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公开谴责流于形式
可能是由于沪、深股市上市公司中总有那么几个“坏孩子”调皮捣蛋,所以,上海和深圳的证券交易所使出了“公开谴责”的招术,试图用公开刊登在媒体上的“谴责书”来警告违反规则的相关上市公司。上证所和深证所实行“公开谴责”的制度已有一些时日,效果究竟如何呢?据笔者观察,“公开谴责”的制度在刚推出之时还有一点意义,至少对股市中的投资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但时间一长,遭受“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多了,警示作用的效果反倒不明显了。笔者思忖,“公开谴责”警示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的现象,是不是应了一句民谚“瘙多不痒、债多不愁”。有实例为证。日前,上证所对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进行公开谴责。上证所在谴责书中称:经查,宁城老窖、大盈股份、万里电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2003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湖北生态未能在法定期限内(2003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证所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上证所决定对上述四家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进行公开谴责。如果笔者没有记错,上述四家遭“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中至少有一家已经不止一次被“公开谴责”了,譬如像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尽管改了名字,但股市中的投资者绝不会忘记这就是以前大名鼎鼎的“蓝田股份”,而在该上市公司还在叫“蓝田股份”的时候,上证所就曾经对其违规事件进行过“公开谴责”。时过境迁,同样是代码为“600709”而证券简称已改为“ST生态”的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又一次遭到上证所的“公开谴责”。
为何同一家上市公司会屡遭“公开谴责”而“不思悔改”呢?除了遭谴责的上市公司因为自身的经营情况恶化导致业绩下滑等原因外,与“公开谴责”的作法流于形式、惩戒力度不够有一定的关连度。长此以往,终将致使上市公司不惧怕“公开谴责”,投资者对“公开谴责”制度的存在感到无所谓,“公开谴责”制度成了一种走过场式的摆设。
为了避免“公开谴责”制度流于形式,笔者建议管理层急需加大对违规上市公司的惩治力度,树立监管权威。为此,可以从上市公司最为热衷、最为看重的再融资渠道入手,对遭受“公开谴责”而置若罔闻的上市公司予以处罚。
具体作法为:对类似有在规定时期内未出年报、季报的违规上市公司首先给予“公开谴责”,并给出一个宽限期,宽限期不能太长,譬如一个月,而且要求遭“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如果在宽限期内仍未能披露年报、季报或仍未能纠正违规事项者,取消其以后三年内包括配股、增发新股以及发行可转债等一系列再融资资格。而如果一旦今后曾经遭到上证所和深证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重新违规,将永远取消其再融资资格。
上述建议与作法,对上市公司来说,可能比较严厉、苛刻,但唯有如此,才能对整个沪、深股市起到激浊扬清的作用,才能褒绩优上市公司,罚绩差和违规的上市公司,使沪、深股市走到健康规范的发展道路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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