。
2.行业
各个行业协会应定期提供行业产品的国际国内基本价格标准和本行业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分布资料,统计本行业在各个出口国出口商品总数量和在该国市场占有率的增减情况,协调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定价,避免行业间的恶性竞争;研究国外市场动向与容量,制定本行业的出口策略及市场开发计划,帮助企业选择出口国家或地区,防止市场过于集中而导致进口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搜集行业内各种产品的原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产品在本国市场及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并密切跟踪目标市场进口同类产品的情况。
3.企业
加强企业管理,规范运作程序在应诉反倾销案时,关键是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这需要企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仍然经验不足。交易档案不全、发票不精确等问题尤为突出。因此,企业要规范运作,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做好账;保存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建立完整的企业档案如财务、税务、报关资料等。这样,一旦发生反倾销诉讼,企业就能在较短的时间里备齐所需资料,为应诉做好充分准备。
(1)灵活采用规避反倾销的措施
在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有很多是国外对我国的歧视行为,而非建立在真正的经济行为上,面对这些不公平的行为,我国除了拿起法律武器外,还可以采取规避措施应对。
第一,化整为零。将国外对我国已确定为倾销的产品以零部件的形式出口,然后再在进口国境内加以生产、组装、销售。第二,利用第三国。出口商将产品或零部件运往无反倾销行为的第三国,在其境内生产、组装后将产品销售出去。第三,开发新产品。努力开发其后继的新产品,不断创新,进而在竞争中永葆活力,也可以避开国外对老产品的反倾销行为。
(2)积极应诉反倾销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已经发生了400多起对华反倾销案,居全球之首,其中有50%以上的企业没有应诉,而出口商的不应诉无异于默认倾销。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倾销成立率大约为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所以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起诉后,选择积极应诉是上策。如果一旦应诉成功,反而会获得比遭遇反倾销前更多的客户、更大的市场,进一步提高企业威信和知名度,这样一来,反倾销反而由坏事变成好事了。
(3)建立我国反倾销的预警信息系统
出口企业应积极建立对应的资料信息库,初步构建起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数据信息网络系统。这就要求企业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企业的ERP等信息系统,包括:公司的一般情况,出口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情况,出口产品的生产要素投入情况及制造成本的形成过程等。具体操作上,企业还应建立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价格比较报表,确保出口产品的定价不低于内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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