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2000 发表于 2007-4-18 00:28:04

保险业推行独董制度 不符合条件独董将解聘

2007年04月17日 22:0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7日电 (记者 毛晓梅) 中国保监会17日公告称,为健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已于4月6日正式发布实施《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初,保监会出台了旨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性文件——《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险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有2名独董。《办法》就是该框架文件的一个配套实施细则。

  此次,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已经聘任独立董事的,应根据《办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要求进行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应于6月6日前在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补充公开声明,并将声明报保监会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据了解,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国有还是股份制公司,独董制度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聘请,很难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于公司,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三是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花瓶”独董的现象不乏存在。

  《办法》主要从程序性上对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罢免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义务和保障,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如规定总资产超过50亿元的保险公司,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4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董。《办法》强调独董的“独立性”,排斥影响独立判断的人担任独董,比如包括“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保险公司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

  由于保险公司是高负债经营,资产主要来自广大投保人。因此独董要充分发挥应有的决策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职责上,《办法》规定,独董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利润分配方案;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等。独董因工作失职而被撤销任职资格的,保监会将会在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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