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bluefly 发表于 2007-4-15 20:39:05

“米兰达警告”四十周年

在震惊全美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66)中,美国最高法院特立独行,严格限制警方滥用权力,制定了犯罪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的刑事规则,俗称“米兰达警告”。四十载寒暑之后,回首往事,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大案,仍然值得世人追忆反思。

一些读者很想知道,涉案当事人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后来上哪儿去了?长话短说,当年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表决结果,判决米兰达“自证其罪”的供词无效,把这个轰动一时的大案打回了亚利桑那州。1967年,州法院重新甄选陪审员,开庭重审此案。过堂时,米兰达以前“供认不讳”的坦白口供,这回被法官视为“非法证据”,宣布无效,不得进入司法程序。

尽管如此,检方仍然另起炉灶,另辟蹊径,凭借“人证”打赢了这场官司。首先,检方让受害当事人出庭,指认米兰达为作案罪犯;其次,检方搬出米兰达前女友霍芙曼(Twila Hoffman)做证,她与米兰达有一个四岁的女儿,但两人早已闹翻。霍芙曼在法庭上说,米兰达1963年被捕待审时,她曾去狱中探监;米兰达不仅向她坦白了犯罪真相,而且还恳求她带着出生不久的女婴去拜访受害人,希望引起对方的同情,争取撤销刑事起诉。这样,米兰达被陪审团认定有罪,判处20年有期徒刑。米兰达再次向联邦最高法院喊冤叫屈。但最高法院这回支持了州法院的有罪判决。

1972年,米兰达蹲了5年大狱后,被假释出狱。因生计无着落,他灵机一动,计上心来,想到了一个靠自己“名人”身份致富的损招儿,即在警官身携的“米兰达警告卡”上签字,制造“极品收藏”。名人一般都爱端着个架儿,见人待答不理的。但米兰达毫无名人的傲慢和浮躁,来者不拒,有求必应,价廉物美,童叟无欺,索价仅2美元。可是,慕名而来的“顾客”寥寥无几,生意颇为清淡。常言道,物以稀为贵。在如今的收藏市场上,一张有米兰达亲笔签名的“米兰达警告卡”,价格已暴涨到10,000美元左右。

米兰达出狱后,一直和他哥哥住在一起。1976年1月31日,因误解和争吵,他没有参加家中举行的一场婚礼仪式,却前往市中心的酒吧打牌喝酒。因心情不佳,烦躁郁闷,一场扑克牌戏后来演变为拳打脚踢的殴斗。米兰达神勇无比,重拳出击,愣是把几个对手打得头破血流,抱头鼠窜。当他去厕所洗净手上的血,重回酒吧前台时,对手突然返回,手持利刃,刺中了他的腹部动脉,当即血流如注,危在旦夕。米兰达命薄运乖,在高速驶往医院的救护车中气绝身亡。令人扼腕的是,警方闻讯赶到医院,居然在米兰达的裤兜中发现了两张沾满血迹、尚未售出的“米兰达警告卡”。

当天深夜,经现场目击者帮助和指认,一个涉嫌向凶手提供作案凶器的可疑案犯被捉拿归案,警官依法向他宣读了“米兰达警告”。结果可想而知,嫌犯装聋作哑,一声不吱。警方束手无策,一筹莫展,草草中断审问,失去了至关重要的破案线索。米兰达遇刺惨死案,至今仍是悬案一桩。

米兰达死讯传出时,他哥哥的儿子戴维·米兰达(David Miranda)正在驻德美军部队服役。某日,有个士兵手持一份《星条旗报》(Star and Stripes)在军营中闲逛,恰巧从戴维身边经过。不经意间,“导致具有里程碑意义裁决的米兰达被害”的醒目标题映入了眼帘。他当时大惊失色,感慨万千。数年之后,“复转军人”戴维·米兰达退伍回乡,在凤凰城警察局干上了刑警,一天到晚,不厌其烦,向落入法网的犯罪嫌犯宣读以其家族姓氏命名的“米兰达警告”。此情此景,极具戏剧性和讽刺性。

米兰达可真是个倒霉蛋。一流律师绞尽脑汁,分文不取,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在法律中找到了一个“不自证其罪”漏洞,而且竟然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成为自己真正的“救命稻草”。没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米兰达最终还是吃了“祸从口出”、“自证其罪”的大亏,未能躲过牢狱之灾。出狱后,还没来得及多呼吸几天自由空气,就因一场荒唐无稽的打架斗殴致死。以自己过堂蹲监换来的公民宪法权利,以自己姓氏命名的刑事规则,最终沦为维护杀害自己凶犯权利的保护伞。

如果说米兰达倒霉背运,那么“米兰达警告”的问世,堪称生不逢时。想当年,美国在越战泥淖中越陷越深,规模空前的反战示威游行、烧杀并举的黑人种族暴乱、急剧上升的刑事犯罪率、此起彼伏的政治暗杀案、激进失控的校园学生骚动、狂放无羁的嬉皮摇滚反叛、全盘否定资本主义的“新左派”思潮,与因军费浩大引发的通货膨胀和经济危机相互交织,使美国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动乱和精神危机之中。面对混乱不堪、丑闻不断、民权扩张、个人至上、族群分裂、信仰崩溃、法律失效、治安无序的乱局,循规蹈矩的保守派阵营痛心疾首,痛不欲生。

常言道,乱世用重典。可是,美国最高法院却对犯罪嫌犯心慈手软,对执法部门横加干涉,以解释宪法为名,行妨碍执法之实,致使社会治安每况愈下,触目惊心,在美国社会中激起了强烈的反对浪潮。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控制犯罪法”和联邦刑法第3501条,规定只要嫌犯的坦白是“自愿 ”的,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合法证据,试图取消米兰达案对警察执法的限制,并以立法的形式迫使联邦法院接受新一轮的挑战。可是,有“民权总统”之称的约翰逊总统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一方面签署此项法律,使其正式生效,一方面又暗中叮嘱负责执法的联邦司法部,不要在警务工作中援引刑法3501条,仍然老老实实地遵从米兰达规则,避免与联邦最高法院公开冲突,迎头相撞。

有“帝王总统”之称的尼克松执政后,先后任命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试图改变最高法院的人事构成和司法理念,推翻那些过份“自由化”的司法判决。尼克松批评道:“在首席大法官沃伦的领导下,最高法院在政治上空前活跃。像许多政治上和法律上稳健的保守派一样,我感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常常利用解释法律的权力,按照个人的社会观念、政治理念和思想意识改造美国社会。”他强调:“最高法院应当解释宪法,而不是凭借司法命令修改宪法。 ”尼克松对主持米兰达案审判的沃伦大法官一直心存不满,耿耿于怀。1974年,当已退休的沃伦患病需要住院时,尼克松利用总统兼美军总司令的权力,暗中阻挠沃伦入住全美医疗设施和环境最佳的海军总医院,气得沃伦老泪纵横。

在1974年密歇根州诉塔克案(Michigan v Tucker,1974)中,尼克松任命的伦奎斯特大法官(William H·Rehnquist,1972-1986任大法官,1986-2005任首席大法官)指出,侵犯宪法第5条修正案“不自证其罪”的公民权利与警方未能遵循“米兰达规则”是两码事,在法理上不可等量齐观。因为“米兰达规则” 本身并非宪法权利,它只是一种“预防性准则”(prophylactic standards),是防止侵犯公民“不自证其罪”权利的“警卫”(safeguard)。伦奎斯特的这番高论,得到了多数派法官的赞同或认可。坦率而言,在美国宪法字里行间,连实施“米兰达规则”的丝毫暗示或蛛丝马迹都找不到。自由派阵营认为,伦奎斯特撰写的法院意见暗藏杀机,为保守派在时机成熟时彻底推翻米兰达案判决埋下了伏笔。原因很简单,既然“米兰达规则”不属于宪法解释,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凭什么越俎代庖,强迫各州执法部门俯首听命,保护这个“臆想天开”、“凭空捏造”的宪法权利?

在1984年纽约州诉阔尔斯案(New York v Quarles,1984)中,最高法院确立了针对米兰达警告的“公共安全例外”(Public Safety Exception),伦奎斯特大法官主持撰写了法院判决书。在此案中,一位妇女在一家超级市场附近被强奸。警察赶到现场时,案犯刚刚逃离。受害人告诉警察,案犯身携手枪,进入了那家超市。警察追入超市时,恰好有个缺心眼的傻帽儿扭头便逃。警察挥枪勇猛追赶,擒获嫌犯并搜拍全身后,只见有枪套,枪却无翼而飞。警察厉声喝问:枪在哪儿?嫌犯胆颤心惊,老实交代了枪支的下落。在庭审时,被告律师要求把枪支排除于呈庭证据之外,因为警察明显违反了米兰达规则。可是,最高法院裁决,在本案中,如果丢失的枪支未能尽快找回,将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在此类情况下,警察不必及时宣读“米兰达警告”。另一个重要背景是,当时警察的喝问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并非强迫或诱惑嫌犯“自证其罪”。

世纪之交,全盘推翻米兰达案裁决的机会终于来临。2000年6月,迪克森诉美国案(Dickerson v United Sates,2000)惊动朝野,引起司法界和民权团体的极大关注。在此案中,被告迪克森因抢劫银行案被捕,他主动向联邦调查局特工作了认罪供述。可是,在法院审判时,辩护律师要求把迪克森的供词踢出司法程序,因为他事先未得到“米兰达警告”。涉案嫌犯往往以为,如果配合警察,主动坦白交代,即使不能早点出狱,也会有希望判轻一点。但是,辩护律师深知,定罪和判罪的权力并不在警察手中,决定是否立案起诉、有罪无罪、量刑长短等司法大权,完全掌握在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手中。在绝大多数案例中,嫌犯主动坦白交代的犯罪证据越多,惩罚反而会越重。

由于“米兰达警告”家喻户晓,联邦地区法院同意了被告律师的动议。检方被迫上诉。联邦第四巡回法院认为,迪克森虽未得到“米兰达警告”,但他的口供属于自觉自愿,警方既未威逼强迫,也未设计利诱;根据1968年国会制订的联邦刑法第3501条,他的口供应被视为合法证据。这场官司最终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国会能否以制成法取消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制订的米兰达规则。此时,伦奎斯特已在里根总统任内升任首席大法官,保守色彩相当浓厚,曾多次在有关判例中对“米兰达警告”口出微词。因此,法律专家们普遍预测,以伦奎斯特为代表的保守派最高法院,可能从当年以沃伦为首的自由派最高法院的立场倒退。

出乎人们意料的是,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绝对优势支持了迪克森律师的上诉,坚持1966年米兰达案建立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事规则,重申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前,必须宣读“米兰达警告”。伦奎斯特主持撰写了法院判决书。在宣布判决时,他高声引用了这一举世闻名的警告的全文,使在座者深感意外。负责在最高法院代表联邦政府出庭的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兼联邦首席检察官瓦特·德林格评论说:“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朗读米兰达警告,是我在最高法院法庭中所看到过的最为戏剧性的时刻。”

在判决书中,伦奎斯特大法官强调,尽管他本人并不完全认同当年确立“ 米兰达警告”的法理基础,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高于国会的制成法;“ 遵循先例”乃是至关重要的司法原则。他精辟地指出:“米兰达警告已深深铭刻在警察的日常工作中,它已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份。”就此意义而言,米兰达虽死犹生。

--原载:《国风》第110期,200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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